民政局開展行政復議試點方案

時間:2022-05-27 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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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開展行政復議試點方案

下發開展行政復議委會試點通知;根據《實施方案》依照分工,年12月25日前完成以下工作:完成我區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制定。擬制出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經費保證、辦公場所配置等保障方案;完成“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辦公場所、工作設施、經費保證等各項保證工作;完成“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人員上崗培訓和建章立制工作。年1月1日,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正式掛牌,實行新的行政復議工作機制。

依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健全行政復議體制”要求,為充分發揮行政復議法律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在局部省直轄市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通知》國法〔〕71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通知》豫政辦〔〕84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通知》鄭政文〔〕283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復議為民”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緊密結合我區行政復議工作實際,緊緊圍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著力解決行政復議工作中存在突出問題,完善行政復議制度,整合行政復議資源,集中受理、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提高行政復議案件料理質量和效率,力爭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機關內部,確保區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行為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監督到位、保證有力,切實減少信訪和行政訴訟案件,切實提高政府的行政執行力和公信力,為我區“三化兩型”建設發明良好法制環境。

二、試點工作范圍

與區政府行政機構改革同步實施,區政府決定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并于年1月1日行政復議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正式開展工作。

三、試點任務主要內容

(一)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設置與職能。

成立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并設置“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同時為本級政府行政復議機構,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通知》豫政辦〔〕84號)規定。料理行政復議案件及相關法律事務。

1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組成及職能

由主任委員、常務副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區長擔任,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依照“政府主導、專業保證、社會參與”要求。負責“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全面工作;常務副主任委員由常務副區長擔任,負責“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具體工作;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區政府法制局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區政府法制機構有關負責人、經遴選的專職行政復議人員和聘請的專業人士、專家學者等組成。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約11名,經區政府審定公布并統一發文聘任,每屆任期5年。委員不能履行職責時,依照“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章程適時調整。

向區政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建議;負責行政復議制度建設;指導和監督本區行政復議工作的開展。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主要職能:審查、議決“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提請判決的重大、復雜或社會影響大的行政復議案件;研究我區行政復議工作中存在重大問題.

2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設置與職責

建立與試點改革后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任務相適應的集中受理立案、審理案件、監督行政復議決定執行的工作運行機制。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編制由區編委決定。

配備相應職數的專職副主任,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主任由區政府法制局局長兼任。由熟悉行政復議工作且原則性強、思想政策水平高、與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副職職務相當的人員擔任。辦公室人員配備與完成行政復議案件任務相適應的審理人員。

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對外掛“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牌子。

提出審查意見;依據“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決議,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主要職責:具體負責對區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應當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統一集中受理、審查、立案;對屬于集中行政復議權范圍的行政復議案件調查審理。制作行政復議決定等法律文書;依法監督行政復議決定相關當事人執行行政復議決定;總結試點工作中的經驗,指導和監督全區行政復議工作;承當“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日常工作;履行《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職責。

(二)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受理、審理權。

除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平安機關外,區政府各部門不再行使行政復議職能。行政復議委員會”實行“集中受理、集中審理、集中議決、分別決定”運作機制,即由區政府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

集中審查受理、審理行政復議申請。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集中審查、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區政府組成部門及政府派出機構、鎮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應向各方當事人送達加蓋“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公章的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經審查認為行政復議申請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制發《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依法審理并經集體研究后,集中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屬區政府法定行政復議機關)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審理并擬制行政復議決定,經區政府負責人批準簽發執行。由“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相對集中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擬制行政復議決定書,經“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或“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有關領導簽發后,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加蓋公章并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案件另行受理、審理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意見,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提出初步處置意見,審理案情重大、復雜或社會影響大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依法嚴格審查。經“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審議后,由區政府(行政復議機關)法定負責人批準,以法定行政復議機關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由“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以法定行政復議機關名義負責應訴;區政府部門在接到法院應訴通知書后,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由“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向當事人送達。通過相對集中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的復議決定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應于當日轉送“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應及時為“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辦案人員料理應訴手續。

(三)試點工作

實行集中受理、集中審理,根據我區實際情況。區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與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同步開展。結合試點工作具體任務和實際,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配備與試點任務相適應的辦案人員。

四、試點工作保證

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行政復議體制、創新行政復議工作機制要求的重要舉措,(一)充分認識開展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優化行政資源配置、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徑,實施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效率、權威性和社會公信力的現實需要,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客觀需要。

負責法制工作的政府領導任常務副組長,(二)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政府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本級政府行政首長任組長。由組織、監察、人事、財政、編辦、法制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區政府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面組織領導我區試點工作,及時研究、協調和解決試點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制定相關工作制度,督促指導推進試點工作。

負責區本級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制定實施;向“區政府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及時匯報試點工作中存在問題;建立健全試點工作各項制度等具體工作。區政府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政府法制局。

(三)工作任務分工

報區政府批準;并制定行政復議試點工作各項制度。1區政府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擬制“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人員組成方案和章程草案。

會同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證局和“區政府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制“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職責、機構、人員編制的具體方案,2.區編辦牽頭。報區編辦批準。

會同區編辦、區政府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3.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證局牽頭。依據批準的編制方案擬制“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工作人員選調、招錄及培訓的具體方案,報區政府。

擬制“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領導班子成員選配的具體方案,4.區委組織部牽頭。報區委、區政府。

會同“區政府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制“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開辦經費、辦公和辦案經費的具體方案,5.區財政局牽頭。報區政府;所需經費由區財政單獨預算,并納入區政府法制機構部門預算予以保證。

會同“區政府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制“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行政復議接待室、行政復議庭和辦公場所配置的具體方案,6.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牽頭。報區政府。

定期調研,(四)加強指導和監督。區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對試點工作情況。認真研究,及時掌握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總結經驗,不時完善試點工作內容,并加強相應工作制度建設。及時向市政府和“區政府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演講試點工作進展情況。

擅自進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五)嚴格執行集中行政復議審理權制度。凡實行集中行政復議權的部門違反本《方案》規定?;蛲涎印⒕芙^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上加蓋印章和執行行政復議決定等行為的所作行政復議決定無效,以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論處,交由區監察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試點工作實施階段劃分及時限

區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與區政府行政機構改革同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