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規劃方案
時間:2022-06-02 0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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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我區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切實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確保我區基本農田數量和質量,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關于開展永久性基本農田劃定工作的通知》(鄭國土資文〔2011〕289號)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以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切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為目的,以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和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基本農田上圖成為基礎,對已確定的基本農田實行核查認定并進行永久保護,進一步穩定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為夯實我省糧食生產核心區建設提供有力支持。
二、工作任務
對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各鎮辦基本農田劃定的面積和地塊,結合第二次土地調查基本農田上圖成果進行核實確認,健全相關圖表冊、建立基本農田數據庫,設立基本農田保護標志牌,簽定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落實到位,確保我區基本農田面積不低于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上級下達我區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
三、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5月13日以前)
1.建立機構。為切實加強對全區基本農田調整劃定工作的領導,成立區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詳見附件)。各鎮辦也要成立相應的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區域基本農田調整劃定工作。
2.落實經費。為圓滿完成此項工作,按上級要求落實專項經費(包含圖件制作、數據庫建立、保護標識制作經費和其他工作經費),抽調專門人員,保障車輛以及電腦等必要辦公設備,確保各項工作按時、保質完成。
3.收集資料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文本及說明、規劃圖件。
(2)第二次土地調查基本農田上圖成果及有關數據、基本農田劃定技術規程等有關規程、其他資料。
(二)核查劃定(5月13日至6月10日)
1.核查
按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新劃定的各鎮辦基本農田范圍,結合近幾年來基本農田被占用情況,對已確定的基本農田調整劃定的地塊,組織區國土資源局、農業等部門到實地進行勘查、核對,凡已改變、占用或損毀的,要在原基本農田保護圖上作出標注,并調整補充到位,確?;巨r田數量不低于市政府下達的保護指標數。
2.劃定
基本農田劃定工作由區國土資源局、農委具體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局側重基本農田數量的認定和保護,農委側重基本農田質量的認定和保護。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域要落實到保護地塊,逐地塊現場核實其空間位置、面積、四至范圍、質量等級等要素,對符合規劃和質量要求的基本農田予以確認,進行編號登記并建立保護檔案。
對確認后的基本農田地塊保護責任應落實到村組,簽訂或更新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設立統一規范的基本農田保護標識,標識應明確基本農田的位置、面積、保護責任人、保護起始日期、相關政策規定、示意圖和舉報電話等信息。
3.調整
對因各種原因改變、占用、損毀或不合乎標準要求(可參照相關技術規程)的基本農田應進行重新調整補充,并重新核查認定,具體按照兩部、省兩廳要求和方案執行。
(三)建立檔案資料(6月11日至6月30日)
區國土資源局負責建立檔案,并抄送區農委。完善基本農田保護圖、表、冊檔案資料,做到省、市、縣、鄉(鎮)四級基本農田檔案、圖件、數據齊備,可查可核,鄉級基本農田保護圖件要做到在縣、市、省逐級備案。糾正對基本農田數量、地類、位置與實地不符情況,如實變更,保證基本農田保護檔案的現時性。
(四)組織驗收(6月30日至8月30日)
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完成后,由區國土資源局聯合區農委依據有關規定和規程組織初驗,初驗合格后出具驗收報告,連同本區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報告,一并申請市國土資源局和市農委進行驗收。
通過市級驗收后,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市農委聯合向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提出確認申請,上報本地區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報告,由兩廳聯合進行實地抽驗核查。
(五)數據信息報備(9月1日至10月31日)
基本農田劃定成果經驗收合格后,應逐級備案。鄉級基本農田保護圖、縣級基本農田分布圖和基本農田保護數據庫除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外還要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四、責任單位及分工
區國土資源局:負責編制和落實基本農田劃定實施方案及成果預驗收;
區財政局:負責按時足額撥付經費;
區農委:負責提供農用地分等定級技術成果;
各鎮辦、農業高新區:負責做好土地利用現狀圖斑和基本農田地塊的調查摸底,組織落實保護責任人,層層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五、基本要求
(一)劃定后的檢驗要求
1.劃定后的基本農田面積不得低于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下達的指標,要落實到村、組和地塊,確保全區基本農田面積不低于4750公頃。
2.劃定后的基本農田平均質量等級應高于以前的平均質量等級,調整部分的質量等級應有所提高。
3.劃定后的基本農田中非耕地的比重應當有所降低,集中連片程序應當有所提高。
(二)成果要求
1.基本農田數據庫。
2.基本農田表冊:基本農田現狀登記表、現狀匯總表、基本農田保護責任一覽表、基本農田調整劃定平衡表等。
3.基本農田保護圖件:標準分幅基本農田保護圖,鄉級基本農田保護圖,縣級基本農田分布圖等。
4.文字成果:基本農田劃定的工作報告、技術報告、相關文字資料等。
5.其他成果: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保護標識(牌)等。
(三)不得納入基本農田保護的對象
1.質量較差且難以通過工程技術手段提高質量、田面坡度大于25度、嚴重沙化不宜農作以及生態脆弱地區水土流失嚴重的基本農田。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范圍、生態建設及重點建設項目選址位于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
3.因損毀、采礦塌陷和污染嚴重難以恢復、不宜農作的基本農田。
4.零星破碎、區位偏僻且不宜耕作的基本農田。
(四)其它要求
1.要按照“依法依規,規范調整;確保數量,提升質量;穩定布局,明確條件”的總體要求,開展本次基本農田劃定工作,要做到劃定后的基本農田數量不少,質量達標,圖、數、地協調一致。區國土資源局、農委共同對本轄區內備案檔案數據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
2.修編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內,不能留有基本農田,新調整補充的基本農田現狀必須是耕地。
3.如使用技術協作單位,相關部門應嚴格把關,挑選技術實力強,業績好,工作細致負責的技術協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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