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醫療扶助對象辦法

時間:2022-06-11 10:32:00

導語:試行醫療扶助對象辦法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試行醫療扶助對象辦法

第一條為了解決部分優撫對象看病難的問題,根據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和《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補助對象

(一)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

(二)享受撫恤的在鄉復員軍人;

(三)年月日后入伍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戰(參試)退役人員;

(四)烈士遺屬;

(五)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六)病故軍人遺屬。

第三條醫療補助范圍

(一)上述對象住院限定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規定定點醫院。需到省、金華市或其他縣(市)醫院住院的按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有關規定辦理,并報民政局備案,否則不予補助。

(二)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享受醫療補助: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支付范圍以外的費用;

2.由于自殺、自殘、斗毆、酗酒等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3.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賠付責任人應予支付的醫療費用;

4.未經許可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費用;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予補助的情形。

第四條醫療補助辦法

(一)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仍按《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之規定執行。

(二)七至十級殘疾軍人醫療補助按以下方式辦理:

1.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政策規定予以解決,其所在工作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督促落實;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審核辦理。

2.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費用,由民政部門給予補助,具體標準為: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因戰殘疾軍人按70%補助,因公殘疾軍人按60%補助。

3.七至十級殘疾軍人門診醫療費用按其撫恤金標準的10%補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由民政部門統一落實。

(三)在鄉老復員軍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鄉鎮政府辦理參保手續,民政部門督促落實,其個人繳費部分由縣財政排資金解決。在鄉復員軍人的住院費用在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的部分,參照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民政部門給予補助。其住院補助標準: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按60%補助;建國后至年月日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按50%補助。門診醫療費用按撫恤金標準的10%補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四)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已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按照規定享受有關待遇;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住院費用由民政部門參照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給予醫療補助;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其住院費用中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報銷后的部分,由民政部門參照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給予醫療補助;具體醫療補助標準為:烈士遺屬按80%補助、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按70%補助、病故軍人遺屬按60%補助、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戰退役人員按50%補助。上述優撫對象門診醫療費用按定期撫恤金標準和年生活補助標準的10%補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第五條醫療申報手續

享受醫療補助的對象填寫《縣部分優撫對象住院醫療補助申批表》,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記錄單、住院發票、出院小結、病歷卡、每日費用清單匯總向戶籍所在地鎮、鄉政府申報,由鎮、鄉民政助理員審核后上報縣民政局審批,經審批后的醫療補助金通過銀行統一發放。

第六條補助經費來源

上述所需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

第七條其他有關事項

(一)住院補助按次補助,當年住院報銷截止次年月日,逾期作自動放棄。

(二)對符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條件,因本人原因沒有參保的,扣除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標準可報金額后,按規定比例補助。

(三)優撫對象應實事求是按規定申報補助,如發現有虛開發票或冒名頂替弄虛作假行為,除追回相關補助費外,從次年開始停止三年的享受補助資格。

(四)相關工作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如有徇私舞弊行為,將嚴肅查處。

(五)本辦法從年月日起執行?!犊h重點優撫對象住院醫療補助辦法(試行)》(政辦〔2002〕51號)同時廢止。

(六)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