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科技創新政策導向
時間:2022-06-14 0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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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推動經濟轉型升級,進一步提升我縣區域創新能力,發揮科技創新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引領和支撐作用,努力建設創新型社會和省科技強縣。現就加快科技創新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科技創新投入
(一)加大財政科技投入力度,優化財政科技投入結構??h財政科技投入占財政支出的比例達到3.5%,增長幅度高于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幅度??h財政科技投入重點用于支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學研合作、企業技術創新、重大科技項目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科技創新條件和科技進步獎勵等??萍冀涃M列入鄉鎮財政預算,鄉鎮當年本級財政科技投入占本級財政預算支出的比例達到3%。
(二)引導企業加大科技投入。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未能享受國家稅前抵扣政策的,地方財政給予一定額度的補助。按照企業研究實驗經費投入達到銷售收入1.35%且年度研究實驗經費投入達到200萬元及以上的,按實際投入金額給予5%的補助。
二、支持科技創新創業平臺建設
(三)加快科技孵化器建設。對被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縣政府規劃建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器和在孵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返還孵化器。“畢業”企業落戶在當地的,其兩年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還給原孵化器,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設。對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分別給予200萬元和100萬元的獎勵。對在孵期間(3年內)或畢業后1年內被認定為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并產生效益的,給予相關孵化器10萬元獎勵。對縣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孵化器建設一定資金保障,建成后前3年視創業園經營情況給予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以后視發展情況酌情進行補助。
(四)扶持孵化企業發展。進入科技孵化器進行孵化的科技企業,從營業之日起,3年內免收行政性費用,并從獲利年度起2年內給予相當于企業所得稅縣得部分的獎勵以支持孵化器內科技企業發展。建立300萬元的科技創業種子資金,通過項目補助、房租貼補等方式,吸引海外留學人員、博士等高科技人才來孵化器創辦、領辦科技型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轉化。
(五)支持孵化企業引進人才??萍计髽I孵化器引進人才享受政府引進人才的各項優惠政策。孵化器及在孵企業所急需的外地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辦理引進手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
(六)鼓勵建設科技基地和園區。認定為省級、國家級高新技術園區的,分別獎勵100萬元、200萬元;認定為省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和國家火炬計劃特色產業基地的,分別獎勵40萬元、100萬元;認定為省級、國家級農業高新技術園區的,分別獎勵40萬元、100萬元;認定為市級、省級農業科技特色產業基地、種子種苗示范基地的,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
(七)加快建設科技公共服務平臺??h政府每年排500萬元用于鼓勵面向行業性的檢測中心、研發中心、設計中心、培訓中心、信息中心、品牌營銷咨詢公司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按實際投入補助20%—30%(不含房地產);批準為省級、國家級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的,分別獎勵40萬元、100萬元。
(八)支持企業創辦研發機構。鼓勵國內外高校院所在建立研發機構,對新建的省級以上獨立型科研院所(中心)的,給予重點支持,有上級經費支持的,給予1:1配套;企業獨立或聯合高校院所組建研發機構,批準為省級、國家級企業研發中心的,分別獎勵10萬元、30萬元;認定為省級、國家級重點實驗室的,分別獎勵100萬元、200萬元。
(九)鼓勵企業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凡建1個省級博士后工作站,給予一次性建站補助5萬元;建1個國家級博士后工作站,給予一次性建站補助10萬元。每招收1名實際從事科研項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員,2年進站研究期間給予6萬元補助,其中3萬元用于進站博士后的生活補貼。博士后研究期滿出站留在我縣工作,并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工作協議,工作期滿可申請給予10萬元的補助。
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十)鼓勵取得科技成果。新產品和科技項目通過科技成果鑒定或評審的,每項補助3萬元(項目合同已約定的不重復補助);通過成果鑒定或評審達到填補省內空白的,獎勵5萬元,達到填補國內空白的,獎勵10萬元。
(十一)開展科技進步獎勵??h政府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2年評審一次,一等獎不超過3項,每個項目獎勵3萬元;二等獎不超過6項,每個項目獎勵2萬元;三等獎不超過12項,每個項目獎勵1萬元。對獲得市人民政府及以上科學技術獎的,按上級獎勵經費等額進行配套獎勵。
(十二)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機制。以股權投入方式進行成果轉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該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權,以技術轉讓方式將成果提供給他人轉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轉讓所得的稅后凈收入20%的收益;自行實施轉化或以合作方式實施轉化的,在項目盈利后3-5年內,每年可從實施該項成果的稅后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激勵成果完成人。
(十三)支持科技成果轉化??h政府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對取得科技成果經中試可以進入產業化或直接進入產業化、能較快形成產業規模、顯著提升產業技術水平和核心競爭力的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研究開發費用50%的經費支持,并優先申報省、市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對科技成果取得后進行轉化并有明顯成效的給予獎勵,2年內實現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稅收超過100萬元的為三等獎,獎勵10萬元;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稅收超過200萬元的為二等獎,獎勵20萬元;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稅收超過500萬元的為一等獎,獎勵50萬元。對二等獎、三等獎的項目,在2年后評獎時,達到更高獎項條件的,補足兩檔之間獎勵差額;對一等獎,在2年后評獎時,達到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稅收超過1000萬元的,再獎勵50萬元。單個項目補助與獎勵合計不超過100萬元。
四、鼓勵科技人才創業
(十四)大力引進創業領軍人才。經認定的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或評審通過的南太湖精英計劃項目來創業和轉化,按項目類別給予50-300萬元的項目啟動經費和創業獎勵資金;同時負責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場地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內免收租金。
(十五)鼓勵科技人員創業。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專利技術作為股份參與收益分配,科技成果投資入股最高比例可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70%。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股取得的分紅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經財政部門批準,3年內縣得部分全額獎勵給科技股所有人。
(十六)鼓勵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對企業建立的技術研發中心(工程研發中心、中試基地等),每引進5名碩士或副高職稱以上人員(項目主要承擔者),并參與技術研發一年以上且有科研成果的(需報縣科技部門認定、縣人事部門備案),給予企業一次性補助10萬元。
五、提升企業創新能力
(十七)凡生物醫藥企業獲得化學藥品、中藥、天然藥物、生物制品國家一類新藥證書的給予200-300萬元獎勵;獲得化學藥品二類新藥證書,中藥、天然藥物、生物制品二類、三類新藥證書的給予100-200萬元獎勵;獲得國家三類醫療器械證書的給予50-100萬元獎勵;獲得其他化學藥品、中藥、天然藥物、生物制品國家新藥證書的給予5-50萬元獎勵。
(十八)凡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科研項目,按照實際支付給科研單位技術開發費的30%給予補助。
(十九)對通過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獎勵30萬元;對批準為省、國家創新型試點企業的,分別獎勵30萬元、50萬元。
(二十)認定為省級農業科技型企業的,每家獎勵6萬元;認定為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每家獎勵5萬元。
(二十一)經認定列入縣科技型初創企業、科技型小巨人企業、科技型領航企業培育計劃的,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100萬元。
六、加強專利創造應用
(二十二)鼓勵專利創造應用。設立縣專利獎,獎勵在發明創造過程中作出積極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發明專利金獎獎勵10萬元,銀獎(專利成果獎)獎勵8萬元,銅獎(優秀專利發明人)獎勵5萬元。獲得上級專利獎的,國家專利金獎項目獎勵30萬元、國家專利優秀獎項目獎勵10萬元,獲國家優秀專利發明人的獎勵6萬元,獲省科技進步(專利)一、二、三等獎分別獎勵20萬、10萬和5萬元。以上獎勵項目以最高額計算,不重復獎勵。
(二十三)鼓勵專利成果轉化。對取得科技成果經中試可以進入產業化或直接進入產業化、能較快形成產業規模、顯著提升產業技術水平和核心競爭力的專利二次開發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研究開發費用的50%經費支持,并優先申報省、市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企業向縣外購買專利并在投入應用的,按實際支付金額的30%予以補助。
(二十四)支持企業實施專利戰略。認定為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的,國家級獎勵30萬元、省級5萬元、市級1萬元;企業申請海關專利保護的,按實際發生額補助50%。
(二十五)實行授權專利補助。國內發明專利補助10000元/件(進入實審先補助5000元)、實用新型2000元/件、外觀設計1000元/件;工業領域取得國外發明專利證書并在實際投入應用的,每件獎勵5萬元(每件專利獎勵限2個國家或地區)。
七、實施重點科研項目
(二十六)給予省級以上科研項目配套。凡列入省級以上科研項目的,按上級補助經費的30%給予配套,省級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按1:1配套;生物醫藥和太陽能光伏產業企業承擔國家新藥創制、863計劃、973計劃、國家支撐計劃等項目并進行產業化生產的,按國家補助額給予1:1配套支持,配套最高限額200萬元;對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國家重點新產品、國家火炬項目、省重大科技專項及優先主題等項目并進行產業化生產的,按國家或省補助額給予1:0.5配套支持,配套最高限額100萬元。列入國家火炬計劃項目和星火計劃項目的,每項獎勵5萬元;列入國家新產品試制計劃的,每項獎勵5萬元;列入省級新產品試制計劃的,每項獎勵0.5萬元。同一項目按最高額配套,不重復補助。
(二十七)給予申報市級以上科研項目補助。凡被推薦申報國家、省級重大、重點科技專項和創新基金項目的,經專家評審通過,列為縣級重點科技項目,申報省級每項補助6萬元,申報國家級每項補助8萬元;推薦申報市級和省級一般科技項目的,列為縣級一般科技項目,每項補助3萬元。推薦項目列入上級科技計劃的,在上級補助經費到位兌現縣級配套時扣除已補助金額。
(二十八)逐步實行縣級科技項目招投標制度。每年選擇我縣主導產業、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社會發展領域的若干關鍵技術、共性技術項目進行招投標,列為縣級重大項目,給予10—50萬元經費支持;對美麗鄉村建設、專業合作社(協會)、科技特派員實施的科技項目給予優先排,列為縣級一般科研項目,給予2—5萬元經費支持。
八、加快科技投融資體系建設
(二十九)鼓勵發展創業投資業。設立縣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總規模3000萬元,通過階段參股、跟進投資、虧損補償、風險獎勵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創業投資企業采用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含)以上,符合有關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創投企業可按不高于總收益1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補償當年投資性虧損。創業投資企業從投資行為發生之日起2年內,在其投資收益未形成時,對其實際投資額按銀行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20%予以財政補助;從獲利年度起,對其投資收益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部分,前3年全額、后2年減半給予獎勵;發生年度虧損,可以在5年內由以后年度所得進行稅前彌補。
(三十)推廣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專利權質押貸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專利權向貸款人出質,取得貸款人一定金額的人民幣、外幣貸款,并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對于貸款人發放的專利質押貸款項目,經核準后每年給予年貸款額度1.5%的補助;貸款人提供質押貸款發生代償凈損失時,補償經費為代償凈損失的1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本政策自年月日起執行,原有政策凡與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規定執行。《縣科技項目經費管理辦法》(政辦發〔2004〕142號)、《關于加快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政發〔2007〕47號)、《縣科技型企業引進培育工程實施辦法》(政發〔2006〕44號)、《縣促進創新型企業融資擔保辦法(試行)》(政辦發〔2007〕55號)四項政策同時廢止。本政策財政資金歸口使用渠道不變,有關實施細則和資金管理辦法由相關牽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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