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工程變更管理追究方案
時間:2022-06-15 04:10:00
導語:違反工程變更管理追究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的監督管理,督促各方責任主體在工程變更過程中正確履行職責,強化對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安政辦發〔2010〕142號,以下簡稱《工程變更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違反《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均要依據本辦法對相關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
第三條違反工程變更管理規定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當的原則;責任追究及結果納入責任單位的年度“效能機關”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評考核。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
(一)項目業主(包括代建單位,下同)及其主管部門;
(二)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
(三)工程變更聯合審查小組;
(四)相關執法和行業主管部門;
(五)其他相關責任單位。
第五條本辦法所指的責任追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誡勉談話;
(二)通報批評;
(三)組織處理;
(四)黨紀政紀處分;
(五)移送司法機關;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
第六條本辦法所指的責任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第七條項目業主及其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超越《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規定的權限審批的;
(二)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審批、報備和報批工程變更文件的;
(三)將工程化整為零規避審批的;
(四)未經審查批準或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工程變更,造成投資損失浪費的;
(六)未將合同必備條款寫入合同,導致工程變更,造成損失浪費的;
(七)其他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給工程造成損失的。
第八條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按規定落實項目評審責任,導致工程計量、經濟技術簽證失實的;
(二)對未按程序辦理的變更項目擅自批準支付工程款;
(三)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不予糾正或不如實報告的;
(四)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評審和報批工程變更文件的;
(五)評審結論嚴重失實的;
(六)其他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給工程造成損失的。
第九條工程變更聯合審查小組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經過調查研究、現場察看、集體討論,擅自表態或審批同意工程變更的;
(二)超越《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規定的權限審批的;
(三)未認真履行審核把關職責,導致提交縣政府審批的工程變更報告失實的;
(四)在收到關于工程變更的申請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組織會審,或雖經會審但沒有簽署具體意見給工程建設造成損失的;
(五)其他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給工程造成損失的。
第十條相關行政執法或行業主管部門未正確履行監管職責,對應給予監管對象處罰或追究責任而不處罰或不追究責任,影響工程質量或投資控制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對建筑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和個人不良行為的處罰,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執行。
第十二條發經、財政、審計等部門應認真履行《工程變更管理辦法》中賦予的工作職責,切實加強對違反工程變更管理規定的主動檢查和審計監督,對發現的違規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涉及責任追究的,及時移送監察機關或有權機關調查處理。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或徇私舞弊不移送調查處理的,按本辦法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 上一篇:強化行政管理完善安排
- 下一篇:民政局考核行政管理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