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建筑工程

時間:2022-06-15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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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建筑工程

第一條為推進我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加強和規范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示范工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關于印發加快推進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09〕306號)和《關于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和農村地區縣級示范管理的通知》(財建〔2010〕455號)的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示范工程是指按照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要求組織申報、建設,并經驗收合格的項目。

第三條示范工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指導和監督管理,各鄉鎮(街道)和項目實施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本部門示范工程的組織協調及管理工作。

第四條示范工程專項監管措施:

(一)符合《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規劃》的區域土地出讓、規劃設計條件的,應當明確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要求,列為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

(二)列入示范工程實施計劃的項目應按照相關要求編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工程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并填寫《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申報表》,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1.工程概況;

2.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技術方案研究;

3.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及詳實的增量成本計算書;

4.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分析;

5.項目示范推廣性分析;

6.其他節約資源措施及后評估保障措施;

7.工程立項審批文件的復印件。

《實施方案》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評審,通過方可進行項目立項審批。

(三)設計單位按照《實施方案》進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施工圖設計,并做好檢測點的預留工作。

施工圖審圖機構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施工圖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示范項目采用的技術、設備和產品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

(五)示范項目在施工、安裝和調試過程中由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示范工程系統安裝、調試完成后,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運行測試,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測試結果進行復核,并按照《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驗收辦法》進行驗收。

第五條項目建設單位對補助資金應做到??顚S?。補助資金的撥付、使用、專項賬目核算應按照《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示范工程優先參與建筑各類評優評獎活動。

第六條公布

對通過驗收的示范工程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相關媒體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項目,頒發“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工程”證書和標牌。

第七條列入示范工程實施計劃的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將取消其資格。

(一)《實施方案》、專項施工圖設計等未通過審查或沒有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的;

(三)無正當理由,半年內未開工的。

第八條示范工程項目實施由住房與城鄉建設局統一管理。

第九條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