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資料利用管理實施細則

時間:2022-06-21 0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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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資料利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地質資料作用,確保國家秘密和地質資料安全,保護地質資料匯交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349號令)和《省實施〈地質資料管理條例〉辦法》(第250號令)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省地質資料檔案館所館藏的地質資料及其利用。

第三條省地質資料檔案館承擔全省地質資料保管、接收和驗收工作,面向全社會提供館藏地質資料利用服務。

第四條館藏地質資料包括公開地質資料、涉密地質資料、保護期內地質資料等。

地質資料利用方式包括地質資料目錄查詢、內容查閱或摘錄、復制(打印、復印、拷貝等)。

第五條利用已經公開地質資料,利用人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填寫利用登記表。

第六條利用涉密地質資料,利用人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國家保密局《涉密地質資料管理細則》(國土資發〔2008〕69號)要求辦理“涉密地質資料借閱復制證書”,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填寫利用登記表。

第七條保護期內地質資料不提供利用。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因救災需要利用的,利用人應持同級人民政府或者省級有關部門出具的介紹信、工作證,填寫利用登記表;因規劃、決策、行政管理需要利用的,利用人需持省國土資源廳同意文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填寫利用登記表。

第八條利用人需要復制省級地質信息數據庫及其應用軟件的,應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持單位介紹信、本人有效證件辦理。

第九條利用地質資料時,利用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地質資料轉借他人;

(二)不得將地質資料攜帶出閱覽室;

(三)不得自行對地質資料進行復制、拍照;

(四)不得刪除、修改提供查閱的電子文件;

(五)不得涂寫、注記、剪裁、拆散或損壞資料等。

第十條利用人利用涉密地質資料的,應當按國家保密法、涉密地質資料管理細則的要求,加強對涉密地質資料管理,建立涉密地質資料保管制度,確保涉密地質資料的安全。

第十一條省地質資料檔案館提供地質資料利用服務,不得收費。但利用人需復制(包括打印、復印、拷貝等)地質資料的,可收取工本費。工本費標準按省物價局價函〔2009〕27號文執行。

第十二條省地質資料檔案館工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限制查閱已經公開的地質資料;

(二)不得泄漏涉密地質資料;

(三)不得收取工本費以外的費用;

(四)不得損毀、缺失地質資料;

(五)不得公開保護期內地質資料。

第十三條省地質資料檔案館可根據相關應急預案的規定,主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利用服務。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之日起試行,原《省地質資料借閱管理規定》(土資發〔2003〕54號)、《省館藏地質資料電子文檔提供利用辦法》(土資發〔2005〕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