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資源使用權轉讓試行方案

時間:2022-06-23 08:46:00

導語:水電資源使用權轉讓試行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水電資源使用權轉讓試行方案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水電資源管理,規范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的出讓,建立公平、公開、公正的投資環境,促進水電資源開發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電資源是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權屬為國家所有。

第三條凡在我縣境內進行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出讓,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出讓”,是指政府將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渡給投資開發者的行為。

第四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的出讓管理工作。

縣發展計劃、經濟貿易、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的出讓管理工作。

第五條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規劃,并在出讓前根據水電建設項目報批管理權限,報經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從規劃等方面進行核準。未經核準,不得出讓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獨資、合資、股份等形式,參與開發利用水電資源。

第七條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實行有償出讓,有償出讓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或協議出讓方式。

第八條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出讓前,組織者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使用年限為50年。使用權使用年限從取得開發使用權之日起計算。期滿后,按有關規定依法辦理。

第十條取得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應按下列要求執行。

(一)在取得項目開發使用權1年內開工建設,盡快建成投產。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開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開發使用權,原項目出讓金和前期工作費用概不退還。

(二)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和驗收等。

(三)嚴格按照已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工程規模和取水、退水地點。因客觀環境變化確需對原設計進行修改的,必須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四)按照項目建設的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工程質量監督制。工程驗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具體參照《小型水電站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執行。

(五)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申請和換證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和小水電管理費等有關規費。

(六)項目建成后,涉及防洪安全、抗旱需要時,必須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度和監管。

第十一條依法取得的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如因政策變化或規劃調整,需提前收回開發使用權的,應給予受讓人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依法取得的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在有效期限內進行轉讓。經批準轉讓的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使用年限仍從出讓時間算起。

第十三條水電資源開發使用權出讓所得收入,由財政統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全縣水利工程建設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規劃、項目前期費用,以及項目所在鄉(鎮)村的資金補助。

第十四條對未經批準擅自動工興建水電工程,或雖經批準但擅自改變工程建設規模和違反建設程序進行建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