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衛生暫行規定

時間:2022-06-23 09:11:00

導語:河道衛生暫行規定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河道衛生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區河道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全面推進生態縣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區河道水域及其沿岸的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城區河道是指芹江(密賽電站至工業園區)、西渠(龍潭大壩至芹江三橋)、桃坑溪(縣茶廠至芹江)、金村溪(三里亭至芹江)等主要河段。

第三條城區河道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部門配合、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河道水域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沿岸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衛生、環保、教育、廣電、糧食、岙辦、工業園區等部門和城關鎮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區河道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文明和市容環境衛生意識,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條城區河道環境衛生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河道水域保持清潔,防止污染,確保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河道灘地、堤防和護岸的水土保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維護河道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

(三)河道沿岸的公園、綠帶、綠地和護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廣場及其他公用設施,保持整潔、美觀、完好。

(四)河道沿岸按規定標準設置垃圾容器、果殼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并定期進行保養、維修、更新,保持整潔、完好、有效。

(五)河道沿岸的排水設施,保持暢通、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七條禁止河道沿岸的所有單位和居民(包括農村居民)向河道水域和沿岸路面綠地傾倒或堆放垃圾、糞便、渣土等廢棄物和其他有害有毒物品。

第八條實行城區河道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清掃保潔工作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河道水域由縣水利局負責組織保潔。

(二)河道沿岸的綠帶、綠地、道路、廣場、公園、公共廁所等公共場所,由縣規建局負責組織保潔。

(三)河道沿岸的城南市場、商貿城,由縣工商局負責落實保潔措施;渠西大排檔由縣糧食局負責組織落實保潔措施。

(四)河道沿岸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按門前“三包”制度的要求清掃保潔,由縣愛委會負責落實。

(五)岙灘新區、工業園區河段沿岸衛生的清掃保潔,分別由岙辦、工業園區負責落實。

(六)河道沿岸的行政村衛生清掃保潔,由城關鎮政府負責落實。

(七)河道沿岸的居住區,由社區居委會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八)河道沿岸學校區域的衛生清掃保潔,由縣教育局負責落實。

城區河道環境衛生清掃保潔的質量,必須達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要求。城區河道沿岸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理。

第九條城區河道內的堤壩、涵洞、閘門、引水工程等設施,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維修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動損壞。

在城區河道內設置、擴大排污口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違反國家、省有關河道管理、水污染防治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