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追責暫行規定
時間:2022-06-23 0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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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的發生,確保森林資源安全,嚴肅行政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森林防火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做到客觀公正。
第三條鄉鎮主要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分管領導及駐村干部(包括鄉鎮其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非自然因素作用,造成一次性過火面積1500畝以上的;
(二)因森林火災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的;
(三)在縣政府禁火令期間發生三次以上森林火災,累計受害森林面積500畝以上的;
(四)在森林防火期內,鄉鎮主要領導未經批準同時離開縣境,或領導值班制度執行不到位,造成森林火災撲救指揮不力,損失較大的(一次性過火面積在500畝以上,下同);
(五)在縣政府禁火令期間,由于宣傳不到位,造成違反規定擅自野外用火,損失較大的;
(六)發生森林火災,沒有及時上報,延誤撲火時機,造成損失較大的。
第四條在森林防火期內,非自然因素引起森林火災,造成損失較大的,對所在鄉鎮給予全縣通報批評。
第五條因上墳燒紙、焚香、燃放煙花爆竹等祭祀行為引起森林火災的,由所在鄉鎮責令墓主限期將墳墓遷移至當地公益性生態公墓;逾期不遷的,作無主墳墓處理。
第六條水利、公路等施工、養護單位在森林防火期內,違反規定擅自用火,引起森林火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條各鄉鎮、村要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在各林區入山口設立防火警示牌、永久性警示標語,在重要地段實行森林防火巡查制度。對各項措施未落實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第八條在森林火災撲救中,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調用其它鄉鎮森林撲火小分隊協助撲救的,由火災起火點所在鄉鎮承擔所有撲救直接費用的一半。
第九條違反森林防火管理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古田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錢江源國家森林公園的森林防火行政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縣監察局、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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