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小金庫專項辦法

時間:2022-06-25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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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小金庫專項辦法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18號)、《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關于印發〈關于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中紀發〔〕7號)和《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浙委辦〔〕64號)精神,現就我縣“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專項治理的范圍和內容

(一)專項治理范圍。全縣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中以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重點。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商聯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是指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正)》(國務院令第411號)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批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5〕15號)規定所設立的各類社會服務組織。

(二)專項治理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及其形成的資產,均納入專項治理內容。重點是治理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二、專項治理的方法和步驟

專項治理工作從本辦法下發之日起至年底基本結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動員部署(本辦法下發之日起至年月日)。要結合實際做好思想發動、政策宣傳、具體方案制定和組織部署等工作,建立工作機制,認真組織實施。

(二)自查自糾(截至年月日)。各鄉鎮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積極組織開展自查,自查面必須達到100%。組織力量有重點地開展督促指導,及時做好自查的政策解釋和咨詢工作,保證良好的自查效果。對自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自覺糾正,盡量把問題解決在自查階段。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各鄉鎮各部門要按規定上報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并填報《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見附件1)、《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信息自查表》(見附件2)??h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根據《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匯總填列《“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逐級上報自查結果。各鄉鎮各部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于年6月22日前將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統計表報送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直各部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還要一并報送本部門單位匯總后的《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信息自查表》。各鄉鎮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單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

(三)重點檢查(年月底至年月日)。在自查自糾基礎上,縣“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組織開展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得低于納入治理范圍單位總數的5%,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檢查面不得低于20%。重點檢查對象為:(1)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2)教育、衛生、交通運輸、民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3)全額撥款事業單位;(4)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的部門和單位;(5)有群眾舉報的部門和單位;(6)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重點檢查要與規范津貼補貼、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節約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強銀行賬戶監管,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發票管理檢查、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檢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和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等工作相結合,與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等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綜合實施,整體推進。重點檢查報告及《“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附件4)于年月日前上報,由縣“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匯總后,于年月日前報上級。

(四)整改落實(截至年11月底)。各鄉鎮各部門要針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實,做到資金資產處理到位、違紀責任人員處理到位。整改過程中要深入剖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強化源頭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整改落實情況的督促指導。各鄉鎮各部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于年月日前向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報告??h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全縣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形成專題報告,經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報省委、省政府。

三、專項治理的政策規定

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小金庫”,嚴格按照“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鼓勵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凡由各部門對有隸屬關系的單位進行檢查的,屬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二)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設立“小金庫”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設立“小金庫”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三)對專項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其主管部門和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對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本辦法下發后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專項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靶〗饚臁睂m椫卫砉ぷ鲗嵭袟l塊結合、分級負責??h里成立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縣“小金庫”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負責“小金庫”治理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各鄉鎮各部門也要結合實際,成立領導小組和日常工作機構,確保機構到位、人員到位、責任到位。各鄉鎮各部門要抽調政治素質高、業務水平強的同志充實到治理工作機構,加強政策學習和培訓,準確把握“小金庫”專項治理的政策,確保專項治理工作按時保質完成。各鄉鎮各部門治理工作領導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設立情況要在月日前報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大力宣傳發動。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宣傳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地宣傳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和政策規定,形成“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并查處的典型案例,要有選擇地予以公開曝光??h“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及時通報“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進展情況,加強信息溝通,促進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

(三)落實舉報制度??h“小金庫”治理工作舉報。各鄉鎮各部門要支持群眾監督,鼓勵群眾舉報,認真做好舉報的受理工作,建立舉報登記和查處督辦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著落,在統一接受群眾舉報的基礎上,分級移送案件。

要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依紀從嚴懲處。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獎勵。經查實并依法處理后,涉及稅款的,按稅務違法案件相關獎勵辦法予以獎勵;“小金庫”資金收繳入庫的,按實際入庫金額的5%給予獎勵,獎金最高不超過10萬元;沒有入庫金額的,按實際追繳的罰款金額的5%給予獎勵,獎金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四)完善協調機制??h“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及日常工作機構要主動加強與各鄉鎮各部門的溝通和聯系,及時研究明確專項治理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建立分工明確、運轉順暢、配合有力的專項治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專項治理方案制定、自查自糾、重點檢查、案件移送、宣傳報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導和組織協調。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有關紀律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典型,對有關責任人員及時作出處理;財政、審計部門要做好重點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對違反財政法律法規問題的處理處罰工作;宣傳部門要協調有關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工作;公安機關要做好“小金庫”有關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處理工作;稅務部門要做好有關涉稅問題的查處工作;財政部門、縣人民銀行要全面開展單位賬戶普查清理,并加強賬戶日常管理;人民銀行和銀行業監管機構要協調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包括信用合作社)對專項治理工作給予支持配合,對專項治理工作中涉及的賬戶查詢、資金凍結和劃轉等事宜,依法及時辦理,特別是要積極配合“小金庫”舉報線索的核查取證工作。

(五)強化工作督導??h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將派出督導組,赴各鄉鎮各部門加強督促和指導,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督辦典型案件,驗收治理效果。對工作組織領導不力、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不認真,以及拒絕接受重點檢查的鄉鎮、部門和單位,及時給予批評并責令整改。各鄉鎮各部門也要組織開展督導工作,確保專項治理工作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