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站監管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30 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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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站監管工作方案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貨物運輸站(場)的管理和維護貨物運輸站(場)正常經營秩序,保障貨物運輸安全,維護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和貨物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縣境內從事貨運站(場)管理或經營貨運站(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貨物運輸站(場)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貨物運輸經營場所。

第四條貨運站(場)經營者應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縣交通局負責組織領導本縣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縣運管局具體實施本縣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物流行業協會和個私協會可以監督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縣物流行業領導小組辦公室應鼓勵和引導物流行業自我約束、自我規范。

第七條貨物運輸站(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地點在托運城、農林城、原湘運汽車總站、華泰公司停車(場)及其他合適的場所。經營點還要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倉庫、場地和道路等設施;有相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單一的貨運站點應有不低于30萬元的貨運風險保險金,并具有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經營場地,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有消防安全設施,有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經營全國各站點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應有2000萬元的注冊資金,同時需500萬元的風險抵押金。交足500萬元的風險抵押金的公司,可享受縣委、縣政府《關于鼓勵和支持物流行業組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邵辦發〔2008〕46號)的相關優惠政策,并具備組成公司的各個要素和條件。

(四)允許原審批的單個站點存在,不足30萬元風險抵押金的站點,在年檢時要補足風險抵押金,并要實行三站聯保。

(五)允許原公司存在,原公司掛靠的站也要交足30萬元風險抵押金,由公司與站實行聯保。

第八條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經營貨物運輸站(場)。

第九條貨物運輸站(場)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經營者,向有關職能部門申請、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條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下列要求從事經營活動:

(一)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核定的范圍經營;不得擅自改變貨物運輸站(場)、經營場地的用途。

(二)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拒絕無證經營的車輛裝貨。

(三)張榜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隨意漲價和亂收費。

(四)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運管部門按道路運輸管理法規進行處罰:

(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超范圍經營的;

(二)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

(三)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為無證經營的車輛或未經安全檢查合格的車輛配載貨物的;

(四)貨物運輸站(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五)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十二條貨物運輸站經營者有欺行霸市、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貨物運輸站(場)未達到消防安全標準的,由消防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法依規對物流行業進行管理,對無證經營、非法經營的依法打擊,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稅務部門對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的征收征管,應嚴格按法定權限與法定程序辦事。

第十六條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不得在核準經營地址外進行經營活動,對擅自改變經營場所、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打擊。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業務的,由交通、運管、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過去關于貨物運輸和站場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