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專項資金管治方案

時間:2022-01-30 05:05:00

導語:財政專項資金管治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財政專項資金管治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財政專項資金安全,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上級人民政府撥付本行政區域和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會管理、公共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經濟建設以及政策補貼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資金,包括上級撥付專項用于個人家庭的補貼補助、上級撥付明確到單位和具體項目的專項資金、上級撥付沒有明確到單位或具體項目的專項資金、本級安排的各類專項資金以及政府性各類專項融資。

第二章項目的設立和申報

第四條本級專項資金項目的設立實行預算管理,由縣政府集體研究決定。

第五條各部門應積極向上級申報專項資金,根據我縣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編制專項資金申報計劃。需要和財政部門聯合申報的項目,應同財政部門一起聯合申報。

項目申報計劃必須由項目主管單位班子成員集體研究,經公示后,報縣政府領導審批上報,其中100萬元以內報分管副縣長審批,100-200萬元報分管財政的副縣長審批,200-400萬元以上報縣長審批,400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需經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章項目管理及審批

第六條專項資金的管理應當納入預算進行分類管理。實行科學預算、使用公開、績效考評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七條用于個人家庭補貼、補助的專項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編制具體的發放名冊,報財政部門審核后發放。

第八條已具體到單位且明確到項目的上級專項資金由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向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及有關資料,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根據上級指標文件規定的項目實施單位和項目內容進行審核后,按照經縣政府領導審定的項目申報計劃予以撥款。

第九條沒有具體到單位或明確到項目的上級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制定具體使用安排方案,經政府分管副縣長審核后報政府分管財政的副縣長審批,超過20萬元以上的要報縣長審批,重大項目要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條本級安排已具體到單位且明確到項目的專項資金,由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預算編制具體資金使用計劃,由財政部門審核撥付。本級安排沒有具體到單位或明確到項目的專項資金的撥付實行預算管理,年初由項目主管單位按資金總量的70%提出具體方案,報政府分管副縣長召集財政部門、項目主管單位集體審定。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審批的項目資金額度應控制在2萬元以內。資金總額中預留的30%作為預備金,年底按規定程序進行安排。

各項涉農資金和其他項目資金應盡可能實行捆綁、整合使用。

第十一條成立縣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評審中心(以下簡稱項目評審中心)和縣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結算中心(以下簡稱資金結算中心)。項目評審中心負責對基本建設項目的預算、變更及竣工驗收等環節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由政府分管財政的副縣長組織紀檢、監察、財政、審計、建設、規劃等相關部門集體審定;資金結算中心負責辦理資金結算。

第十二條基建項目施工設計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相應資格的審查機構審查,審查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對施工設計審查合格后出具《審查合格書》,不合格的應將施工設計資料退還項目實施單位,并書面說明理由。施工設計審查機構不得與設計單位和項目實施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

施工設計審查合格后,項目實施單位應與項目評審中心共同做好現場技術交底工作,確保項目實施的客觀可行性,便于科學組織施工和確保工程質量。

上級下達的由上級統一組織設計、招標和評審的專項建設項目,按照上級文件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基建項目實施單位要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立項批復文件、施工圖審查合格書、項目預算和項目用款計劃報項目評審中心和資金結算中心審查,由項目評審中心、審計和相關技術部門一起進行預算審計。未進行預算審計的項目不得進行招投標,不得開工建設。

預算審計必須經縣政府領導審批,其中總預算在10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財政的副縣長審批,100-200萬元的項目由縣長審批,2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縣長召集分管財政的副縣長、縣財政局長等集體研究。審批后的項目預算和項目用款計劃作為預算控制、工程招標、款項撥付、辦理決算的依據。通過審核審批的基本建設項目由資金結算中心按項目實施進度和用款計劃撥付資金。項目未經批準擅自招投標和開工的,資金結算中心可拒付基建資金。

第十四條經過審批的施工圖文件和預算不得隨意變更,因實施過程中不可抗拒等特殊原因確需對項目內容和預算進行調整的,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評審中心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相關技術部門現場確認工程量,形成分析報告,按以下權限分別報批后方可實施:

(一)單筆項目增加金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由項目評審中心審核后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批;

(二)單筆項目增加金額在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含10萬元),由項目評審中心審核后報分管財政的副縣長審批。

(三)單筆項目增加金額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含20萬元),由評審中心組織監察、審計及有關技術部門聯合會審后報分管財政的副縣長審批;

(四)單筆項目增加金額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含50萬元),由項目評審中心組織監察、審計及有關技術部門聯合會審后報縣長審批;

(五)單筆項目增加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由縣長召集分管財政的副縣長、分管項目實施的副縣長以及監察、財政、審計和相關技術部門集體研究;

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縣財政不予增撥資金。

第四章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以及國家制定的各項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根據經過批準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確定專項資金的撥付方式,能直接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的實行財政直撥,不再撥付到項目主管部門,盡量減少資金撥付環節。上級規定實行報賬制管理的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文件要求執行。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得采用現金支付方式,納入國庫集中支付范圍的單位安排使用專項資金應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未納入國庫集中支付范圍的單位應采取轉帳支付方式,撥付給個人的個人家庭補助類和補貼類專項資金,應通過相關補貼網絡直接發放。

第十七條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專項資金預算、項目實施進度和支付方式,編制專項資金用款計劃,報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及時對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財政部門按用款計劃和項目實施進度進行資金撥付,項目完工前財政部門預留30%的專項資金,待項目驗收合格并通過投資評審后按評審金額撥付。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建立基建項目資金專戶管理制度。在縣財政局設立基建項目資金專戶,對基建項目資金實行專戶管理。資金結算中心負責管理基建項目資金專戶,按照經過審批的項目預算、項目用款計劃和項目資金使用申請辦理收付業務。

第十九條基建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會計法》的規定成立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好財務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檔案管理,保管好設計圖紙、工程預算、合同、現場簽證、設計變更、招標中標通知書等基建資料,按會計制度規定的年限保存會計資料,按季向項目評審中心和資金結算中心、分管財政副縣長、縣長報送財務報表和資金運行情況報告。凡財務管理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未按要求報送基建會計報表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停止核撥基建項目資金。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中的應納稅項目,財政和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完成進度協助稅務部門將稅款征收到位。

第二十一條因突發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專項資金,按規定及時下達、撥付。

第二十二條專項資金應當??顚S茫坏昧兄挝唤涃M、獎金、津補貼等費用。項目資金如有滯留、截留、挪用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停止核撥基建項目資金,并追究項目實施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費用應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沒有規定提取管理費用的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五章項目驗收及投資評審

第二十四條需要驗收的專項資金項目完成后,由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監察、審計、質監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對項目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驗收成員應當在驗收報告上簽字,拒絕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意見和理由。專項資金未經驗收不得進行資金結算。

第二十五條基建項目實施單位應按規定聘用工程計量專業人員,按工程進度分段制作工程計量報告單,相關人員簽字后報項目評審和資金結算中心審定,作為付款依據。

第二十六條基建項目縣財政應預留5%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到期按規定撥付。縣財政和項目實施單位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時須按支付資金的10%預留稅款。對玩忽職守、造成稅款流失的,要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項目完工前縣財政預留20%的項目資金,待項目驗收合格并通過投資評審后,按評審金額撥付。

第二十七條項目評審中心根據項目實施單位報來的工程竣工資料,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驗收合格的基建項目進行項目決算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資金結算中心根據審計報告辦理決算。

第二十八條項目驗收合格后由具有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驗收合格的項目進行投資評審,出具投資評審報告,并根據投資評審報告進行結算。

第二十九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積極配合投資評審單位的評審工作履行以下義務:

(一)向評審機構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項目實施單位對評審機構出具的投資評審結論如有異議,應在自收到評審結論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視同同意評審結論。

項目實施單位不履行以上義務的,財政部門暫停撥付其相關項目資金。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專項資金的使用財政部門應做到事前介入,事中監督,事后檢查,確保??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外,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等有關情況進行公開公示。

第三十二條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要定期召集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會議,研究解決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并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協調配合,互通信息,避免重復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機關。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出具虛假驗收報告的;

(三)不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專項資金的;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滯留應當下撥的專項資金的;

(五)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