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醫療補助實行方案

時間:2022-01-31 08:51:00

導語:城鄉醫療補助實行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城鄉醫療補助實行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程序。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辦發〔〕6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縣民政部門為醫療救助工作的管理機構。并報縣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章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條縣民政局社會救助管理機構為全縣城鄉醫療救助審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救助管理機構)鄉鎮民政辦負責本鄉鎮的醫療救助審核。負責協助做好轄區內醫療救助工作。

第四條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制定醫療救助工作規劃;

三)制定醫療救助各項工作制度;

及時做好上傳下達工作;四)負責醫療救助工作情況的統計、分析。

五)負責指導鄉鎮基層單位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負責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發放;六)編制醫療救助基金預算。

及時對救助對象實施救助;七)負責醫療救助的審核、審批。

八)負責部門之間有關醫療救助工作的協調。

第五條鄉鎮民政辦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上級醫療救助工作規劃在本鄉鎮的落實;

做好部分應急性醫療救助工作;二)負責本鄉鎮醫療救助對象資格的審查和上報。

三)負責部分通過民政部門發放的醫療救助資金的發放;

四)負責本鄉鎮報表統計、數據上報、信息錄入和檔案管理;

負責本轄區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的協調;五)指導村(居)委會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六)上級交辦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六條村(居)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醫療救助管理機關的委托協助做好救助對象的評議、審查和上報工作;

二)協助做好資助參合參保的有關工作;

三)協助做好本轄區內門診醫療救助點的管理;

四)向上級反映本轄區居民醫療救助情況;

五)向本轄區居民宣傳醫療救助政策;

六)上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經縣民政局、縣衛生局審查合格并由縣民政局授牌后,第七條持有合法行醫許可證明的醫療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方可作為醫療救助定點服務機構。

按照縣醫療救助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職責開展醫療救助工作。第八條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要按照全縣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基本標準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統一標準進行規范化建設。

按照政策制定面向救助對象的減免優惠標準、優惠措施并予以公示,第九條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應建立統一結算平臺。接受社會監督。

幫助求醫救助對象合理用醫、用藥,第十條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加強對救助對象用醫、用藥的管理。節約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資源。

建立針對救助對象用醫、用藥明細臺帳,第十一條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在實施醫療救助過程中。與民政部門建立定期審核結算機制。

第十二條醫療救助服務機構針對困難對象的基本用醫、用藥應符合國家關于醫保醫藥管理的規定。縣民政局會同縣財政局、縣衛生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醫療救助的對象

居住在縣境內的下列人員作為醫療救助對象:第十三條凡持有我縣居民戶口。

一)持本縣《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并在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待遇期間的低保對象;

二)持本縣《農村五保供養證》并在享受五保待遇期間的五保對象;

三)百歲老人;

四)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對象。

第五章醫療救助的內容、標準及辦理程序

第十四條城鄉醫療救助采取資助醫療救助、門診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四種方式。

第十五條醫療救助的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醫療救助實際運行情況進行調整。

第一節資助救助

第十六條對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予以全額資助。

除按有關政策規定的補助標準補助到位后,對城市三無人員和城市低保戶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繳費的不足部分由城市醫療救助基金予以全額資助。

按縣農合辦規定,第十七條農村資助救助。年度參合時間內,由鄉鎮民政辦根據縣民政部門審批核定的對象名單,與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銜接,統一辦理本鄉鎮資助參合對象的參合手續。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根據鄉鎮民政辦辦理參保憑據、名單將資助資金撥付至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指定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資助資金從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按醫保站規定,城鎮資助救助。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時間內,由鄉鎮民政辦和居委會調查核實,報縣民政部門審批核定,確屬資助對象的繳費時按民政部門核定的標準減免,并進行相關登記。年度參保工作完成后,以鄉鎮統計將資助參合對象名單及參保憑證送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經審核后,將所有資助對象的資助資金撥付至城鎮居民醫療統籌基金財政專戶,資助資金從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節門診醫療救助

第十八條救助的對象及標準

每年由縣民政局發放20元的醫療救助卡,一)日常門診救助:對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人員、低保戶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和需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重病人員、75歲以上城鄉低保老人。用于門診和購藥。

每年由縣民政局發放100元的醫療救助卡,二)特殊慢性病門診救助:對患有糖尿病(Ⅱ型)高血壓(有心腦、腎、眼并發癥)慢性腎炎、類風濕(有關節變形)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和百歲老人。用于門診和購藥。

因經濟困難和治療效果等因素影響,三)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對患有惡性腫瘤、尿毒癥、白血病等特大疾病的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和百歲老人。沒有住院治療的每年由縣民政局發放400元的醫療救助卡,用于門診和購藥。

第十九條門診醫療救助按如下程序進行辦理:

每年3月縣民政局按審核名單填寫《門診救助證》發到各鄉鎮民政辦,一)日常門診救助每年2月由各鄉鎮民政辦將符合條件人員上報縣民政局審核。再由鄉鎮民政辦發到救助對象手中。

由救助對象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二)特殊慢性病門診救助、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并提供醫院診斷證明、身份證、戶口簿、低保證》或《五保證》復印件,填寫《綏寧縣特殊慢性病、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申請審批表》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核實,向鄉鎮民政辦申報,鄉鎮復審后上報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按季審批后填寫《門診救助證》由鄉鎮發放至救助對象。

由醫院(藥店)經辦人員在門診救助證》上進行登記核減。此外,第二十條門診救助對象就診(購藥)時須出示《門診救助證》結算時。經辦人員還須填寫好《門診醫療救助優惠卡》記錄優惠金額等有關情況,由患者簽名或蓋章,并附處方等憑證,醫院(藥店)憑上述有關憑證與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辦理結算,每半年結算一次。

超越該范圍的不納入優惠范圍。第二十一條門診(藥店)應按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規定的基本藥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實施診治。

限額之內的優惠金額指標不結轉下年度。門診救助證》不取現。

第三節住院醫療救助

對其個人自付部分進行的救助。第二十二條住院救助是指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住院后在其獲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或城鎮居民基本醫保補助、醫療機構費用減免及其它政策性補助后。

同時辦理住院救助兌付手續。憑醫院住院診斷書或下級醫院轉診證明、五保證》或《低保證》身份證、戶口簿在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開具《住院救助認可書》第二十三條患者出院結算前須向醫院提供《住院救助認可書》出院結算時。

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別為50%和20%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別為20%和15%第二十四條對農村五保戶和農村低保戶。

救助比例為15%其中三無人員和城市低保戶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人員救助比例分別為25%和20%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救助對象患病住院,第二十五條對城市低保戶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為10%

一戶當中有兩人以上住院的不超過3000元。住院救助對象個人年內住院累計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元。

若再享受住院醫療救助,第二十六條年度內已享受慢性病門診救助或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的對象。應剔除門診救助金額。

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救助、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年度內享受過住院醫療救助的救助對象。

第二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所墊付的住院醫療救助費用每半年與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審核結算。

應提供下列材料:第二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向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申報結算已墊付的救助費用時。

一)住院醫療救助認可書》住院費用清單、住院結算單據、醫保或新農合住院費用補助詳單(提供農合辦或醫保局的復印件)

二)住院救助費用結算單(住院病人簽字和醫院蓋章)

否則不予認定。定點醫療機構向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提供住院病人住院醫療救助的材料必須真實、齊全。

第二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定期向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報送上月和本年度在本醫療機構所發生的住院救助費用的月報和年報表。

包括:姓名、年齡、性別、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費用、救助金額等。定點醫療機構每季度的第一個月要在本單位張榜公布上季度在本單位發生的住院醫療救助情況。

第三十條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醫療目錄和診療項目之外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住院救助計算范圍。

申請住院救助須在三個月以內,救助對象在綏寧縣以外醫療機構住院。由本人持書面申請報告、身份證、戶口簿、低保證(或五保證)疾病診斷證明、住院發票復印件、醫?;蛐罗r合補助憑證,填寫《綏寧縣在縣外醫院住院救助申請審批表》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初審、鄉鎮復審后,由鄉鎮報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按季審批,審批后將救助金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

第四節臨時醫療救助

其家庭成員因患白血病、尿毒癥、惡性腫瘤或其他病種住院,第三十一條救助范圍:縣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住院費用在獲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費用減免及其它政策性補助后,剩余自付的當年度的住院費用,農村超過一萬元以上,城市超過二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救助。

農村按不低于5%10%比例給予救助,第三十二條救助標準:按照家庭困難程度、患病情況、住院費用多少。城市按不低于2.5%5%比例給予救助,住院費用越高,救助比例越低,臨時醫療救助標價最高不超過1000元。

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疾病診斷證明、住院發票復印件等,第三十三條辦理程序:申請臨時醫療救助須在三個月之內由本人或直系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綏寧縣臨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經村(居)委會初審、鄉鎮復審后,由鄉鎮報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按季審批,審批后將救助金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救助資金從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撥付與監管

第三十四條醫療救助資金通過上級撥入、本級財政安排、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渠道籌集。

縣財政在財政社保專戶中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帳,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該專項資金。堅持“量入為出、年度平衡”資金管理原則,第三十五條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對救助對象實施及時救助。原則上,資助救助所需經費不超過城鄉醫療救助金當年收入的15%門診醫療救助所需經費不超過城鄉醫療救助金當年收入的25%住院醫療救助所需經費不超過城鄉醫療救助金當年收入的30%當年結余資金應不超過當年籌集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總量的20%臨時醫療救助所需經費不超過城鄉醫療救助金當年收入的10%醫療救助金年內結余可轉向下年度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用于辦理各項醫療救助資金的支付和發放業務。第三十六條縣民政局建立農村、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專戶設立醫療救助資金發放專帳。

縣民政、縣財政、縣衛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七條救助資金必須嚴格按照程序操作。切實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