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管治工作方案
時間:2022-02-02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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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市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進一步改善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市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目標
通過對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染源實施綜合治理,重點湖泊()和小型水庫達到三類水質標準。
二、組織機構
(一)成立市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農業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協調農業副主任、市水務局局長任副組長,市水務、水文、環保、建設、國土、農業、畜牧、林業、衛生、發改、財政、公安、工商等部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
(二)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各單位行政分管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三、部門職責
(一)市水務局負責對農村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和水環境監測工作;查處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水事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和農村飲用水水源建設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市水文站負責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監測工作,并定期報告和適時公布監測結果;
(三)市環境局負責對農村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投放化學物品、肥料養殖魚類、珍珠和未按規定排放工業廢水等污染農村飲用水水源的違法行為和事故;根據農村飲用水水源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劃分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四)市建設局負責城鎮排污管網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管理,防止城鎮生活污水、垃圾污染農村飲用水水源;
(五)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土地管理,糾正、查處違法用地和非法采礦行為;
(六)市農業局負責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監管;制定相關政策,引導農村發展有機農藥,防止農藥、化肥污染飲用水水源;推進農村生活污水凈化處理和清潔引用水工程建設;
(七)市畜牧水產局負責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養殖業的監督管理;
(八)市衛生局負責農村飲用水水源衛生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定農村飲用水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并對農村飲用水水源的衛生狀況進行定期監測;加強對農民飲水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宣傳;
(九)市發改、財政、公安、規劃、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工作;
(十)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教育和督促村民保護飲用水水源,逐步建立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處理系統,設立保護警示牌,支持、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污染、破壞農村飲用水水源的違法行為;
(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和破壞農村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四、農村飲用水水源水域劃分
(一)湖泊一級保護區水域范圍為取水口半徑500米范圍內的區域;湖泊一級保護區陸域范圍為取水口側正常水位線以上200米范圍內的陸域,但不超過流域分水嶺范圍;
(二)小型水庫保護區域水域范圍為一級保護區水域邊界外的水域面積;
(三)集中供水地下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為開采井周邊100米的圓形區域;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外周邊1000米的圓形區域;
五、工作步驟
(一)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由市環境局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會同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提出方案,經市政府審定后,報市政府批準。鄉鎮(街道)組織開展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各類污染源綜合整治工作;
(二)從年月1日起在農村飲用水市級重點保護水源禁止投肥養魚,按市市委、市政府對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會議精神,我市今年主要對所有小[Ⅰ]水庫和部分小[Ⅱ]型水庫(爛泥灣水庫、長灣水庫、東沖水庫)禁止投肥養魚,明年主要是對納入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地的所有小[Ⅱ]水庫禁止投肥養魚,后年全面禁止所有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地的投肥養魚。禁止投肥養魚工作由市水務局統一組織,農村飲用水市級保護重點水源禁止投肥養魚工作第一責任人為水源所在地鄉鎮(街道)主要行政領導,第二責任人為鄉鎮(街道)分管負責人,第三責任人為水管站站長和管理單位法人代表,承包人為直接責任人,各相關責任人要層層簽定責任狀;
(三)在農村飲用水重點保護水源和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新簽投肥養魚承包合同,年月日前解除農村飲用水市級重點保護水源所有的投肥養魚承包合同。在農村飲用水市級重點保護水源范圍內,已簽定有投肥養魚承包合同到期的,不得再續簽投肥養魚承包合同;未到期的,應對合同進行修改,在合同中增加禁止承包人使用投肥養魚的條款并簽定水質保護責任狀,承包金額由管理單位和承包人再次協商;承包人不愿意繼續承包的,終止合同,有關事宜由管理單位和承包人協商解決;新簽定的養魚合同,應在合同中有禁止承包人使用投肥養魚的條款和簽定水質保護責任狀;所有修改和新簽定的合同須報送市水務局備案;
(四)農村飲用水市級重點保護水源的水環境監測由市水務局負責,市水文站組織實施,監測頻次為每季度一次,水源受到污染時,增加監測次數,由市水務局和市水文站及時在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五)市級財政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農村飲用水市級重點保護水源的管理單位或個人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
(六)市、鄉鎮(街道)水行政執法人員應不定期對農村飲用水進行監督檢查,對達不到水質管理目標的,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采取整治措施;對農村飲用水水源造成嚴重污染的水事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不屬于水行政執法查處范圍的,應將情況通報給有關部門,協助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七)本工作方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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