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醫療補貼工作方案

時間:2022-02-02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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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醫療補貼工作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城鄉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鄉困難群眾的健康權,控制和減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發生,提高困難群眾健康水平,促進社會公平和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0號)和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辦發〔〕60號)的精神部署,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堅持以下原則:以人為本,實事求是;救急救難,簡便易行;突出重點,分類救助;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整合協調,共同推進。

第二章救助對象及方式

第三條醫療救助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救助對象為居住在我市境內,持有我市戶口的下列人員:

(一)農村五保戶;

(二)農村低保戶;

(三)城市低保戶;

(四)百歲老人和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第四條城鄉醫療救助采取資助救助、住院醫療救助、門診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慈善醫療援助五種方式。

(一)資助救助。鼓勵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農村醫療救助對象中的農村五保戶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農村低保對象,由民政部門全額資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他農村低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由民政部門減半資助繳納個人應繳費用。城市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除按規定享受普補和特補外,個人應繳保險費的不足部分由民政部門全額資助,其他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民政部門酌情資助繳納個人應繳費用。

(二)住院醫療救助。經診斷需要住院治療的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其住院期間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每次住院醫療救助金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年內多次住院的,救助總額不得超過年救助標準。民政部門對住院醫療救助對象要及時審定、及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金不設起助線、不限定住院醫療救助病種。

(三)門診醫療救助。對部分城鄉低保戶的日常門診用藥,由市民政部門每年核發限額《醫療救助證(卡)》,城鄉低保戶憑《醫療救助證(卡)》到指定社區醫療機構門診用藥或定點藥店購藥。限額內的醫療費用先由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墊付,民政部門再定期與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進行結算。農村五保戶及其他需長期院外治療的慢性病和重病醫療救助對象由民政部門核發一定金額的門診救助金。

(四)臨時醫療救助。醫療救助對象因患大病住院治療自負費用過高,或經住院醫療救助后費用缺口仍特別大,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難的,由民政部門對其核補一定數額的臨時醫療救助金,但救助總額不得超過臨時醫療救助規定的額度。小額(500元以下,不含500元)“應急性”臨時醫療救助由鄉鎮(街道)民政辦發放;數額(500元以上,含500元)較大的臨時醫療救助經逐級審批后,由市社會救助管理局發放。鄉鎮(街道)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由市社會救助管理局根據資金使用情況撥入鄉鎮(街道)民政辦醫療救助專戶。

(五)慈善醫療援助。慈善醫療援助是醫療救助的補充形式,由市慈善總會從慈善募集款中提取資金用于醫療援助。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在一個年度內經住院醫療救助后,自負醫療費用數額仍然巨大且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可申請一次性慈善醫療援助,每年援助標準由市慈善總會視慈善資金募集情況確定。

第三章醫療救助基金來源及管理

第五條醫療救助基金的來源有以下幾個渠道:

(一)上級下撥的醫療救助資金;

(二)市財政專項預算資金;

(三)福彩公益金中提取的醫療救助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六條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應遵循“合理使用,略有節余”的原則。民政部門每年應根據當年基金總量以及資助救助、住院醫療救助、門診醫療救助和臨時醫療救助四類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合理劃分比例,建立專戶。

(一)用于資助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資金,經民政部門核定后,由市農合辦、市醫療保險處與市社會救助管理局銜接辦理有關手續,通過市財政從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直接撥入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和城鎮居民醫療統籌基金財政專戶。

(二)用于住院醫療救助的資金和門診醫療救助打卡資金,由定點醫療機構與民政救助機構銜接,經市社會救助管理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醫療機構。

(三)用于臨時醫療救助的資金以及定額發放的門診醫療救助資金,由財政部門核定后,撥入民政城鄉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

(四)慈善醫療援助資金由市慈善總會根據慈善資金募集情況,依據有關規定撥付使用。

第七條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市財政局、市民政局要分別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帳。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應嚴格按規定匯集、核撥、支付,嚴禁貪污、挪用、截留。民政部門應建立醫療救助明細臺帳。

第四章服務機構與部門職責

第八條門診醫療救助的醫療服務機構僅限于經市社會救助管理局、市農合辦、市醫療保險處核準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救助的醫療服務機構僅限于經核準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住院醫療服務機構。

第九條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市民政局(市社會救助管理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和管理,主要職責是:

1、制定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規劃。

2、制定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制度。

3、編制城鄉醫療救助基金預算,統計和上報有關城鄉醫療救助情況。

4、負責有關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協調、管理。

5、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及醫療救助方式的審核審批工作,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和發放工作。

(二)市財政局負責本級財政城鄉醫療救助基金預算的審核、醫療救助資金的撥付、醫療救助工作經費預算的審核和基金的監管工作。協助市民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醫療機構“一窗式”結算平臺。

(三)市衛生局(市農合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指導及監督工作,確保資助救助資金的快捷兌付;負責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配合做好城鄉醫療救助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銜接工作等;協助做好醫療機構“一窗式”結算工作。

(四)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處)負責配合做好城鄉醫療救助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銜接工作,協助做好醫療機構“一窗式”結算工作。

(五)市審計局負責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進行審計監督,確保基金安全與合理使用。

(六)市監察局負責對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過程進行監督,確?;鸱峙涔?,使用高效。

(七)市發改局負責對醫療收費標準及藥品價格進行監督和檢查。

(八)鄉鎮(街道)和村(社區)負責配合做好醫療救助申報、核定及臨時醫療救助金的發放工作。

第十條凡享受城鄉醫療救助的對象,應按市社會救助管理局的有關規定提交申請和相關資料。相關部門應根據工作職責客觀公正地為醫療救助對象出具相關證明資料,積極配合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城鄉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向社會公示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和救助程序,張貼就醫指南,以方便醫療救助對象就診;嚴格按規定的基本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為醫療救助對象服務,落實好醫療救助政策,切實控制醫療費用,確保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市財政、審計部門應對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嚴格監督管理,確保醫療救助基金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大醫療救助基金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弄虛作假、違規審批及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款等違規違法行為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醫療救助對象應按規定程序申請醫療救助。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基金的人員,將依法追繳冒領的救助金,取消其當年醫療救助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實施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原《市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施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