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行政問責方案

時間:2022-02-03 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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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行政問責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行政責任,推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確保政令暢通,維護紀律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責任問責制,是指縣政府各職能部門、縣屬事業單位和鄉鎮(區)政府(管委)的領導干部及其工作人員,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本辦法進行問責。

第三條行政問責,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公平、權責統一和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行政問責范圍

第四條行政決策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對有關責任者問責:

(一)因決策、決定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二)出臺或實施與國家法律法規、縣政府有關政策相違背的各項制度,引起群眾越級上訪的;

(三)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四)違反規定決定立項、招標、設計、施工等重大項目的;

(五)企業周邊環境不優,出現強攬工程,故意阻工,擾亂企業正常生產、施工秩序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置不力的;

(六)其他行政決策失誤應當問責的行為。

第五條行政執行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對有關責任者問責:

(一)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拖延不辦或者超過辦理時限的。

(二)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失職瀆職,給管理和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

(三)對已明令取消的審批事項繼續審批,利用管理權和審批權索、拿、卡、要,違反規定亂收費或收費不出據的。

(四)不認真執行上級指示、決定,對交辦的重要事項敷衍塞責,不按規定及時辦理或完成,導致政令不暢,影響縣政府全局工作的。

(五)對于招商引資項目,不按規定簡化項目審批手續、實行審批制,造成招商引資項目流失;或者因職責履行不到位,發生嚴重損害經濟環境行為,處置不當,使投資經營者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導致投資者撤資的。

(六)群眾舉報或企業法人代表投訴,經查證屬實,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和聲譽的。

(七)巧立名目,變換手段,以各種名義向企業或他人收取贊助費的。

(八)不按法定權限、程序、時限辦理有關事項,或者無法定依據附加條件辦理有關事項的。

(九)其他行政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行為。

第六條行政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對有關責任者問責:

(一)不嚴格按照法定的范圍、權限、程序執法的;

(二)不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五個階次(輕微違法、輕度違法、一般違法、嚴重違法、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裁量處罰,隨意執罰的;

(三)借執法為名,到企業或休閑娛樂場所亂作為,或利用其特殊身份索、拿、卡、要和消費強行打折的;

(四)罰款不出據,手續不完備,程序不合法,違反收支兩條線有關規定的;

(五)攔路設卡,無故扣車扣船,不能確?!熬G色通道”暢通的;

(六)在辦案過程中因工作失誤,導致冤假錯案,被有關部門撤銷的;

(七)因工作不主動,協調不及時,導致上級主管部門來本縣區域規模企業執法處罰的;

(八)其他違反規定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七條行政監督檢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對有關責任者問責:

(一)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三)不按法定程序、時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四)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不依法制止、糾正,或者不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六)檢查中工作不認真、不過細,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

(七)其他違反規定實施行政監督檢查的行為。

第三章行政問責責任劃分

第八條行政問責責任分為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有本辦法第二章所列行為,應首先對所在單位行政“一把手”進行問責。

第九條批準人批準的事項,導致行政不良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因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誤,致使批準人不能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不良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承辦人未經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不按照批準人批準事項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不良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因領導干預或決策失誤,導致行政不良后果發生的,行政“一把手”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集體研究作出的決定,導致行政不良后果發生的,行政“一把手”負直接責任,持相同意見的人員負間接責任。

第四章行政問責的種類和使用

第十三條行政問責的種類:

(一)警示談話或者責令作出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調離工作崗位;

(五)責令辭職;

(六)免職;

(七)辭退或者解聘;

(八)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前款第(三)、(四)、(五)、(六)、(七)、(八)項的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告誡、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免職、辭退或者解聘。

對負有間接責任的人員,情節較重的,給予告誡、責令作出檢查;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2人以上(含2人)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行政不良后果發生的,按個人所起的作用和應負責任進行問責。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處理:

(一)一年內被問責兩次以上的(含兩次);

(二)隱瞞事實真相,干擾、阻撓、不配合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投訴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四)拒不糾正違紀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收受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物、接受宴請、參加其提供的娛樂活動等行為的;

(六)其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處理:

(一)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主動退出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

(三)對挽回或者減輕應問責事項可能造成的損害、損失、影響有立功表現的。

第五章行政問責程序

第十七條對行政對象的問責,由縣監察局長辦公會議提出,報分管領導批準,責成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提出事實依據,再由縣監察局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對問責對象的調查、處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經縣監察局負責人同意,對需要問責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經初步調查認為問責對象有本辦法第二章所列行為,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縣監察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立案。

(三)對問責對象的行為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問責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四)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問責的依據告知問責對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問責對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

(五)經縣監察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報有關領導批準,對問責對象作出給予問責、免予問責或者不予問責的決定。

(六)將問責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問責對象,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第十九條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問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在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被問責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專職從事社會團體工作的行政人員,以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屬垂直管理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行政問責除第十四條的第(一)、(二)款由縣監察局實施問責外,其余的第(三)、(四)、(五)、(六)、(七)、(八)款的問責,由縣監察局提出建議,按所屬部門干部管理權限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