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招標投標管治方案
時間:2022-02-05 0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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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土石方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土石方工程招標投標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場地平整、基坑(槽)與管溝開挖、路基開挖、人防工程開挖、地坪填土以及路基填筑、基坑回填施工等招標投標。
第三條土石方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墊資等理由強攬、壟斷土石方工程,妨礙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土石方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的土石方工程,應當依法公開招標。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由國有企業擔?;蛘咭試匈Y產抵押或者質押的商業銀行貸款的項目。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土石方工程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進行土石方工程招標的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履行立項、征地、規劃等相關審批手續;
(二)有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技術資料滿足施工需要。
第八條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土石方工程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不具備條件的應當依法委托機構或者縣招標投標管理局交易中心招標。
第九條采用公開方式招標的,應當招標公告。招標公告經縣招標投標管理局審查備案后,在規定的媒介上。
第十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并報縣招標投標管理局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招標投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市場價格水平及國家相關定價依據,定期編制土石方工程政府指導性預算標準并予以,招標人應參照此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具有土石方工程施工資質和對招標項目組織施工建設的能力。
第十三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公開招標,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公開招標的建設項目,土石方工程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須經監管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土石方工程招標投標人原則上應有7個以上投標人;投標人在3個以上、少于5個的須經監管部門批準方可進行招標,不足3個的須重新招標。
第十五條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其金額為合同估算價的百分之二。投標保證金應在開標前2日內繳入永興縣投標保證金專管賬戶。
第十六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十七條根據工程規模和建設要求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土石方工程的評標方法可以采取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
第十八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十九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建設。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土石方工程招標項目施工簽證制度,加強對項目施工的稽查。招標人和投標人不得隨意增減工程量,工程量增減變動幅度在5%以上的須經縣財政局、縣建設局、縣審計局、縣招標投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簽證后方可調整;并按程序報縣政府審批。
第二十一條土石方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違法違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有妨礙土石方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招標投標管理局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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