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考評方案

時間:2022-02-05 0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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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考評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本縣的下列機關和組織:

(一)鄉鎮人民政府;

(二)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

(四)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五)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執法的組織。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縣政府法制機構在縣政府的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內設機構在本單位的領導下,負責實施本單位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第四條行政執法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對執法目標的完成負總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執法目標的完成負主管責任,內設機構和所屬執法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涉及本機構執法目標的完成負直接責任,行政執法人員根據執法崗位,對有關具體執法目標的完成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應當將行政執法目標的完成情況作為重要指標,納入單位工作目標和行政效能評估范圍進行評議考核。

第二章行政執法評議

第六條行政執法評議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以及社會各界對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所進行的評價。

第七條行政執法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執法的組織領導情況;

(二)法制宣傳教育情況;

(三)制定行政執法配套制度情況;

(四)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情況;

(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情況;

(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工作情況;

(八)行政執法的其他工作情況。

評議可以采取問卷調查、測評、互評等方式,分別通過行政管理相對人、有關組織、社會各界人士或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評議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情況。

第三章行政執法考核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考核是指縣人民政府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給予考查核定。

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本機關的行政執法目標逐項分解落實到所屬執法機構及有關人員,確定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的考核目標和標準。

第十條縣人民政府應當于每年年初確定本年度下級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年度重點目標,并于每年年底組織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年度重點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檢查活動,及時了解和掌握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完成行政執法目標進展情況。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目標檢查、考核,由縣政府法制辦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檢查、考核方式:

(一)聽取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匯報;

(二)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測試;

(三)檢查或者抽查有關文件、資料及行政執法檔案;

(四)受理行政執法情況投訴;

(五)組織執法專案調查;

(六)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考核由縣政府法制辦按有關規定進行逐項計分,按分值高低分別量化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執法目標的完成情況。

第四章獎懲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每年公布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并按規定予以獎懲。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情況應當作為評價行政執法機關的全面工作以及有關責任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政績的一項重要依據。

對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由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在行政執法中表現突出或者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評定為依法行政先進個人。

第十七條對行政執法工作不力或者發生嚴重違法行政案件的,由縣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并視情節輕重,由縣政府法制辦建議有行政處分權的機關,對負有全面責任、主管責任和有關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未達標的單位,取消本年度的評優資格;連續兩年未達標,按規定程序對行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給予誡勉。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