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煉三廢整治工作方案

時間:2022-02-05 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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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煉三廢整治工作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冶煉廢氣、廢水、廢渣(以下簡稱“三廢”)的集中處理工作,有效減少冶煉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保護和改善全縣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循環經濟試點工作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指“三廢”集中處理,是指冶煉企業依照縣里的統一要求,將冶煉生產產生的“三廢”進行集中處理。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冶煉企業。化工、再生造紙、建筑材料等行業的“三廢”集中處理工作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條本實施辦法由縣環保局負責統一監督執行,縣安監局、縣金銀管理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監督本實施辦法的執行。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負責落實本轄區內的“三廢”集中處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鼓勵社會資金有計劃投資建設“三廢”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的“三廢”集中處理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必須依法辦理有關證照審批手續。建設項目防治污染和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和使用。

第六條承擔“三廢”集中處理工作的單位必須建立建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三廢”集中處理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和危害,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

第七條“三廢”集中處理,實行有償服務、微利運行,處理費用由“三廢”產生單位負擔。“三廢”集中處置單位的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具體收費標準、提取和管理辦法,由縣財政局、縣物價局會同縣環保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廢氣處理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冶煉項目區配套建設區域廢氣集中處理設施,負責集中處理所在項目區內冶煉廢氣??h人民政府根據循環經濟試點工作要求,制定冶煉項目區廢氣集中處理分步實施工作規劃,引導各冶煉項目區利用市場化運行機制建設好廢氣集中處理設施,確保全縣冶煉廢氣集中處理工作取得新成效。配套建設冶煉廢氣集中處理設施的冶煉項目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督促項目區內冶煉企業與冶煉廢氣集中處理企業簽定廢氣處理協議,并按照協議做好廢氣集中處理工作,減少冶煉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有效地保護生態環境。

第九條冶煉項目區冶煉廢氣集中處理設施建成運行后,項目區內冶煉企業排放的廢氣必須全部通過內部管網輸送到集中處理設施進行末端處理。嚴禁冶煉企業廢氣未通過項目區內廢氣集中處理設施的有效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十條冶煉項目區廢氣集中處理企業根據冶煉企業廢氣排放量,按照物價等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依法收取“廢氣”處理費用,保證廢氣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冶煉廢氣集中處理企業必須對收集的冶煉企業廢氣進行有效處理,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后向環境排放。

第十二條未建設冶煉廢氣集中處理設施的冶煉項目區,必須進一步完善企業現有的廢氣處理設施,確保廢氣處理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嚴禁冶煉廢氣未經處理或雖經處理但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向環境進行排放。

第三章廢水處理

第十三條縣人民政府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冶煉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推廣使用冶煉廢水處理新技術、新工藝。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廢水處理設施數量和規模必須符合全縣冶煉企業廢水處理總體要求,防止濫建廢水處理設施。冶煉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選址、規模由縣發改局、縣環保局和縣金銀管理局根據各自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第十四條各冶煉項目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冶煉項目區廢水集中處理項目建設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各冶煉項目區內混合廢水必須經過項目區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綜合處理并達到國家標準后,方可向環境排放。各冶煉企業產生的廢水經本企業污染處理設施處理后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必須送往有處理能力的廢水集中處理企業進行集中處理。

第十五條冶煉廢水送廢水集中處理企業處理的,廢水產生單位應當根據縣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及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總量及污染濃度,向冶煉廢水集中處理企業交納廢水處理費用。

第十六條冶煉企業應按照環保要求不斷完善廢水處理設施,確保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經有效處理后達到國家規定的工業廢水排放標準。

第十七條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督促各冶煉企業與廢水集中處理企業簽定冶煉廢水處理協議,并按協議要求將本企業不能處理或雖經處理但不能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冶煉廢水送往廢水集中處理企業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冶煉廢水集中處理企業收集冶煉廢水必須使用專門車輛,落實相關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做好運送數量登記。未經縣環保局批準,不得擅自轉移。

第十九條各冶煉企業在排污申報登記時,必須準確申報本企業上年度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排放總量,并預計當年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總量。縣環保局根據冶煉企業申報的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排放總量和現場檢查核實的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排放總量,制定冶煉企業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定期收集計劃,并督促冶煉企業定期將廢水送往廢水集中處理企業進行末端處理。

第二十條冶煉廢水集中處理企業必須對收集的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及時進行有效處理,處理后的水質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冶煉廢水集中處理企業在處理冶煉企業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必須進行資源化綜合利用,嚴禁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四章廢渣處理

第二十一條按照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的廢渣處理場,負責冶煉廢渣的集中處理工作。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廢渣處理場日常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督促廢渣處理場業主依法履行環保、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各廢渣處理場根據縣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收集處理本區域內冶煉企業產生的廢渣。嚴禁冶煉企業不按照要求處置冶煉廢渣。嚴禁冶煉廢渣處理場不按規定處置冶煉廢渣。

第二十二條縣人民政府鼓勵各冶煉廢渣處理場業主采用新技術和新工藝對冶煉廢渣進行末端處理。冶煉廢渣處理場業主是廢渣處理場的污染防治責任人,負責落實廢渣處理場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并承擔相應的污染治理和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冶煉廢渣處理場必須建立冶煉廢渣處理工作臺賬,對入庫冶煉廢渣量、處理庫內廢渣量、能耗量進行登記管理。在廢渣轉移過程中嚴格履行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落實相關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未經縣環保局批準,不得擅自轉移??h環保局負責對各冶煉廢渣處理場的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根據冶煉企業排污申報登記有關數據核實冶煉企業入庫處理的廢渣量。縣安監局負責對建壩(庫)的廢渣處理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h中心渣處理場承擔全縣冶煉廢渣的末端處理工作,其他廢渣處理場內的廢渣必須有計劃地轉運到縣中心渣處理場進行末端處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冶煉項目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冶煉項目區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冶煉“三廢”集中處理的組織、協調工作,并根據縣環保局等職能部門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實。

第二十五條“三廢”集中處置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經縣環保局批準,擅自拆除或閑置防治污染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由縣環保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七條及相關法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第二十六條“三廢”集中處置單位違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規定,由縣環保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有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并造成冶煉廢水超標準排放或污染水環境并造成水環境污染事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對建壩(庫)的廢渣處理場,安全設備未達標、設施不合格、存在安全隱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因潰壩、泥石流等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追究項目業主和監督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商縣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