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社保生存認證及管理方案

時間:2022-02-08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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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社保生存認證及管理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管理與監督,防止社保基金流失,防止冒用騙取養老金的現象發生,根據《省勞動保障監督條例》、《省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勞社工字〔〕60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應于縣農村居民中享受基礎養老金的領取人員。

第三條養老金領取資格生存認證年度審驗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鄉鎮負責審驗。由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新農保中心”)抽查、復核。

第四條領取人員必須定期參加生存認證資格年審,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主動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條生存認證資格年度審核合格,由鄉鎮人民政府報新農保中心按程序審批后及時續發養老金。資格年度審核不合格者,應及時交新農保中心注銷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拒不參加生存資格年審或者生存資格年審手續不全的,從當月起暫停其基礎養老金發放,待年審合格后及時續發。

第二章生存認證

第七條生存資格年審采取如下方法:

(一)領取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憑本人戶口薄、身份證到各鄉鎮勞動保障站進行生存資格年審。

(二)對長期臥病在床,行動不便的,憑醫院證明或當地村民委員會證明,由鄉鎮勞動保障站經辦人員、村聯絡員上門年審。

第八條生存資格年審時要認真審查“兩證”,采錄享受人員基本數據、近期相片(指紋)、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監護人,并及時登錄年度審驗花名冊。

第九條各鄉鎮勞動保障站、村聯絡員在行政村范圍內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對領取待遇人員的名單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兩次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l0天,同時公布舉報電話與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對舉報情況進行及時處理。

第十條生存資格年審中需要調查核實的問題,經辦人員應及時報告分管領導,特殊情況移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處理。

第三章舉報獎勵

第十一條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對冒領、騙取養老金的行為投訴舉報。新農保中心舉報電話:。

有關機構和工作人員要對生存的情況認真登記,對舉報人保密:

(一)對舉報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舉報內容嚴格保密,并按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妥善保管有關舉報材料及憑證;

(二)嚴禁將舉報材料傳給被舉報人;

(三)核實情況時,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舉報人身份等情況。

(四)宣傳報道或者獎勵舉報人時,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公開舉報人身份。

第十二條舉報人舉報事項符合以下條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有明確違反新農?;鸱煞ㄒ幖罢咝袨橹黧w的;

(二)舉報人提供的事實、證據事先未被勞動保障部門掌握的;

(三)舉報情況經過查證屬實的。

第十三條舉報獎勵對象必須是署名真實的舉報人。對提供姓名、聯系方式不真實、不準確的舉報人不予以獎勵。對同一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舉報人,以第一舉報人為獎勵對象;對同一案件聯名舉報的,視為一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十四條舉報獎勵標準:

(一)查實的社會保險基金額在2000元以內的,對舉報人獎勵金額按查實金額的20%予以獎勵;

(二)對于案情特大的,一次性追回社保金額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對舉報人再增發一定的獎金。

(三)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攜帶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舉報人在獎勵通知收到起l個月內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五條舉報獎勵所需要資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專項安排,??顚S茫⒔邮茇斦?、審計部門的監督。獎勵資金不得從各項社保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追繳處罰

第十六條享受待遇人員死亡,有關人員進行弄虛作假,冒領騙取養老金的,一經發現,新農保中心立即停止發放。核實冒領騙取的具體數額,交執法部門依法追繳。

第十七條冒領騙取養老金待遇的,應責令退還,并處被騙

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已由農村戶口轉入城鎮戶口的居民和已經領取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不得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待遇。

第十九條建立經濟責任擔保制度,對生存資格年審對象出具擔保書的責任人,如果提供的情況不實,導致養老金被冒領、騙取、依法追究其擔保人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鄉鎮、村工作人員與農村信用聯社工作人員竄通冒領死亡人員或他人養老金的,按第十七條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