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基地建設征地補償方案
時間:2022-02-08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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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實現林業產業規范化、經營集約化的目標,我縣將在鎮民主村火車站附近建立林業產業加工基地,根據縣人民政府晃政辦發〔2012〕16號印發的《320國道改造工程征地拆遷及安置補償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林業產業加工基地有關問題特制定本方法。
一、征地補償
第一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和農民(居民)應服從國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撓征地工作。
第二條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組織和村民不得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和改變土地用途,發現有搶栽、搶種和改變土地用途的現象不予以補償。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
第四條征用土地按照征用前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第五條拆遷范圍內的“三桿”(供電、廣電、通訊),由產權單位自行拆遷。
第六條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按《湖南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暫行辦法》執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二、獎勵與處罰
第七條服從統一征地,在限期內按協議約定時間騰出空地的被征地積極協助征用單位工作的農戶每戶給予500元獎勵;按約定時間遷墳的獎勵個人300元。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木材加工基地項目建設,保證工程順利實施。對妨礙公務的個別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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