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鼓勵辦法

時間:2022-02-10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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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鼓勵辦法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生態環境的保護與監督,有效遏制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形成打擊合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旗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均有義務向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天山辦事處和旗林業、草原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舉報從事下列非法活動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違規放牧行為;

(二)超載放牧行為;

(三)亂砍亂伐、盜伐林木行為;

(四)非法開墾林地、草原行為;

(五)非法采集、收購野生植物(藥材)行為;

(六)破壞、偷盜生態建設設施行為;

(七)亂捕濫獵野生動物行為;

(八)擅自改變林地、草地用途行為;

(九)野外用火行為;

(十)未經批準在林地間種農作物的行為。

第二條舉報人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進行舉報,要真實、準確、實事求是,不得隨意夸大、渲染事實,必須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

第三條辦理程序

(一)受理。接到舉報后,受理單位工作人員詳細記錄被舉報問題的基本情況,并記錄舉報人員真實身份、家庭住址、聯系電話。受理人員審核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情況,確認是否受理,并當場告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載明舉報事項。

(二)交辦。對已受理的舉報事項,應及時填制《舉報案件查處督辦單》,提出意見,提交領導簽批后,移交承辦單位落實。

(三)調查核實。承辦單位應對舉報線索和證據的真實性及時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確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后,依法予以處罰,并在該案件結案后,履行獎勵兌現程序。

第四條獎勵條件

(一)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違法事實和確鑿證據,經調查核實與事實結論完全相符。

(二)實名舉報或有辦法在案件查處后能證實是本案舉報人的。

第五條獎勵標準

被處罰人實際繳納罰款的30%用于獎勵舉報人。

第六條獎勵兌現

(一)行政處罰一經結案,處罰單位應立即與舉報人聯系,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領獎通知后30天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行政處罰單位領取獎金,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

(二)同一案件被兩個以上舉報人舉報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數額由處罰單位按舉報先后及貢獻大小比例酌情分配。

第七條受理單位、受理人員及承辦人員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受理舉報單位應建立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個人信息情況,違者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受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舉報受理職責,對符合舉報要求的,不得無故推拖或拒絕受理。

(三)受理人員對舉報人的認定和獎勵兌現必須真實。

(四)承辦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執行或推延執行調查核實及查處任務;不得與被舉報對象相互串聯勾結,隱瞞事實,報送虛假結果。

第八條舉報形式及受理單位

舉報人可以采用來信、來訪、電話、電子信箱以及其他方式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