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政府采購的方案
時間:2022-02-10 11:43:00
導語:實行政府采購的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為進一步規范鄉鎮行政事業單位采購行為,強化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區政府采購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區政府決定對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采購工作逐步納入區級政府采購進行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購范圍
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資金)以購買、租賃等方式有償取得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逐步納入區級政府采購管理。
二、采購程序
1、采購單位根據區政府采購預算及批準的采購計劃,填寫《區政府采購計劃項目審批表》報區財政局主管業務科,業務科核準采購單位《區政府采購計劃項目審批表》后報區政府采購辦,并將采購資金撥付到區政府采購資金專戶。
2、貨物類項目應在《區政府采購計劃項目審批表》中詳細注明技術參數,對技術復雜的采購項目,應出具專家技術報告或論證方案。
3、采購單位應提前做好采購準備工作,不得以時間緊、任務重等為由自行采購。
4、有配套資金的項目應將配套資金轉入區政府采購專戶。
三、采購資金結算
1、采購項目完成后,區政府采購辦依據政府采購合同、驗收報告和供應商提供的銷售發貨票,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付款。
2、采購單位在采購項目完成后,節余的采購資金按原渠道退回,不允許購置沒有列入原采購預算的項目。如仍需采購,則應先辦理已完成項目的資金結算手續,然后再填寫《區政府采購計劃項目審批表》,報區財政局主管業務科批準,再行實施政府采購。
3、對工程建設項目,其中標價格為最終結算價格,采購單位不得再對工程量、價格、標準、數量等內容進行變動,嚴禁實際結算超過中標價。對確實需要變動的,必須經相關領導審批,并由工程審核機構提供變更審核意見,區政府采購辦辦理結算手續。
對車輛維修、保險、辦公用品(包括耗材)、印刷等項目的采購各鄉鎮街應按區里規定統一在定點供應商處實施采購。
- 上一篇:領導在企業貸款推介會發言
- 下一篇:書記在服務業交流會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