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聽證會相關程序方案
時間:2022-02-11 11:29:00
導語:實施聽證會相關程序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相關程序經市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記錄員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會情況,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說明聽證事項,介紹聽證規則,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部門陳述人陳述意見、理由、依據;
(四)公眾陳述人陳述意見、理由、依據;
(五)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詢問聽證陳述人;
(六)聽證事項需要聽證陳述人質證、辯論的,在聽證主持人組織下有序進行質證、辯論;
(七)經聽證主持人許可,聽證旁聽人可就聽證事項發言;
(八)聽證主持人作總結性發言,宣布聽證結束;
(九)簽署聽證筆錄。
十八、聽證陳述人享有平等發言的權利,聽證陳述人應當真實反映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意見或者建議。
聽證陳述人認為聽證會程序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可以向聽證主持人提出。聽證主持人應當對聽證陳述人提出的異議予以答復。
聽證旁聽人除經聽證主持人許可外,不得發言,但可以在聽證會后就聽證事項向聽證組織單位提交書面意見,反映自己的觀點。
十九、聽證主持人應當安排好陳述人的發言順序,保證每個陳述人必要的發言時間;陳述人如有補充意見或建議,可在聽證會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聽證組織單位提交書面意見。
二十、聽證主持人可以詢問陳述人,聽證員也可以詢問陳述人。陳述人應當客觀、真實回答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的詢問。
二十一、陳述人可以就聽證事項的陳述意見提交有關證據材料;必要時,聽證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陳述人提供有關證據材料。聽證會結束后提交證據材料的,應于聽證會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提交。
二十二、聽證參加人員應當遵守聽證規則和紀律,不得有妨礙聽證會秩序的行為。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聽證: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無法按期舉行聽證會的;
(二)主要聽證陳述人沒有出席聽證會的或出席聽證會的陳述人不超過半數的;
(三)陳述人提出聽證主持人或聽證員回避申請被接受,聽證機關不能及時更換的;
(四)部門陳述人應公眾陳述人要求,需要補充提交相關材料的;
(五)聽證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無法繼續聽證的;
(六)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聽證會舉行前中止聽證的,由聽證組織機關決定并通知聽證參加人;聽證會舉行過程中中止聽證的,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中止聽證的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舉行聽證。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一)公眾陳述人全部明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舉行聽證沒有必要的;
(三)依法應當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終止聽證的,由聽證組織機關決定并予以公告。
二十五、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客觀真實反映聽證的全過程,并載明下列內容:
(一)聽證事項及聽證內容;
(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四)聽證陳述人的意見、理由、依據;
(五)聽證陳述人進行質證、辯論的,載明質證、辯論的內容;
(六)聽證主持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聽證筆錄經聽證陳述人核對無誤后當場簽名;認為記錄有誤的,可以當場補充或修改;拒絕簽名的,由記錄員在聽證筆錄中注明情況附卷。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應當在聽證筆錄上簽名。
二十六、聽證組織單位應當在聽證會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研究聽證意見或者建議,制作聽證報告,并提交聽證筆錄以及與該重大行政決策有關的全部材料,報請市政府對該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審議。
聽證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地反映聽證會上聽證陳述人的聽證意見,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采納。聽證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聽證事項及聽證內容;
(二)聽證會的基本情況,包括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會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中止、終止聽證的說明;
(三)聽證陳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見或者建議、理由、依據;
(四)聽證事項的贊同意見與反對意見以及之間的分歧;
(五)對聽證意見的分析、處理建議;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二十七、聽證報告應當作為市政府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由聽證組織單位書面告知聽證陳述人,并以適當的形式向社會公布。
二十八、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九、部門陳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對該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會或者拒絕在聽證會上陳述的;
(二)在聽證會上陳述不實或者提供虛假、錯誤信息的。
三十、聽證組織單位以及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違反本制度規定,不履行聽證職責的,由市政府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十一、擾亂聽證會秩序的,由聽證主持人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聽證會場;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違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十二、聽證組織單位組織聽證應當提供必要的場地、設備和其他工作條件,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 上一篇:落后產能剔除工作方案
- 下一篇:行政決策完成情況后評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