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依法理財工作方案
時間:2022-02-11 0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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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依法理財,進一步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指具有特定或專門用途的財政資金。按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省、大連級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按支出用途包括:基本建設、科技、農業(包括農業綜合開發)、教育、撫恤及社會福利救濟、醫療衛生支出、社會保障等專項支出;文體廣播等事業發展專項支出;行政管理、公檢法司等政府運轉專項支出;其他專項支出等。
第三條使用和管理財政專項資金的部門和單位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堅持依法設立、注重效益、??顚S?、公開透明、權責明確、程序規范、績效評價、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包括:預算編制與批復下達,項目資金設立、申報與調整,資金撥付與使用,以及開展績效評價、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應當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宏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提出意見和上級專項資金申報;
(三)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批復、下達;
(四)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實施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五)監督管理專項資金支出活動;
(六)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后的清算,資金回收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業務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規范資金管理;
(二)按預算管理和上級部門的要求,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審核、申報;
(三)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按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進行自評價;
(五)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
(六)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審計、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的支出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察監督,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
第三章設立、申報、調整和撤銷
第九條專項資金應該按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有關規定設立,要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應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和國家重點支持產業的發展方向。
第十條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經政府批準。
(一)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和事業發展需要提出本級財政專項資金設立要求,按相應程序審批后列入下年度預算或在本年度追加預算。
業務主管部門應將所提出的要求,以公文形式報政府,由政府批轉財政部門審核并提出意見。報送文件應同時提供《專項資金設立申報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編寫提綱);設立專項資金必須具備的文件依據;專項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及收益處置管理方案及相關材料;涉及其他資金來源的還應說明各項資金的籌集計劃。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的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二)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提出意見。
財政部門收到政府批準的專項資金設立申請后,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符合申報要求;是否依據充分;是否符合國家和上級財政部門管理要求;設立金額是否與事業發展要求及財力狀況相適應;使用范圍、績效目標是否符合財經法規及財務制度等規定,根據審核結果提出意見。
(三)財政部門以公文形式將申請設立專項資金的審核意見上報政府,經政府審議批準后方可設立。
(四)對于未能明確業務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可由財政部門直接向政府提出設立申請。
第十一條申報上級專項資金。
對上級已立項指南或已下發指導性文件的專項資金,按下述程序予以申報:
(一)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資金的申報工作。由業務主管部門統一布置,項目實行自下而上申報,即村或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向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審核、匯總,向業務主管部門申報。涉及村級公益事業項目,應嚴格按規定搞好“一事一議”。項目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
業務主管部門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項目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同時提供績效目標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材料。業務主管部門向上級申報項目需與財政部門聯合行文上報的,或需本級財政配套資金的項目,應在上報前二周報送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對申報專項資金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和論證。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分管副長同意后,報長辦公會議批準。
(三)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政府批準項目,聯合行文上報上級相關部門。
(四)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由財政部門依照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二條上級專項資金需本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需財政部門提出意見的,財政部門根據財力情況提出意見報長辦公會議批準。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在執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或由財政部門直接報請政府調整或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因重大政策調整或因防汛、抗旱、救災等突發性事件需要臨時追加的專項資金。
(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三)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四)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情節嚴重或經整改無效的。
第四章項目預算決算審核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是建設項目預(決)算審(稽)核的主管部門,財政投資審核中心應對專項資金使用嚴格把關,負責建設項目的預(決)算審(稽)核工作。
第五章資金的撥付與使用
第十五條財政專項資金的撥付應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報賬制。
第十六條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專項資金支出預算、項目實施進度和支付方式,編制專項資金用款計劃,按規定報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按批準的用款計劃和項目(工程)進度撥付資金。項目建設單位應向財政部門提交立項批復、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工程進度和撥款申請、政府批件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儀器設備、材料款,由財政部門憑中標通知書、服務合同及有關資料將貨款撥到政府采購資金專戶,以“庫款直達”方式撥付。
第十九條涉農補貼、社會保障、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計劃生育獎扶、水庫移民后期生產補助等“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類,須以“一卡通”形式直接發放。
第二十條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按批準的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計劃和內容組織實施,不得將專項資金用于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未經批準,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確需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應當按項目和資金管理權限和原審批程序逐級上報原審批部門,經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二十二條對撤銷或者調整支出預算形成的專項資金結余,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收回。
第二十三條專項資金按規定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并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六章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建立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對專項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第二十六條業務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績效實施自評價。
第二十七條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和完善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建立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監督的約束機制。項目實施單位作為項目管理第一責任人,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管理,自覺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責任追究機制。對截留、挪用財政專項資金,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未經批準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對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未按規定納入國有資產管理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單位,除收回資金外,還要按違反財經紀律嚴肅處理。
對涉及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和案件,按照《預算法》和《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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