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利用安全管治方案

時間:2022-02-13 0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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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利用安全管治方案

第一條為加強石油天然氣安全監管,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和《市煤化工天然氣化工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生產、儲運(除城鎮燃氣外)屬于非煤礦山企業,并實行安全許可制度,監管主體為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旗范圍內非煤礦山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非煤礦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石油天然氣辦是協調服務機構,引導、協調企業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三同時”手續,并將相關手續、資料到安監部門備案。

第三條石油天然氣開采經營和使用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石油天然氣開采經營和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負全面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基層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和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職工操作技術水平,嚴格規范操作流程,確保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利用的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長效化。

第四條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利用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需經過安監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第五條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利用企業特種作業人員、高危險崗位、重要設備和設施的作業人員應經過專門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利用企業在編制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時應同時編制安全生產計劃,并按有關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費用的提取比例為當年銷售收入的2%,專項用于安全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對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不足而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七條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利用企業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全旗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旗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利用企業未按照本辦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經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相應罰款。

第九條石油天然氣開采、經營使用單位應制定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隱患排查整改制度以及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發放到有關工作崗位;規范從業人員的安全行為,并于每月28日前將隱患排查情況報送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條石油天然氣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設施需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石油天然氣開采經營使用單位應確保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三同時”手續,按規定取得行政許可,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對未履行“三同時”手續和未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或評定不達標的企業一律不得投入生產、經營及使用。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利用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凡未按規定實施安全預評價、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整頓,并依法給予經濟處罰。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企業對所有的井都要進行鉆井設計,基本內容包括地質設計、工程設計、進度設計和費用預算四個部分。鉆井地質設計和工程設計要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在生產過程中,如果發現新的情況需要更改設計時,也要嚴格按照相應的審批程序和制度來執行。

第十一條根據《市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應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不繳納風險抵押金的企業一律不予投入生產。

第十二條確立“專家查隱患、政府搞督察、部門抓監管、企業抓落實”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機構,建立石油天然氣安全生產專家庫。專家庫組成人員分別由具有化工工藝、化工機械自動化、壓力容器及消防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專家組在旗安全監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對企業進行會診,開展隱患排查和安全監督檢查,制定整改方案,并進行安全技術指導。

第十三條對石油天然氣開采經營使用企業實行嚴格的審批手續。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每開采一口井,必須在開采之前到當地安監部門備案,備案手續包括:安全生產“三同時”手續、相應的發改委手續、可行性研究報告、井隊的資質、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工傷勞動保險、勞保發放清單、所提取的安全技措經費、收繳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等,不備案或者資料提供不齊全,不予批準開采天然氣。石油天然氣經營使用企業儲存,及改建、擴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石油天然氣開采結束后,各集氣站、分輸站以及處理廠要加大對管道的巡查力度,并按要求做安全現狀評價。

第十五條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利用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相關的器材、設備,開展應急演練并將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當地安監部門備案,包括對施工相關方人員的通知、疏散和撤離的演練,并對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由于未按要求制訂應急預案、未實施應急演練或應急設施不能正常運轉而造成事故擴大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在開采過程中要嚴防井噴失控,碳化氫中毒等事故,對基礎設施的防火、防爆嚴密監測,并做好直接作業環節的安全防范,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利用的特種設備應按國家規定進行檢測、檢驗和標定。生產場所要嚴格煙火管理,重要、重點位置的安全警示標志、標語及防護設施要到位,配備防火防爆工具;油氣儲罐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穿戴防靜電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企業井場定位必須符合鉆井設計的要求,并充分考慮水源、道路、鉆井液池井場施工條件等因素。井場布置應以井架為中心,對鉆井設備、設施和輔助設施按照施工的要求,進行合理布局。

第十八條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企業安裝鉆機、井架應有制造廠或者修理廠的出廠質量合格證等技術文件,并符合鉆井工程設計對鉆井主要設備選用的要求。安裝鉆機的井場和基礎應符合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的要求,安裝所使用的各類工具或設備應齊備并有良好的使用性能,在用計量器具應檢定合格。鉆井設備安裝完畢并經整機運行試驗合格后,由質量檢驗部門和安全監督部門組織人員,按照安裝質量標準、設備說明書和安全檢查驗收規定,進行嚴細認真的檢查檢驗。鉆機安裝質量和安全使用條件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準許開鉆。對發生事故的單位,由安監部門牽頭聯合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并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對事故的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利用企業要對有害作業場所進行分級和監測,定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定期組織職業病體檢,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利用建設項目應按國家規定進行職業衛生評價。

第二十條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利用企業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理工傷保險的,可以出具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或者雇主責任保險的證明材料。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利用企業應按規定向員工發放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員工上崗時應按規定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每鉆一口井,應繳納一萬元的安全生產保證金,管道鋪設企業每鋪設一公里天然氣管線應繳納二千元安全生產保證金,安全生產保證金統一繳納到當地安監部門并統一管理,開采及鋪設項目結束后,如不發生安全事故,將所交安全生產保證金及所產生的利息一并退還給企業。不繳納安全生產保證金的石油天然氣開采及管道鋪設企業不得在我旗境內從事石油天然氣的開采及石油天然氣管道的鋪設。

第二十二條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履行完相關手續后,安監部門要以函告的形式告知鄂托克旗石油天然氣辦公室,鄂托克旗石油天然氣辦公室未接到安監部門的函告,不得下發《鄂托克旗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項目審批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利用單位違反以上規定,按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