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合改革創新實施方案

時間:2022-02-14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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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合改革創新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三屆九次全委會和縣委十二屆十次全委會議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屬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范疇,是在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基礎上,以農民為主體,以出資多元化、要素股份化、發展規?;?、生產標準化、經營產業化、管理規范化、運作市場化為主要特征的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革創新農村體制為導向,以統籌城鄉發展、增加農民收入為主線,鼓勵和支持農民以承包經營權等多種生產要素作價入股,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積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進一步提高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和工資性收入,加快縮小“三個差距”和實現共同富裕的步伐。

(二)主要目標和任務。引導農民以勞務收入、資金、技術、設施設備、生物資產、農村“三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和林權)等多種要素作為股份,組建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鼓勵和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基層供銷合作社等市場主體領辦或參與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清理農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的基礎上,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量化確股,組建或參與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條件成熟的地區,可探索發展具有農村社區服務功能的股份合作社。重點推行多種要素入股組建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到“十二五”末,全縣力爭發展服務能力強、民主管理好、帶動增收能力強的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100個。

(三)工作原則。一是農民自愿。農民可以自主成立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也可以自愿加入或退出一個或多個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二是因地制宜。尊重客觀實際,鼓勵各地科學選擇適合本地實際的組織規模、組織形式和發展途徑。三是規范辦社。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合作社章程,全面推行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切實保障合作社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四是以農為主。面向“三農”發展,以生產發展為基礎,以農民增收為目標。對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農村土地,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得損害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二、實施步驟

(一)前期準備階段(年底前)。全面總結近年來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試點工作經驗,制訂我縣發展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實施方案,搞好宣傳培訓工作。

(二)推進發展階段(2012年—2015年)。穩步推進多模式、寬領域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發展,使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成為全縣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三)總結評價階段(2015年底前)。全面總結、評價推進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發展的經驗和教訓,制定新的發展目標和政策措施。

三、主要工作

(一)依法組建。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發展必須嚴格遵循“服務農民、進退自由、權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做到依法組建、依法運作、依章辦事、誠信經營。

1.制定完善管理章程和相關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須經成員民主討論制定完善管理章程,健全運營管理、社務公開、崗位責任、生產經營、收購營銷、財務會計、檔案管理等各方面管理制度。

2.依法開展登記注冊。新成立的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對已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自愿按照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進行規范運作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應包含“股份合作社”字樣。

3.規范出資行為。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應向入社成員提供出資證明,作為所有者權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據,并以記名方式對成員姓名(單位或組織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度、所占比例等情況進行登記。成員入社、退社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出資入股組建或參與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必須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4.健全治理結構。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的規定建立完善成員(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等組織機構,明確各自職責,依照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二)強化管理

1.完善經營結構。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要根據生產經營和內部管理需要,科學合理設置內部機構,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根據需要,可以聘請職業經理。職業經理可以進入理事會或管理班子,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2.加強財務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財政部印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要切實加強財務管理,獨立建賬,規范會計核算,定期向成員公布財務狀況。

3.做好盈余分配。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每年應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以及必要的公益金、風險基金。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和所占股份份額相結合的方式統籌制訂返還或分配方案。按成員與本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具體返還或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由成員(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三)多元發展。要按照“三個一批”的工作思路,抓好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培育和發展,進一步激活農村資源,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農民持續穩定增收。

1.發展一批。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引導廣大農民組建或與農業龍頭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供銷合作社、城市工商企業等市場主體聯合興辦各種類型的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2015年底前新組建完成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60個。

2.規范一批。指導現有股份合作社開展規范化建設,完善經營機制、要素投入機制和利益聯接機制,促進規范運行、健康發展。2015年底前完成規范20個。

3.改造一批。對現有農民專業合作社,凡是入社農民愿意以多種要素的緊密合作取代原單一要素合作方式的,有關職能部門要支持指導其規范合作行為,合理確定要素股份,依法變更登記為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2015年底前完成改造20個。

(四)提升能力

1.提升市場競爭能力。支持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三品一標”申報認證活動;支持其在城鎮建立產品銷售連鎖店、專柜和產品直銷點、代銷點,開展“農超”、“農?!薄ⅰ稗r商”對接;支持其實行統一的生產技術規程和質量標準,建立產品質量可追溯制度。

2.提升服務支撐能力。支持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為成員提供優質、低價的農資采購供應、資金周轉、土地流轉等服務,開展內部信用合作。

3.提升引導帶動能力。引導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建立規范、合理的產品和服務定價機制,幫助成員提高收入水平,輻射和帶動非成員農戶增加收入。

(五)政策扶持

1.擴大成員數量。以普通農戶為基礎,以種植和養殖大戶為重點,積極動員廣大農民組建或參與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不斷增加入社成員數量。鼓勵保留農村承包地的轉戶農民和在農業領域創業興業的城鎮下崗職工、大學畢業生等加入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2.促進資本集聚。引導農民以各種生產要素出資入股,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農村集體資產作價入股,吸引農業龍頭企業、城市資本、基層供銷社等市場主體出資入股,擴大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資本規模。探索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與有關市場主體開展合資、租賃、BOT等形式的合作,解決服務設施、加工廠房等方面需求。

3.壯大經營規模。鼓勵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通過依法流轉方式承接轉戶農民保留的承包地和自愿退出的承包地,擴大經營規模、促進集約發展。

4.延伸產業鏈條。圍繞農業主導產業和特色產業,發展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扶持發展特色農產品加工、鄉村旅游等二、三產業的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拓展生產功能、生活功能和生態功能,延長產業鏈,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

5.完善分配機制。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運轉高效”的要求,大膽探索承包經營制度、經濟責任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職業經理人制度,努力實現公平的產權制度與高效的經營制度的統一。

四、推進措施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縣分管領導召集,縣農委具體牽頭,縣政府辦、縣財政局、縣發改委、縣工商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林業局、縣國土房管局、縣商務局、縣金融辦、縣科委、縣供銷社、縣質監局等部門參與,建立全縣扶持發展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開展形勢分析,及時協調解決發展中的具體問題,統一對外信息口徑。

(二)職能部門協同推進??h農委負責做好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建設和發展的綜合指導、扶持、服務、監督等工作;縣工商局、縣財政局、縣發改委、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科委、縣國土房管局、縣交通局、縣林業局、縣水務局、縣扶貧辦、縣質監局、縣商務局、縣金融辦、縣環保局等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建設和發展有關業務的指導、扶持、服務、監督工作;各級供銷合作社要依據職責,通過引領創辦、資金注入、項目扶持、人才培訓、市場開拓、產供銷服務等形式,做好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建設和發展的組織、指導、培育、服務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資本注入、項目補助、農業保險、融資擔保、貸款貼息、以獎代補、民辦公助等形式支持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發展。要加強金融支持,縣內各金融機構要優先向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成員提供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服務,對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優先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把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納入農村信用等級評定范圍。在堅持“限于成員內部、用于產業發展、吸股不吸儲、分紅不分息”等基本原則的情況下,支持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開展內部信用合作,具備條件的可以允許其牽頭組建農村資金互助社。完善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用地審批手續,充分利用“地票”制度對合作社符合條件的加工項目建設用地予以支持,依法依規支持設施農業用地。鼓勵和支持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創辦農產品加工、流通類企業。

(四)培育經營管理人才。實施“人才興社”戰略,培育一批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領軍人才,帶領群眾共同致富。允許科研人員和農技推廣人員受聘到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兼職。鼓勵和支持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就業。

(五)加強指導監管服務。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時監測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發展動態。建立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季度統計制度。有關職能部門要切實維護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合法權益,防止向合作社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h農委定期向縣委、縣政府報告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發展情況。將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發展工作納入縣委、縣政府對鄉鎮(街道)和縣級有關部門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六)努力營造良好氛圍。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扶持發展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地的好經驗、好做法、好典型,為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發展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