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像檔案管治實施方案
時間:2022-02-23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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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聲像檔案的治理,保證聲像檔案的完好,更好利用聲像檔案信息資本為我區各項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省檔案治理條例》、《相片檔案治理》等有關司法、律例的規則,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聲像檔案是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及小我在社會公事活動中以灌音帶、錄像帶、光盤、唱片、音頻電子文件、視頻電子文件和數碼相片等載體和花樣構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管價值的前史記載。
第三條本區行政區域內機關、集團、企事業單元和其他組織的聲像檔案搜集、整治和治理工作合用本規則。
第四條區人民縣政府檔案行政治理部分,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集團、企業事業和其他組織的聲像檔案工作執行監視和指點,保證聲像檔案的平安和完全完好。
各單元檔案部分對本單元的聲像檔案工作執行監視和指點;對本單元聲像檔案進行搜集、保管及有用應用。
第五條聲像檔案是一個立檔單元檔案的主要構成局部,聲像檔案由攝錄人員或承辦部分整治后實時交檔案治理部分(科室)或指定專人擔任,執行集中一致治理。
第二章聲像檔案的搜集歸檔
第六條聲像檔案的搜集局限:
(一)、反映本單元首要本能機能活動和工作效果的聲像資料。
(二)、指導人和有名人物參與與本單元、當地區有關的嚴重公事活動的聲像資料。
(三)、本單元組織或參與的主要外事活動的聲像資料。
(四)、記載本單元、當地區嚴重事情、嚴重變亂、重點建立工程以及天然災禍、異常景象的聲像資料。
(五)、本單元集體或小我被表揚或授予聲譽稱號的聲像資料。
(六)、反映當地區地輿、勝景事跡、天然風景以及民間習俗和有名人物的聲像資料。
(七)、與其他載體檔案有親密聯絡的聲像資料。
(八)、其他具有保管價值的聲像資料。
第七條新聞部分的聲像檔案搜集除執行本方法外,還要按中心宣傳部、國家檔案局制發的《新聞單元宣傳報導檔案治理暫行方法》處理。
第八條聲像檔案的歸檔要求:
(一)、屬于歸檔局限的聲像資料,必需由攝錄人員或承辦單元在攝錄工作完畢后(30個工作日內)擔任搜集、整治,實時向本單元的檔案部分移交;
(二)、統一活動或統一場景的圖片(畫面)不得反復歸檔,應選擇首要的圖片(畫面)歸檔,首要圖片(畫面)應具有主題光鮮,聲響明晰,畫面完好。沒有保管價值或反復的不得歸檔;
(三)、歸檔的聲像資料必需是原版、原件(前史緣由除外);
(四)、歸檔的音頻電子文件必需以MP3或WAV為通用花樣,視頻電子文件必需以MPEG或AVI為通用花樣,數碼相片應為JPEG或TIFF通用花樣;
(五)、歸檔的聲像材料必需以灌音帶、錄像帶或光盤為載體存貯。對需求永世、按期保管的以灌音帶、錄像帶等磁性資料為載體保管的聲像材料,應將其制成光盤保管;
(六)、歸檔的數碼相片應刻成光盤,拍攝數碼相片的像素應在1000萬以上,掃描相片的線數應不低于600dpj。
在光盤根目次下樹立一個DATA文件夾(并附有文字闡明),寄存統一年度統一保管刻日的數碼相片,這些相片按構成工夫的先后陳列。
第九條對具有永世保管價值的數碼相片,搜集時必需還沖印出紙質相片,并附加響應文字闡明一同歸檔。
第三章聲像檔案的整治
第十條聲像檔案的整治應恪守聲像檔案的構成規則和特點,以有利于堅持聲像檔案的有機聯絡,便于保管和應用為準則。
第十一條聲像檔案的保管刻日參照國家檔案局《機關文件資料歸檔局限和文書檔案保管刻日規則》執行。
第十二條聲像檔案的整治內容包羅對聲像檔案進行分類、擬寫文字闡明、陳列、編號、裝盒、編制目次等。
第十三條統一全宗的聲像檔案按年度分類,構成全宗號、落款、保管刻日、光盤(錄像帶、錄影帶)號、數碼相片號、拍攝工夫、拍攝者、密級、套別等文件目次項目。
第十四條歸檔聲像檔案采用“一次性寫入”方法的只讀光盤作為保管載體。永世保管的應刻制一式三套,辨別用A、B、C標注:A套封存保管,B套供查閱運用,C套異地保管;按期保管的刻制成一式二套,既A套和B套。
第四章聲像檔案的治理
第十五條寄存聲像檔案應遠離強磁場、強熱源、并與有害氣體隔離,情況溫度應堅持14-24℃,日轉變幅度不超越±2℃;相對濕度應堅持45-60%,日轉變幅度不超越±5%。
單元聲像檔案數目少,保管前提無法達標的,可請求交區綜合檔案館代為保管或提早移交進館。
第十六條按期檢查聲像檔案保管狀況。對長期保管且不常用的聲像檔案,普通應每隔半年檢查一次。對運用比擬頻頻或已受損的灌音帶、錄像帶、光盤要實時進行技能處置和復制。
第十七條已歸檔保管的聲像檔案,任何人不得擅自抽出、清洗、消磁和涂改。
第十八條聲像檔案的判定、銷毀、計算、應用工作,參照文書檔案的有關規則執行。
第十九條聲像檔案在移交之前應對每套載體及其技能情況進行查驗,查驗項目包羅載體能否潔凈,能否有劃痕,能否可以翻開閱讀,能否依照規則要求整治。
第五章聲像檔案的移交
第二十條按照《檔案館工作公則》(國檔發[1983]14號)的規則,聲像檔案應隨立檔單元的文書檔案還向檔案館移交。
第二十一條機構撤銷或兼并、分立的,聲像檔案應伴隨其它載體的檔案移交給區綜合檔案館或兼并、分立后單元的檔案治理機構,任何單元和小我不得私留、轉移和不合法銷毀。
第二十二條移交聲像檔案,應處理移交手續,其詳細移交辦法與其它載體檔案一樣。
第六章聲像檔案的應用
第二十三條樹立聲像檔案借閱、應用準則,嚴厲審批手續。原版聲像檔案普通不得外借。
第二十四條檔案治理部分應裝備需要的聲像載體播放設備,便利供應應用。
第二十五條應用館藏聲像檔案為機關和社會供應服務,舉行展覽、申報會等。
第七章司法責任
第二十六條聲像檔案在保管和應用進程中,如發現有損毀、倒賣、私帶出境等違背司法行為,應按《檔案法》以及有關司法律例處置。
第二十七條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施行方法》及本規則,形成聲像檔案損掉的,由檔案行政部分、有關主管部分依據所損掉聲像檔案的價值,責令補償。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方法條目由區檔案局擔任分析。
第二十九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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