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資產處置管治方案

時間:2022-03-05 08:39:00

導語:農村集體資產處置管治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村集體資產處置管治方案

第一條為進一步增強鄉村集體資產治理,規范集體資產處置行為,保證集體資產安全完好和保值增值,維護農民群眾集體好處,依據國家有關司法法律,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本方法合用于全區范圍內一切村、組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區農業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區鄉村集體資產治理工作。街村夫民縣政府主管本街鄉范圍內鄉村集體資產治理工作。區經管站、街鄉財務所(經管站)詳細承辦日常工作。

第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資產處置的主體,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強迫或阻止其處置集體資產。

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或沒有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治理機構的村,由村民委員會代行其本能機能。

第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處置集體資產需成立資產處置小組(由村兩委會成員、黨員代表、村民代表構成),負責集體資產處置活動的組織和施行。

村民主辦財小組全程監督集體資產處置進程。

第六條本方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一切或國家一切依法由集體運用的資產的局部或悉數一切權、運用權改變的行為。

第七條集體資產處置的首要方法有:承包、租賃、變賣、入股等。

第八條本方法所稱資產處置首要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已到達報廢期限的資產或因技能緣由不能安全有用運用的資產;

(三)運營虧本的企業資產;

(四)需求處置的其它資產。

第九條集體資產處置應堅持公開、公道、公平的準則。

第十條資產處置應逐級申報,分級審批:

(一)一次性處置原值5萬元以下的資產,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評論經過,經街鄉財務所(經管站)審核,報鄉街人民縣政府(辦事處)立案。

(二)一次性處置原值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資產,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評論經過,經街鄉財務所(經管站)初審,報鄉街人民縣政府(辦事處)審核。

(三)一切的房屋、建筑物的處置,均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評論經過,經街鄉財務所(經管站)初審,報鄉街人民縣政府(辦事處)審核。

(四)對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切或國家一切依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運用的土地資源,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土地承包法》、《湖北省鄉村集體資產治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則,進行處置。

(五)其它資源性資產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則執行。

第十一條請求處理集體資產處置,須供應下列材料:

(一)擬處置資產的基本狀況及處置緣由;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評論經過的有關資產處置方案;

(三)需求供應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該當在處置有關資產的前10日將處置方案向全體村民布告,處置方案包括處置的資產、方法、底價以及報名的前提等有關事宜。

還,還應將負責本次資產處置小組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絡方法向全體村民布告。

第十三條村集體資產處置普通采取公開競標的方法進行,也可采用公開協商、抓鬮的方法。

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在5萬元以上的,該當執行公開競標。采用公開競標的,競標者不得少于3人。

第十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該當依據當前市場行情合理確定處置資產的競標底價。

第十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該當依照處置資產底價的10%~20%收取報名競標者的押金。

第十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該當在處置有關資產的前3日將處置資產的時間、地址等向全體村民布告,并向街鄉財務所(經管站)和街村夫民縣政府(辦事處)申報。

第十七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處置資產現場由處置小組組長掌管,現場處置活動由處置小組組織,嚴厲按街鄉規則順序進行。

第十八條資產處置小組在處置現場該當張榜或口頭公布現場處置順序、現場規律、報名競標的人員。

第十九條資產處置時,該當有街鄉有關指導、包村干部和財務所(經管站)有關人員在場進行現場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條資產處置采用公開競標的,在統一前提下由價高者中標。如價高者因故棄標,由第二價高者中標,順次類推(在統一前提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先)。但如發目前競標進程中有串標、買標等違法、違規行為時,處置小組有權公布競標無效,并扣還有關參加者悉數或局部押金。

第二十一條資產處置采用公開協商的,協商價錢不得低于標底。

第二十二條資產處置完畢后,資產處置小組應現場處置后果,并在3日內向全體村民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

第二十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公示時期,該當對村民反映的狀況進行核實,對村民提出的問題進行解答或處理。

第二十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公示期滿后,沒有發現違法違規的,方可和中標方簽署合同,并處理處置資產交代等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集體企業執行承包方法處置的,要具體確定企業的承包目標,包括企業上交的承包金、安全生產、情況維護等。

第二十六條集體土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執行拍賣、出租或承包方法處置的,不得改動土地的農業用處,不得違背國家有關規則延伸土地處置期。

第二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違背本方法規則,有下列行為的,資產處置無效:

(一)集體資產處置方案未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評論經過的;

(二)集體資產處置方案未按規則經鄉街財務所(經管站)審核或報街村夫民縣政府(辦事處)審批的;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人員在資產處置進程中故弄玄虛的;

(四)對方當事人互相勾搭勾結,招致集體好處受損的。

第二十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人員在資產處置進程中有不盡職、瀆職行為的,由街鄉匯同有關部分依法追查其司法責任。給集體經濟形成損掉的,有關人員要承當補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街鄉村兩級要堅持健全資產處置檔案。檔案要按年度分類歸檔,以備查詢。

第三十條各街鄉可以依據本方法的準則,結合當地實踐,制訂詳細的施行細則,報區農業行政主管部分立案。

第三十一條本方法由區農業行政主管部分負責分析。

第三十二條本方法有用期五年,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