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養老險實施方案

時間:2022-03-18 0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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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養老險實施方案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障體系,鼓勵村干部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村干部是指依照有關章程和法律選舉產生的村黨支部、村委會組成人員。

第三條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在職的村干部均可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稱基本養老保險)。凡符合參保條件因個人原因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村干部,離任后不得享受養老生活補貼。

第四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村干部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市社會保險局具體負責日常業務經辦工作。

第五條村干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繳費由各鎮政府(含馬家店街道辦事處,下同)統一組織辦理。

第六條村干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0%,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宜昌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第七條村干部在職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實行村干部個人繳納與財政補助相結合、先繳后補的辦法。具體補助標準: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每人每年補助700元,其他村干部每人每年補助500元,在職時間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進行補助。

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年度測算全市繳費補助經費,市政府審核批準后,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市財政局按照實際參保人數、繳費情況一次性撥付到各鎮,由各鎮財政所發放給參保人。

第八條經鎮級考核認定,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干部當年繳費財政不予補助: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違紀違法行為并受到相應處分或處罰的;

(三)在社會穩定、安全生產、計劃生育等方面被“一票否決”的。

第九條村干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在本辦法實施前已任職或曾任職,在個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以任職年限為補繳年限,按參保當年本市靈活就業人員的最低基數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后仍不滿15年的,可適當延長繳費年限,但最長不超過5年。

村干部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起始時間不得在1996年1月1日之前。

第十條村干部離任后,應該及時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由個人按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繼續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財政不再補助。

第十一條在職村干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申請、鎮政府審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市社會保險局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二條凡經審核符合參保條件且需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必須按規定將應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繳清。

第十三條新任職村干部須在任職3個月內申報,按本辦法參保繳費。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村干部不能重復參保,但可按本辦法續保繳費,享受補助。

第十四條市社會保險局為參保村干部建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參保村干部的個人帳戶按以下標準記入: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繳費基數的11%記入,2006年1月1日起按8%記入。

第十五條參保村干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凡個人累計繳費滿15年,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月基本養老金=基礎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A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村干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參保繳費累計不滿15年,本人不愿意繼續繳費的,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和從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入統籌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村干部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死亡的,將其個人繳費的本息一次性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全部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村干部在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按死亡時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喪葬補助費及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標準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執行;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的,余額中的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七條村干部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市社會保險局負責按月發放。

村干部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政策規定隨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同步調整。

第十八條參保村干部在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期間被判刑收監或被勞動教養的,暫時停發其基本養老保險金,刑滿或解除勞動教養后繼續享受養老金待遇,服刑及勞動教養期間不參加基本養老待遇正常調整,停發的基本養老待遇不予補發。

第十九條村干部基本養老保險權益不得轉讓、抵押;個人帳戶資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二十條本辦法實施時不在職、原連續任職年限5年以上(含5年)且未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離任村干部及在職村民小組長可參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繳費全部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后,若上級機關出臺村干部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符合條件的村干部可在上級機關出臺的辦法和本辦法中任選一種參保,不得重復參保;上級機關出臺的村干部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中若有補助或獎勵政策,在不重復補助或獎勵的前提下,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