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矛盾糾紛調解補助方案
時間:2022-03-25 0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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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鎮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充分調動基層調解矛盾糾紛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源頭上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鎮村(居)委會、治調中心戶。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矛盾糾紛,是指社會各領域、各階層、各群體之間發生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包括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上訪件和信訪件、群眾來信來訪和申請調解的矛盾糾紛以及鎮綜治維穩信訪中心受理并分流指派的矛盾糾紛。
第四條矛盾糾紛的分類:
㈠一般矛盾糾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一般矛盾糾紛:⑴事實清楚、雙方爭議不大,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的;⑵涉及人員在3人以下,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⑶鎮綜治維穩信訪中心交辦的一般矛盾糾紛。
㈡疑難矛盾糾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疑難糾紛:⑴涉及人員在3人以上、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⑵民事糾紛、工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涉及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糾紛;⑶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信訪部門交辦的疑難矛盾糾紛;⑷反復多次未調解成功的一般矛盾糾紛。
㈢重大矛盾糾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重大矛盾糾紛:⑴涉及人數在5人以上,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⑵對社會影響較大,對社會穩定有重大影響的矛盾糾紛;⑶有效防止民轉刑或者有效的防止當事人自殺的矛盾糾紛;⑷防止矛盾激化、制止矛盾突發的群體性矛盾糾紛;⑸反復多次未調解成功的疑難矛盾糾紛。
第五條矛盾糾紛調解補貼標準:
㈠成功調解一般矛盾糾紛,有調解協議書,每件補貼20元;
㈡成功調解疑難矛盾糾紛,有簡單材料及調解協議書,每件補貼30元;
㈢成功調解重大矛盾糾紛,有規范材料及調解協議書,每件補貼50元。
第六條案件補貼審批程序:治調中心戶、組、村(居)成功調處的矛盾糾紛,以制作規范的調解文書為依據,填報《鎮矛盾糾紛調解補貼審批表》上交警務室初審,警務室每月匯總交鎮綜治維穩信訪中心,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歸檔統計。
第七條調解矛盾糾紛補貼資金按年度審批發放。
第八條補貼資金由分管領導審批后,年終直接由警務室兌現給案件承辦人。
第九條本辦法由鎮綜治辦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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