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方案
時間:2022-03-30 0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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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性投入作用,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生態文化旅游產業,根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十堰市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設立的由市財政局負責管理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要與中央、省、市及其他旅游發展建設配套資金捆綁使用,以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第二章專項資金使用的原則、范圍
第四條使用專項資金必須講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并堅持以下原則:
(一)科學規劃、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二)突出重點;
(三)以項目建設單位籌措資金為主,專項資金為輔;
(四)堅持"三個優先",即有利于改善旅游環境,吸引社會資金投入的項目優先;地方政府和企業積極性高,配套資金落實好的項目優先;前期準備工作充分,投入產出效益好,投資回收期短的項目優先。
第五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市級以上旅游景點建設;
(二)黃金旅游線路基礎設施建設;
(三)主要景區和旅游線路規劃(三區三線);
(四)鼓勵開發旅游項目。
第三章專項資金申報條件、內容、時間和審查程序
第六條項目申報的條件。
(一)市政府確定的重點旅游景區建設項目;
(二)3A級以上旅游景區建設項目;
第七條項目申報內容。凡申報使用專項資金,應提供以下項目申報材料:
(一)使用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二)依法提供以下許可手續、相關批件和證明依據:
1、省或市旅游規劃評審委員會的規劃評審報告和縣市區政府規劃實施批復文件;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3、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4、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
5、項目設計單位的證明和項目建設投資預算文本;
6、項目開發、投資、經營管理等相關合同。
第八條項目申報和審批
(一)申報。
1、項目單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提交本辦法第三章第七條規定的文件和材料;
2、當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對項目單位所報文本材料進行審核簽章后,報送市旅游局和財政局;
3、申報時間:每年6月30日之前
(二)審查。市財政局會同市旅游局按照專項資金使用原則、范圍等共同對項目進行審核。對于申報專項資金數額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市財政局、市旅游局應組織力量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論證。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下達、撥付
第九條市財政局、市旅游局按照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市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專項資金補助額度,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將專項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專項資金的管理機構和職責。
(一)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單獨建帳,并按照財政預算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管理。
(二)市旅游局負責對申報項目提出初審意見和組織論證評估工作,參與項目資金的監督與檢查。
(三)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及項目執行過程中資金運行情況的監督和審查,參與項目的初審和論證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的監督和檢查。
(一)市財政局、市旅游局負責對資金的使用、項目進度及經濟效益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合同要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及有關財務、效益報表。
(二)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停止撥款或提前收回專項資金補助:1、擅自變更專項資金用途,轉移或挪用資金的;2、項目管理混亂,進度緩慢的;3、經濟效益較差的;4、項目投資事先留有缺口,自籌資金不落實,不能按期完工的;5、利用專項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凡弄虛作假套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市財政將全額收回專項資金,并取消今后享受專項資金補助的資格;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十日后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旅游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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