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委行政執法規范方案
時間:2022-03-30 0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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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范政府職能,推進依法行政
1、科學合理設置政府機構,科學劃分和規范行政機關的職能和權限,核定人員編制,實現政府職能、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加強對各級行政機關職能爭議的協調。(由鎮人事勞動保障所負責)
2、完善經濟調節和圩鎮市場監管制度,研究進一步轉變經濟調節和圩鎮市場監管的方式,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確保依法履行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保證市場監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門保護、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由鎮企業辦、工商分局、國土所、衛生院、城管中隊、人事勞動保障所負責)
3、推進投資體制改革,促進政企脫鉤、政事分開、政企分離,實行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能分開的具體措施,加強對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的引導和規范。(由鎮人事勞動保障所、財政所、企業辦、工商分局負責)
4、完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全鎮就業信息網絡,促進就業。今年要按質按量完成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培訓280人次,履行社會救助體系,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由鎮人事勞動保障所、民政所、衛生院、財政所負責)
5、完善相關制度,清理和規范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收費。(由鎮財政所、經管站負責)
6、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建立健全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配套制度,規范行政許可行為,不斷創新政府管理方式。(由鎮法制機構、司法所、經管站會同有關部門落實)
7、加快電子政務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上網工程的建設和運用,擴大政府網上辦公的范圍,逐步實現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和資歷源共享,提高政府辦事效率,方便人民群眾。(由黨政辦負責)
8、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開,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各項制度,為眾獲取、查閱公開的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條件。(由鎮黨政辦公室、經管站、財政所、計生辦、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負責)
二、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1、圍繞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按照條件成熟、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按程序制定規范性文件,文字結構規范,并按要求向區法制辦備案,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程序,完善規范性文件公布制度。(由鎮法制機構負責,組織相關涉及部門參與)
2、改進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擴大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公眾參與程度,建立健全專家咨詢論證制度、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制度。研究建立有關聽取和采納意見情況的說明制度。(由鎮法制機構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參與)
4、建立健全政府規范性文件修改和廢止的工作制度以及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定期評價制度。(由鎮法制機構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參與)
1、建立健全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積極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完善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由鎮法制機構、人事勞動保障所、財政所負責)
2、依法完善和規范行政執法程序,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規范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確保公平、公正、合理。(由鎮法制機構、有關部門負責)
3、建立健全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和執法文書進行立卷歸檔。(由鎮法制辦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參與)
4、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實行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資格公告制度。(由鎮法制辦、人事勞動保障所負責)
5、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或錯案責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執法績效評估、獎懲機制和辦法。(由鎮黨政辦公室、鎮法制辦、人事勞動保障所、財政所及相關部門負責)
四、健全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
1、建立健全相關制度,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積極探索解決民事糾紛的新機制。完善人民調解制度,制定支持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調解工作的措施,預防和化解民事糾紛。(由鎮綜治辦、司法所、國土所、規劃所、人事勞動保障所、經管站、林管站、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水管站、民政所、計生辦負責)
2、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切實解決人民群眾通過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保障信訪人、舉報人的權利和人身安全,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有關問題。(由鎮鎮長直通電話辦公室、綜治辦、司法所、民政所、人事勞動所、計生辦負責)
五、完善行政監督機制,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1、完善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機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建立依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提出異議的處理機制的辦法。(由鎮法制機構負責)
2、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完善有關行政許可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強行政許可機構的隊伍建設,提高行政許可工作人員的素質,做好行政許可工作。探索提高行政許可質量的新方式、新舉措。推行區政府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由鎮法制機構、司法所負責)
3、探索建立行政賠償程序中的聽證、協商、和解制度。(由鎮法制辦、財政所負責)
4、通過完善相關制度和機制,確保專門監督機關切實履行職責,依法獨立開展專門監督,并與上級檢察機關密切配合,及時通報情況,形成監督合力。(由鎮法制辦組織相關部門負責)
5、探索拓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府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的渠道,完善監督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監督創造條件,完善群眾舉報違法行為的制度。(由鎮法制辦、黨政辦公室、司法所、民政所負責)
六、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能力
1、研究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定期對機關領導干部及一般干部進行法制知識培訓及考試。(由鎮法制機構、司法所負責)
2、建立和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考核制度,制定具體的措施和辦法,把依法行政情況作為考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重要內容。(由鎮人事勞動保障所、法制機構、司法所負責)
3、制定普法規劃和年度計劃,加強對全體人民的法制宣傳,提高全民法制素質,營造全社會遵法守法、依法維權的良好環境。(由鎮綜治辦、司法所負責)
4、建立貫徹《綱要》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貫徹落實《綱要》不力的人和事,要嚴肅紀律,追究有關人員相應的責任。(由鎮法制機構、人事勞動保障所、司法所負責)
5、研究切實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的具體措施和辦法,落實機構和人員配置,解決有人辦事的問題,確保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并為他們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由鎮人事勞動保障所、財政所、法制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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