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儲備市場交易管理方案

時間:2022-03-31 05:15:00

導語:土地儲備市場交易管理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土地儲備市場交易管理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資源和資產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實現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確保土地資產保值增值,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規范土地市場的通知》(政發[]8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鄉(鎮)集鎮建設用地規劃范圍內的土地及縣政府確定其它統一收儲的土地。

第三條縣國土資源局代表縣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收購儲備市場交易。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對土地二、三級市場進行規范管理,全面對城市規劃區和鄉(鎮)集鎮建設用地規劃范圍內的土地實行統一征用、統一規劃、統一收儲、統一供應、統一管理的土地管理制度。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對所儲備的土地除法律、法規允許可進行行政劃撥外,工業、倉儲、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須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進行出讓。

第六條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協議和收購土地。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炒買、倒賣、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

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能

第七條土地收購儲備交易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h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分別由縣人民政府縣長和分管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發改、經信、財政、監察、國土資源、住建、審計、交通、規劃等部門及相關鄉鎮的領導組成??h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國土資源局,為常設辦事機構。各部門應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做好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相關工作。

第八條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土地收儲交易管理工作措施;

(二)審批土地收購、儲備、交易方案;

(三)協調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相關部門的關系;

(四)監管土地收儲交易發展基金;

(五)監控土地收儲交易管理工作。

第九條縣政府設立縣土地儲備中心,隸屬縣國土資源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實施土地儲備方案和規劃;

(二)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土地利用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土地收儲計劃,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負責申報登記儲備的國有土地;

(四)負責土地分批次征收、收購中的協議洽談、費用測算,征收、收購方案經有土地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實施;

(五)負責對儲備土地進行拆遷、平整等前期開發,依法出租、抵押或臨時使用儲備土地;

(六)負責儲備土地的登記造冊和收集、匯總、儲存、上報,建立系統的土地收儲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關法律和其他信息咨詢服務;

(七)做好收購土地的資金測算平衡,多渠道、多途徑籌措資金,加強與金融機構的配合,管理、運作好土地收購儲備交易資金;

(八)接受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個人委托,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的公開招拍掛工作;

(九)定期向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管理委員會報告國有土地儲備和前期開發利用情況。

第三章土地收購儲備

第十條土地收購儲備范圍:

(一)依法無償收回的土地:

1.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劃撥國有土地;

2.已經辦理審批手續但連續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土地;

3.土地使用者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土地;

4.根據出讓合同規定,依法解除出讓合同涉及的相關土地;

5.因違法占地建設,被依法沒收的土地;

6.公路、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土地;

7.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依法收回使用權的土地;

8.其他依法應當收回的土地。

(二)應該收購的土地:

l.因實施城市規劃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

2.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土地;

3.土地使用權人提出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

4.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無力繼續開發,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5.使用權轉讓中申報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由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土地;

6.人民法院裁定處置的國有土地;

7.因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縣人民政府指令收購的土地。

(三)實行征收的土地:根據政府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分批次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全縣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由縣土地儲備中心在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實施。

(一)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由縣土地儲備中心負責收儲;或由縣政府委托縣農投公司在指定的地塊收儲。

(二)縣城規劃區范圍外的土地,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或委托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收儲,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收儲:

1、根據經濟和社會事業科學發展的需要,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年度用地計劃向有關鄉鎮人民政府下達委托土地收儲通知文件,鄉鎮人民政府可對符合收儲條件的土地進行收購和儲備。

2、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儲土地的過程中,對擬儲備的地塊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土地年度供應計劃,報經縣國土資源局同意后實施。

第十二條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程序:

(一)申請收購。凡符合本辦法規定土地儲備條件的國有土地,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或委托鄉鎮政府根據上述規定的范圍進行收購。

(二)權屬核查。由縣土地儲備中心對應當收回或收購的土地權屬、面積、四至范圍、土地用途及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三)確定規劃條件。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城鎮規劃方案,提出儲備地塊的具體規劃設計條件。

(四)費用測算。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根據調查結果及地價評估結果進行土地收回、收購補償費用測算。

(五)方案報批。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土地權屬情況和規劃設計條件以及收回、收購或置換費用測算的結果,提出具體實施方案,經縣國土資源局審查同意后報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管理委員會批準執行。

(六)簽訂合同。收回、收購或置換方案批準后,由縣國土資源局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購)合同》。

(七)收購補償。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或收購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實行土地置換的,要進行土地置換差價結算。

(八)權屬變更。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購)合同》約定支付補償費后,由縣土地儲備中心和原土地使用者按規定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或注銷手續,由原土地使用者向縣土地儲備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

第四章土地收回和收購補償

第十三條土地收回、收購的補償方式:

(一)政府為公共利益需要或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造收回的原劃撥土地,按城市拆遷管理規定確定土地收回、收購補償費。

(二)收回企事業單位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土地評估機構按照收回土地的現狀及規劃用途分別進行評估,并確定土地收回、收購補償費。

(三)收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土地評估機構按照收回土地的現狀用途進行評估,按國家土地管理規定扣除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土地期間應繳納的出讓金部分后,再確定土地收回、收購補償費。

(四)收購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照評估租金高出實際租金數額與剩余年限折算的現值確定補償費。

(五)以置換方式進行土地儲備的,由土地評估機構按照土地的現狀用途進行評估后,縣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結算差價。

第十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購)合同簽訂后,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合同約定。

第五章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利用

第十五條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利用方式:

(一)縣土地儲備中心必須在儲備土地出讓前完成儲備土地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拆遷、場地平整及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二)原土地使用權人交付土地后,在儲備土地出讓前,縣土地儲備中心可依法將儲備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加以利用,保證儲備土地保值增值。

第十六條縣土地儲備中心實施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利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購)合同》及相關批準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或登記手續。

第六章儲備土地供應

第十七條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以外,凡是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統一由縣土地儲備中心集中供應。

第十八條用于工業、倉儲、商業、旅游、娛樂及商品住宅等經營性項目用地要依法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土地;其他項目用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協議或掛牌交易的形式供應土地。縣土地儲備中心應根據儲備土地的實際情況,對條件成熟的土地公開土地供應信息。

第十九條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供應土地,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土地儲備方案及規劃條件,確定擬出讓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圍、土地面積及用途和供地方案,并報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委員會審批。

(二)由縣土地儲備中心組織對批準的土地進行招標、拍賣、掛牌。

(三)由縣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由土地使用權人向縣土地儲備中心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

(五)由建設單位憑縣土地儲備中心出具的繳費憑證等有關文書,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縣內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行政事業單位因新建辦公或業務用房確需用地的,經縣政府批準,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但必須堅持節約用地、集約用地、科學規劃的原則,提倡縣內相關單位聯建辦公和業務用房。

對新建辦公或業務用房所需土地按單位的干部職工人數確定劃撥供地規模:單位人數在10人以下的,劃撥用地不超過1畝;單位人數在11人至30人之間的,劃撥用地不超過2畝;單位人數在31人至50人之間的,劃撥用地不超過3畝;單位人數在50人以上的,劃撥用地不超過5畝,并按以下程序申請用地:

(一)由用地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管理委員會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二)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擬定供地方案,并經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后報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管理委員會審批。

(三)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向縣土地儲備中心繳納應上交的稅費;縣國土資源局對用地審批材料以及用地者的繳費憑證進行審核,并按相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若因其它因素,劃撥用地不能滿足建設需要的,超出面積部分按同類地塊評估價格供地。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縣國土資源局對用地審批材料以及用地者的繳費憑證進行審核,并按相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七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銀行貸款、其他借款、預收定金、土地儲備風險資金、土地收益基金、社會融資和其他收入。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按照《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設置會計科目,實行專帳核算。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收儲土地所需資金不足的,報縣政府審批后,可從縣財政預借部分資金,用于兌付被收儲對象的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等;所借資金待土地開發利用后從土地收益中償還。

第二十三條縣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土地收購、儲備、交易資金運作的指導。

第二十四條儲備土地出讓后,土地出讓收益全額納入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額繳入縣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基金預算安排??h財政局會同國土資源局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并提交縣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收儲的土地,開發利用后產生的收入全額上交縣財政,直接成本通過基金支出安排。其出讓凈收入10%縣政府統籌使用,90%部分通過基金支出撥付給鄉鎮人民政府,主要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社會事業。

第二十六條縣土地儲備中心收儲土地涉及到的相關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土地儲備交易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國土資源局依法予以處罰,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合同規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除責成原土地使用權人限期改正外,并按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縣土地儲備交易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的,由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土地收儲管理工作統一使用縣國土資源局印制的有關合同、文書表格等規范文本。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有效期為五年??h政府年月27日印發的《縣土地儲備市場交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