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固定資產管理方案
時間:2022-04-06 0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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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福州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公有房產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政辦[2012]8號)的精神和要求。結合街道辦事處固定資產管理的實際情況,就《街道辦事處關于固定資產管理的暫行辦法》(辦[]2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有關章節,作以下補充條款規定:
一、“暫行辦法”中第一章“總則”中增加如下條款:
公有房產房屋系指街道、社區(經合社)、企業(含已關門倒閉但由街道代管)的企業占有使用的各類房產。具體包括經營性用房,非經營性用房,安置性房源,社區用房等有產權和無產權的房產,租用或借用的直管公房及其他房產。
二、“暫行辦法”中第二章“機構,基本職責”中增加如下條款:
各單位部門、社區(經合社)、企業應嚴格按照《關于規范區公有房(店面)檔案管理的通知》(紀[]57號)的要求,認真做好公有房產檔案的規范工作,確保做到資料齊全,一戶一檔。規范準確和及時更新數據信息。
三、“暫行辦法”中第三章“租賃”中增加如下條款:
1、所有符合評估的公有房產,在租賃之前都必需經過有資質的評估單位部門的評估。在不低于評估價的基礎上進行公開競標和招投標。
2、公有房產租賃,因特殊情況,需要續租的,必需經社區班子研究同意,在原有評估的基礎上再選一家有資質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如果原來沒有評估的需有二家評估單位評估)在最高的評估價的基礎上再確定租金,并報街道資產辦、監督辦備案。
3、街道直管公有房產(除公正經合社、鋼木家具廠,裝訂廠、裝潢廠外)的出租(包括續租)由各分管的部門、社區提前一個月報街道資產辦,由資產辦提交街道固定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研究決定。需直接提交街道黨政班子聯席會研究決定的房產,由街道固定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組長決定。
4、公正經合社和自管企業(鋼木家具廠,裝訂廠、裝潢廠)其公有房產的租賃工作要按照“暫行辦法”和本“補充規定”,結合企業情況認真貫徹執行,要相應地制定房產運作的規章制度和監管制度,并將每項租賃情況報街道資產辦、監督辦報備。
四、本補充規定從2012年月起與辦[]29號《街道辦事處關于固定資產管理的暫行辦法》一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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