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進街道財政管理體制方案
時間:2022-04-06 0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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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調動各街道招商引資、發展區域經濟、培植稅源的積極性,促進全區財政收入穩步增長和全年財政任務完成,在原《市區人民政府關于改進街道財政管理體制的暫行辦法》(政綜()39號)的基礎上,本著“放水養魚、讓利街鎮”的原則,現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按照“保存量、分增量”的原則,將自然落戶在各街道新增企業的稅收區級留成部分,與各街道招商引資企業新增稅收區級留成部分一樣,劃分30%作為街道財政收入。已外遷企業重又遷回我區的視同新增企業,其區級稅收留成部分也劃分30%作為街道財政收入。
年度原有街道轄區內企業的增量稅收區級留成部分劃分5%作為街道財政收入。
各街道跨地域招商、企業繳納稅收不在本街道的,區級留成部分的30%由招商街道和稅收落戶街道按5:5比例共享。
二、調整各街道財政收入基數:
將東、溫泉街道原收入基數調增60萬元,西、南街、華大街道原收入基數調增70萬元,安泰、五鳳、水部原收入基數調增80萬元,東街街道原收入基數不變(詳見附表)。但區財政定額繳補數仍按原核定數執行。
三、各街道年度內因項目外遷減少區級財政收入的,按該企業貢獻區級財政收入總額調減該街道收入基數,扣至招商引資收入基數扣完為止。同時若該企業上年度貢獻區級財政收入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含1萬元),對遷出企業所在街道予以罰款1萬元;若該企業上年度貢獻區級財政收入在1-20萬元(含20萬元)之間的,按該企業上年度貢獻區級財政收入金額,對遷出企業所在街道予以罰款;若該企業上年度貢獻區級財政收入在20萬元以上的,對遷出企業所在街道予以罰款30萬元。
年度原有街道轄區內企業的減量稅收,按區級留成部分的5%扣減街道財政收入。
四、鎮財政管理體制原則上參照街道財政管理體制執行。新增企業稅收區級留成部分劃分40%作為鎮財政收入(其中:科技園企業增量部分50%劃歸科技園),年度原有鎮轄區內企業的增量稅收區級留成部分劃分8%作為鎮財政收入(其中:科技園企業增量部分50%劃歸科技園),減量稅收按區級留成部分的8%扣減鎮財政收入(其中:科技園企業減量部分50%由科技園承擔)。企業外遷處罰與街道相同。
收入基數以年實際數為計算基數核定為51萬元,支出基數按照年核定的財政供養人數、事業單位人數以及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定額標準并考慮經濟建設、社會事業等專項支出實際情況核定為446.6萬元,區財政定額繳補數核定為395.6萬元。
五、原《市區人民政府關于改進街道財政管理體制的暫行辦法》規定中與本補充規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六、本補充規定自年度起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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