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外立面裝修方案

時間:2022-04-08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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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立面裝修方案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城市景觀與城市形象,規范市建筑物外立面改造規劃管理,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市城市容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市市區范圍內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建建(構)筑物外立面進行改造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筑外立面為建筑所有外圍護表面,包括建筑屋蓋在內的門窗、空調機位在內的所有建筑構件,其形式、材質、色彩、位置、尺寸均屬于外立面管理范疇。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建建筑物外立面進行改造的一切建設行為。

第四條市城鄉規劃局負責我市建筑外立面改造的規劃管理工作。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市公安消防支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文物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范圍,共同做好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筑外立面改造應做到安全適用、美觀大方、便于維護,并符合城市規劃、城市管理、消防安全、城市交通、環境保護等有關法規和標準。

第六條需進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的,應由產權人向市城鄉規劃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產權單位提供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申請報告;

(二)建筑物合法性證明資料(原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房屋產權證);

(三)原批準的建筑報建圖及效果圖;

(四)建筑外立面改造設計圖紙,主要包括:

1、建筑外立面改造平面、立面圖;

2、建筑外立面改造效果圖、夜景亮化圖(標注建筑材質,外立面色彩須按《中國建筑色卡》準確標明數值);

3、設計說明(包括結構安全說明、燈光設計說明),以上設計圖紙須具有相應設計資質單位簽章并提供相應格式的電子文檔;

(五)建筑外立面改造主材小樣;

(六)涉及相關部門管理職責的,須提交相關部門意見原件;

(七)其他按規定須提供的資料。

申請對建筑外立面進行改造并涉及改變建筑使用性質和功能的,還應按建筑報建圖的審查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七條市城鄉規劃局對申報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的,按規劃行政許可程序中景觀環境設計審查的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對申報建筑外立面進行改造并涉及改變建筑使用性質和功能的,還應按規劃行政許可程序中報建圖審查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關程序規定辦理。

第八條市城鄉規劃局根據申請項目的具體情況,依法組織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市公安消防支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文物局等有關職能部門會審。

第九條經批準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須經原批準部門同意。建筑外立面改造中涉及戶外廣告和招牌的須按相關規定另行審查。

第十條未經審批,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建建筑物外立面進行改造的,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擅自改變審批內容,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建、在建建筑外立面進行改造的,由市城鄉規劃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對圍攻、謾罵、毆打工作人員,妨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市城鄉規劃局及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本規定。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市太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內建筑外立面改造行為按本市太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建筑外立面裝飾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12年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