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辦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方案

時間:2022-05-07 0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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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辦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方案

為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新的運行機制和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各縣(市、區)按照“制止新債、鎖定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要求,在嚴格制止發生新債的基礎上,用2年左右時間全面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長期債務。

二、基本原則

(一)誰舉債誰負責?;鶎俞t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化解工作由各縣(市、區)政府具體實施。市政府對各縣(市、區)的債務清理化解工作予以支持幫助。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底數的基礎上鎖定債務,由各縣(市、區)政府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化債的先后順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諾后補助。由市醫改辦公室與各縣(市、區)醫改領導小組簽訂責任書,各縣(市、區)承諾在2年左右時間內全面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任務。結合中央、省財政補助情況,市財政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債務化解任務的縣(市、區)給予適當補助。市醫改辦公室對各縣(市、區)債務化解工作統一組織考核,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債務化解任務的扣回相應補助資金。

三、界定債務化解范圍

納入本次債務化解范圍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由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化解范圍的債務是指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過程中形成的長期債務,主要包括發生于業務用房、輔助用房建設維修和醫療設備購置等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直接相關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的債務。債務計算時間截止到年12月31日。年1月1日至本實施方案印發之日形成的債務,各縣(市、區)參照本實施方案自行化解。

四、明確償債資金來源

各縣(市、區)可從以下渠道籌集償債資金:

一是統籌安排地方一般預算收入、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

二是上級財政安排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以獎代補”資金;

三是上級財政用于支持化解債務的專項補助資金;

四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前的收支結余資金;

五是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后超收的資金中調劑一定的比例用于償債;

六是通過統籌有關非稅收入途徑籌集資金;

七是社會捐資贊助的償債資金。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街道)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化解債務。

各縣(市、區)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落實償債資金,市級財政將根據中央、省財政補助政策對各縣(市、區)進行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五、清理化解程序和時限要求

(一)年11月30日前,各縣(市、區)要成立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報市醫改辦公室、發改委、財政局、衛生局備案。

(二)年11月25日前,各縣(市、區)要完成債務清理核實工作,按照債務來源和用途逐筆登記造冊,建立債務臺帳和數據庫。

(三)年12月10日前,各縣(市、區)要完成債務認定工作,將認定的債務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剝離給縣(市、區)政府,并及時將認定債務情況匯總報市醫改辦公室、發改委、財政局、衛生局。

(四)年12月31日前,市醫改辦公室會同發改、財政、衛生部門完成各縣(市、區)的債務審核和考核工作,反饋審核、考核意見。

(五)年1月31前,各縣(市、區)政府對認定的債務按原債務協議,區別不同情況和輕重緩急,制定分期分批還款計劃。

(六)年6月30日前,各縣(市、區)政府根據還款計劃,如期償還結清各項債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部門職責。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精心組織實施,強化協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化解債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推進。各縣(市、區)醫改領導小組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發改、財政、衛生部門要會同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債務清理、核實、鎖定和資金籌集等工作。

(二)明確主體,分類逐步化解。各縣(市、區)政府要統一組織發改、審計、財政、衛生、監察等部門對每一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每項、每筆債務認真清理核實,剔除不實債務,鎖定實際債務。要堅持程序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各項債務情況,廣泛接受監督。各縣(市、區)有關部門要對上報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進行審核和認定,確保債務數據合法、真實、完整和準確。按照舉債主體、債務來源、債務用途對債務進行分類,嚴格劃分縣鄉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各方責任,將審核認定的全部債務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剝離出來,交給縣(市、區)政府??h級財政要在預算中特設專戶,單獨列支用于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支出,相關資金不作為預算安排正常衛生支出的基數。要區分輕重緩急,明確償債次序,分類逐步化解債務。要優先償還醫務人員集資等個人債務。

(三)落實投入,制止發生新債。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關于貫徹發號文件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的要求,落實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等各項經費,不留經費缺口?;鶎俞t療衛生機構建設項目和設備購置要按程序申報,經批準后實施,所需資金由政府納入財政預算足額安排。未經批準、資金未落實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經批準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都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舉借新債。各縣(市、區)要加強源頭控制,確?;鶎俞t療衛生機構建設與政府財力水平相適應,不得將應由政府承擔的資金轉嫁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四)嚴格紀律,實行責任追究。各縣(市、區)不得借新債還舊債,不得向群眾攤派,不得擠占挪用其他醫改專項資金,不得影響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和推進綜合改革。要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化解和不得舉借新債落實情況作為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發改、財政、衛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的監督體系和制約機制。對違反規定搞建設、上項目、借新債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部門,視情節輕重和數額大小,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補助資金及造成資金損失的,除追回補助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