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定密工作方案
時間:2022-05-13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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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規定所稱“定密工作”是指:市局依法對工作中所產生或所派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工作的總稱。
第二條凡市局機關各處室及各直屬單位在日常工作中產生或派生的各種含有國家秘密的紙質公文、電子介質、聲像制品、圖片資料等載體,或屬于國家秘密但尚未形成一定載體的事項,均應納入定密范圍。
第三條定密工作領導體系:
市局定密工作由局分管領導具體抓落實。市局辦公室具體組織落實定密工作任務。
市局各處室和各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第一定密審核人,具體負責辦理本部門定密審核工作;市局辦公室負責同志為第二定密審核人,負責在公文會稿過程中把好各定密事項送局領導審批前的審核關。
第四條定密審核人職責:
(一)接受市局辦公室的定密工作業務指導、培訓,熟練掌握與本部門業務工作有關的保密范圍,嚴格執行定密工作程序;
(二)在主管領導的授權范圍內,審核承辦人提出的確定密級、保密期限意見、建議,并向領導人提出審核意見;
(三)指導、檢查、督促承辦人員履行定密工作職責,提出有關考評、表彰、批評或者處分的建議。
第五條定密承辦人職責:
文件、資料的擬稿人,信息采集人、撰稿人、編輯人以及其他各類工作的第一承辦人,為定密承辦人。應根據《司法行政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一覽表》(下稱《一覽表》)等相關要求,對文件、資料、信息或者所承辦工作的內容進行定密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以定密具體意見的形式提出。
起草公文,需使用《市司法局發文稿紙》。若有需制定密級的各類資料、信息等,定密承辦人應填寫《定密審批單》,并將定密的具體意見,填寫在《定密審批單》的相應欄目內。
第六條市局領導和各處室、各直屬單位的負責同志在安排工作、分配任務時,應評估其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事項;認為可能涉密的,應同時向接受工作任務的對象提出保密和依法確定密級的要求。
第七條定密依據的內容:
(一)認為該事項不屬于國家秘密的,注明“非密”;
(二)認為屬于國家秘密的,應根據《一覽表》及相關要求,“對號入座”,確定其密級、保密期限,并注明所依據的名稱及具體條款。
第八條定密工作程序:
(一)定密承辦人在《定密審核單》上提出定密具體意見。
(二)第一定密審核人對密或非密具體意見均應作出明確的審核意見。
(三)第二定密審核人,在內容和格式上把好各定密事項送局領導審批前的審核關。
(四)主管領導或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批準。
(五)各項定密載體的處理:
對定密后的各種載體,各處室及各直屬單位應認真做好登記、保管、歸檔或銷毀工作。
需要向外報送的各種信息、簡報、資料,由辦公室把關按規定的報送渠道、方法報送。
第九條定密審核的內容:
(一)提出定密具體意見的形式是否適用;
(二)擬定密級的依據是否正確、適當,理由是否充分;
(三)擬定的保密期限是否適當;
(四)其他與定密的合法性和適當性有關的事項。
第十條經審核,審核人分下列情形提出定密審核意見:
(一)對形式規范,內容合法、適當的定密具體意見,予以同意。
(二)定密具體意見內容或形式不符合本規定上述要求的,包括“密級”欄空白、“密級”欄內標有密級而“定密依據”欄空白、未擬定保密期限等,退回原承辦人,要求補正。
(三)定密具體意見適用定密依據錯誤、定密理由不充分、擬定“非密”或者密級錯誤、擬定保定期限、限定知悉范圍不適當的,直接提出更正的審核意見,注明審核依據并通知承辦人;認為必要時,可以在征求承辦人或所在處室領導意見后提出審核意見。
定密審核意見由審核人填寫在《定密審批單》的“審核”欄內,并簽名、注明審核時間。
第十一條定密具體意見經審核后,須由局領導批準。自領導人在《定密審批單》上簽發之日起,定密具體意見或定密審核意見的相關內容生效。
當第一定密審核人與第二定密審核人審核意見不一致時,若領導人簽發時未特別指明,視為批準第二定密審核人的意見。
沒有定密具體意見或未經定密審核的文稿,領導人不予簽發,退回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起草公文、匯編資料、編發信息刊物等,轉發、摘錄、引用了已經由本單位或其他機關、單位確定了密級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內容并形成新的載體,對新形成的載體確定密級屬派生定密。派生定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按所轉發、摘錄、引用的國家秘密事項中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確定,并在新載體上作出相應的密級標志承辦人在填寫定密依據時,只需注明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密級、保密期限、原載體形式、標題、文號及發文日期等原始定密的基本情況。
第十三條對局領導交辦,并由經辦人直接操作的只限極小范圍人員知悉的國家秘密事項,承辦人提出的定密具體意見可不經定密審核人審核,直接提交局領導審核、批準。
第十四條文件每年歸檔后由局辦公室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保管;由各處室及各直屬單位保管的,不歸檔的信息和各種材料除了應保證其完整安全外,還應定期做好清退、銷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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