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農村園區建設辦法

時間:2022-05-22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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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農村園區建設辦法

為加強我市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管理工作,明確園區申報條件,規范園區建設標準,根據《農業部關于創建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的意見》和《省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機構管理

第一條市政府成立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農業副市長擔任組長,市農業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建規局、市國土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扶貧辦、市旅游局、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負責全市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組織領導。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園區辦),設在市農業局,由市農業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市農業局、市財政局各確定一名副縣級領導任副主任,負責現代農業園區日常管理工作。園區辦工作人員從農業系統抽調。

第二條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中、省、市關于園區建設管理的有關政策和意見,統籌領導全市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管理工作;

(二)研究審定推進園區建設的政策意見;

(三)負責審定園區建設總體規劃;

(四)負責審定園區建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五)負責協調成員單位,落實市級建設資金;

(六)加強園區建設管理和資金管理,協調解決園區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條園區辦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領導小組關于園區建設的意見和決定,提出園區建設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二)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園區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三)負責組建園區技術專家組;

(四)負責市級園區的認定;

(五)負責組織園區實施方案審定和批復;

(六)負責園區項目檢查、考評、驗收;

(七)負責園區信息宣傳和工作交流;

(八)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四條園區技術專家組主要職責

(一)負責制定園區技術工作方案;

(二)負責推薦園區生產主導產品、主推技術建議計劃;

(三)負責園區規劃、實施方案的審核工作;

(四)負責各級園區技術指導工作;

(五)負責對全市園區生產技術人員的培訓和指導;

(六)參與園區的檢查、驗收和評價工作。

第五條縣區政府是現代農業園區創建的責任主體??h區政府應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本縣區現代農業園區的建設規劃發展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縣區要積極開展縣級現代農業園區創建工作,今后申報市級現代農業園區,應先取得縣級農業園區資格,申報省級現代農業園區,應具有市級農業園區資格。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七條申報條件

(一)園區要有一定的產業基礎和規模,相對集中連片,平川六縣區園區規劃面積要達到2000畝以上,山區縣要達到1000畝以上;

(二)產業集中度高,重點產業占比達到60%以上;

(三)實現種養結合,生態循環利用,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以上,農產品生產環境達到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要求,主導農產品達到無公害要求;

(四)生產組織方式先進,形成“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農戶”等形式的現代農業產業化格局;

(五)支撐服務體系健全,技術服務、金融服務、農資供應、產品銷售網絡配套、功能到位;

(六)產業體系較為完善,具有產供銷、貿工農一體化的產業服務網絡;

(七)園區建設主題明確,必須是以生產、加工、銷售或技術服務為主要功能的農業產業化市級以上重點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場經營主體。

第八條評審和認定程序

(一)園區辦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各縣區上報的規劃方案進行初審,通過專家評審、質詢論證、量化考核、公示認定,依據結果提出園區認定建設名單,申請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后下達認定文件,并以市政府名義授予“市現代農業園區”稱號;

(二)已認定的園區按照要求編制實施方案;

(三)園區辦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對園區建設實施方案進行評審和批復。

第三章建設標準

第九條總體目標:通過集聚土地、資金、技術、人才要求,促進優勢特色產業發展,推進農業發展方式、經營方式轉變,把現代農業園區率先建設成為推進城鄉統籌、發展現代農業的樣板區,理念超前、裝備完善、科技先進、經營創新的現代農業發展的先行區,為全市現代農業建設探索新思路、新模式和新經驗,輻射建設區域特色鮮明、物質裝備先進、科技支撐有力、經濟效益顯著、園區環境優美的現代農業區域板塊,形成城鄉一體化發展新格局。

第十條建設標準

(一)園區內水、電、路、綠化、通信等基礎設施配套齊全,產業服務體系配套完善,組織生產方式科學先進;

(二)實現種養結合,生態循環利用。畜禽糞便無害化達到一定要求,無污染,環境優美;

(三)加快土地流轉實現園區土地規模經營,農業產業化利益聯結機制比較完善,實現生產與市場對接,農產品生產與精深加工配套;

(四)進入園區的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按照現代企業的運營方式、營銷理念來進行運營管理,年銷售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主導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科技含量高,市場潛力大,對區域經濟帶動能力強;

(五)園區農民年人均純收入高于當地農民平均水平。

第四章資金監管

第十一條園區建設資金來源

(一)市政府安排的園區建設專項資金;

(二)市級有關部門安排的園區建設資金;

(三)各縣區財政配套和整合用于園區建設的資金;

(四)入園企業及農戶自籌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市級專項資金重點扶持設施農業建設,新型農業產業培育,農業發展先進典型模式推廣提升,種、養業兩種體系建設,現代農業物質裝備,現代農業支撐產業體系建設等。

第十三條利用中央和省級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建設的項目,按照中央和省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園區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各級農業、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監管,積極推行和完善項目資金報賬制度。

第十五條園區經市級認定后,先撥付80%的專項資金,市級驗收合格后再撥付20%專項資金。項目完成后,要對建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六條市級部門整合的園區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按照所屬行業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五章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現代農業園區內企業建設產業基地,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采取租賃、轉包、入股、互換等形式流轉土地、林地。各縣區要建立不少于500萬元的土地、林地流轉風險基金,并制定其管理使用辦法。

第十八條對企業在園區的農產品加工用地、批發和專業市場用地等,在審批上優先安排,對不搞永久性建筑,不改變土地權屬的,均視為農業用地,免辦農用地轉用手續,免交新增建設用地有價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和耕地占用稅。

第十九條進入園區的企業享受“三優先”政策,即優先享受國家強農惠農政策,優先享受市級農業產業化扶持資金,優先申報中省農業項目。

第二十條市級財政每年預算安排2000萬元專項資金,對認定的市級現代農業園區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在縣級平面上,要統籌捆綁農業綜合開發、交通、水利、林業、扶貧開發、財政支農、農業產業化等項目資金,集中安排用于現代農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積極幫助農業園區企業申報中、省、市級龍頭企業,爭取專項資金扶持。

第二十三條金融部門重點支持農業園區企業發展,放寬擔保、抵押條件,降低門檻,貸款利率按基準利率執行,符合扶貧貸款條件的企業積極發放扶貧貸款。

第二十四條對在農業園區新建產業基地或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享受信貸資金貼息政策,貼息資金從市級現代農業園區建設專項資金和縣級配套資金中安排。

第二十五條凡進入園區企業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的,每個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獎勵資金從市、縣現代農業園區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六章考核驗收

第二十六條經市級認定的現代農業園區,必須進行定期考核與驗收,市園區辦依據實施方案對全市園區的建設實行年度考核,園區建設任務全面完成后,園區辦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考核驗收采取書面考核與現場考評相結合的方式。具體程序為:

(一)各園區每半年向縣級農業、財政部門提交園區建設情況報告,年終上報年度工作總結;

(二)縣級農業、財政部門對各園區上報的年度總結材料進行考評。每年末將本縣區園區建設情況及考評結果上報市園區辦;

(三)市園區辦在縣區考核的基礎上,組織專家對園區進行重點抽查和綜合考評,確定各園區年度考評結果,并定期全市園區建設情況通報。

第二十七條考核驗收的主要內容為園區建設任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檔案管理情況、運行管理情況和效益情況。

第二十八條園區建設驗收工作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則進行。先由園區建設單位自驗,合格后報縣級管理部門初驗,初驗合格后報市級驗收。省上認定和命名的省級現代農業園區檢查、考核、驗收按照省現代農業園區建設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對年度考核評為優秀的園區給予一定的獎勵,并作為項目申報、資金安排的主要依據;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園區,采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市級現代農業園區稱號等措施。

第三十條對年度計劃執行不力,不履行建設程序,擠占、挪用、截留、滯留專項資金或不落實配套資金,園區規劃推進不力,建設滯后,以及落下半拉子工程的縣區,將視情節輕重采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撥款、停止項目申報等措施,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單位和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