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單位聘用實施方案

時間:2022-07-05 11: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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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單位聘用實施方案

按照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關于在區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的意見》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標準,按照“脫鉤、分類、放權、搞活”的基本原則,引入競爭激勵機制,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逐步建立起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符合本單位特點、充滿生機與活力的人事管理新機制,充分調動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提供平臺,為其干事創業營造良好的環境。

二、實施范圍

區法律援助中心。

三、崗位的設置

法律援助中心設主任、法律咨詢接待員、檔案資料員。

四、人員的聘用方式

按照區編辦《關于對市區法律援助中心定編的批復》文件批準的編制數(3名)聘用。由于人數較少,對所聘人員采取直接聘用方式進行。

法律援助中心在編人員3名,擬聘崗位分別是法律援助中心主任1名、法律咨詢接待員1名、檔案資料員1名。合同期限為三年。

五、聘用單位的權利

聘用單位對受聘人員的工作情況實行年度考核,必要時,增加聘期考核。考核結果是續聘、解聘或調整崗位的重要依據。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聘用單位將調整該受聘人員或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后調整崗位。崗位變化后,該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同時作相應的改變,聘用合同作相應的變更。受聘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變更的,聘用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合同期滿,所在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續簽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

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單位、受聘人員須協商一致;如雙方未達成一致,原合同繼續有效。對違反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聘用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按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給予賠償,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關系后,聘用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銜接工作。

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時,對應簽而未簽或拒簽聘用合同的人員,給予3個月的待聘期。到期仍不簽訂聘用合同的,不再繳納各類社會保險,作自動離職處理,按事業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檔案轉遞手續。

實行聘用合同制,對有其它情況未聘用人員的退養、創業、待崗、停薪留保、辭職等事宜,按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關于在區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實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是一項系統工程,根據上級關于加強領導,穩妥推進的要求,成立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工作領導小組,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其他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為領導小組成員,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周密部署,進一步理順與相關部門的關系,確保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加強宣傳,凝聚人心

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涉及相關人員的切身利益,要利用多種渠道,采取多種形式,做好宣傳,要讓領導知道,有關部門了解,相關人員知曉,要發動各方力量關心支持這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要靠上去做工作,摸清思想脈搏,切實解決好涉及相關人員切身利益的問題,確保聘用中聘用后隊伍不亂,業務不斷,人心不散,確保各項工作健康、快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