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整治方案
時間:2022-07-31 1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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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2〕18號)及全省“小金庫”治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按照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廳〔2012〕18號)的部署和要求,現就我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專項治理的范圍和內容
(一)專項治理范圍
此次專項治理范圍是,全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中以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重點。
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事業單位是指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批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5〕15號)規定所設立的各類社會服務組織。
(二)專項治理內容
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納入治理范圍。重點是2007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11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二、專項治理的實施步驟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從本方案下發之日起至2012年11月底基本結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實施步驟分為四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2012年6月5日前)
各級各部門落實領導責任,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形成一把手負總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深入做好思想動員、政策宣傳、計劃制定和組織部署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介作用,支持群眾監督,鼓勵群眾舉報,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二)自查自糾(2012年6月底前)
凡列入此次專項治理范圍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工作措施,認真組織自查,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各單位按規定上報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并填報《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自查面必須達到100%。
為保證自查效果,各級各部門要組織力量,有重點地進行督促指導,及時做好政策解釋和咨詢工作,盡量把問題解決在自查階段。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根據《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匯總填寫《“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逐級上報。各級各部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于2012年6月30日前將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統計表報送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重點檢查(2012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糾基礎上,全市各級“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組織開展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得低于納入治理范圍單位總數的5%,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檢查面不得低于20%。
重點檢查對象:
1、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
2、教育、衛生、交通、民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
3、賓館、培訓中心、招待所、出版社、報刊、雜志社等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隸屬關系的單位;
4、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的部門和單位;
5、有群眾舉報的部門和單位;
6、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
重點檢查要與規范津貼補貼、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節約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強銀行賬戶監管,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票據管理檢查、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檢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和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等工作相結合,也要與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等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整體推進,綜合實施。
重點檢查報告及《“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要逐級上報,各級各部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匯總后,于2012年10月31日前報送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整改落實(2012年11月底前)
各級各部門要針對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實,做到資金資產處理到位、違紀責任人員處理到位。整改過程中要深入剖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強化源頭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各級“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加強對整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各級各部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將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于2012年11月30日前上報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全市“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形成專題報告,經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報市委、市政府。
三、專項治理的政策規定
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小金庫”治理工作鼓勵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各級各部門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二)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對設立“小金庫”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設立“小金庫”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三)對專項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和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2〕18號)下發之后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專項治理的組織領導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分口把關。
成立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范圍“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關政策規定和治理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要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具體負責“小金庫”治理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
各級各部門要成立由分管領導牽頭、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專項治理領導機構,并設立日常工作機構。各級各部門“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及日常工作機構的設立情況請于2012年6月10日前報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專項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廣泛宣傳發動
各級各部門要做好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報刊、廣播和電視等新聞媒體,多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地宣傳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和政策規定,對治理工作中發現并查處的典型案例有選擇地予以公開曝光,使廣大干部群眾充分了解、支持治理工作。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通過編發工作簡報等方式,及時通報治理“小金庫”工作進展情況。
(二)落實舉報制度
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注意發揮網絡舉報作用。要認真做好舉報的受理工作,建立舉報登記和查處督辦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著落。要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依紀從嚴懲處。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出并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3%-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
(三)做好協調配合
各級“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及日常工作機構要充分發揮牽頭、協調和指導作用,主動加強聯系和溝通,及時傳達有關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加強對方案制定、自查自糾、重點檢查、案件移送、宣傳報道等工作的監督和協調力度,建立科學有效、目標明確的專項治理工作協調機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有關紀律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典型,對有關責任人員及時作出處理;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做好重點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對違反財政法律法規問題的處理處罰工作;各級宣傳部門要協調有關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做好“小金庫”有關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處理工作;各級稅務部門要做好有關涉稅問題的查處工作;相關金融監管機構要協調商業銀行對專項治理工作給予支持配合,對專項治理中涉及的賬戶查詢、資金凍結和劃轉等事宜,依法及時辦理,特別是對“小金庫”舉報線索的核查取證工作,金融機構要積極配合。
(四)加強工作督導
專項治理工作期間,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將派出督導組,分赴各縣、區、市直各部門進行工作督導,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督辦典型案件。對工作組織領導不力、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不認真,以及拒絕接受重點檢查的,要嚴肅批評并責令整改。各級各部門要結合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對下級和所屬單位治理工作進行督促指導,確保專項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五)構建長效機制
各有關方面要在此次專項治理的基礎上,繼續加強制度建設,深化改革。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并嚴格執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機制。各級財政機關要針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研究完善有關制度和監管措施,以清促建,標本兼治,把我市財政管理制度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從源頭上防止和杜絕“小金庫”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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