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健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方案
時間:2022-07-14 05: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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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1年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衛﹝2021﹞33號)要求,結合我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際需求,制定縣2021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一、監測目的
收集我縣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污染數據,分析危害因素可能來源,為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標準制定、修訂及跟蹤評價以及風險管理提供科學依據。適時發現食品安全風險和食源性疾病暴發隱患,便于及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和監管措施。
二、監測內容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
1.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對食品中化學性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開展常規監測,常規監測5大類食品共18份樣品,并結合根據需要適時開展本地區特色食品監測。
2.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監測。對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開展常規監測,常規監測3大類食品共27份樣品,并結合根據需要適時開展本地區應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二)食源性疾病監測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監測。開展食源性疾病診療的醫療機構全年對食源性疾病病例進行監測,監測內容包括:臨床癥狀、飲食暴露史和診斷結論等信息。
2.食源性疾病暴發監測。對經流行病學調查確認的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信息進行收集和歸因分析。
3.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對病人和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分離株進行分子分型和聚類分析,為聚焦性病例識別和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三、監測工作相關要求
(一)監測點和哨點醫院設置
1.食品樣品采集送樣監測點:我縣是承擔2021年食品樣品采集送樣監測任務。
2.食源性疾病監測醫院:我縣所有承擔食源性疾病診療的醫療機構,包括綜合醫院(含中醫醫院)、兒童醫院、婦產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等。
(二)工作要求
1.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監測。監測樣品采集點覆蓋我縣所有轄區域,樣品數量不得少于市級方案規定的任務量,同時采集的本地產品的數量不低于本監測方案規定任務量的60%。我縣綜合考慮本地區生產和消費情況,科學設計采樣方案,保持食品監測的監測點、采樣點和采樣時間相對固定,避免集中采樣。并加強對采樣人員培訓,強調采樣時應當按要求逐項記錄采樣信息,不得漏項。監測結果一旦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應當擴大問題食品品種或品牌的樣品數量。積極開展本轄區地方特色食品監測,樣品數量和監測項目不做限制。
2.食源性疾病監測。監測醫院負責食源性疾病個案信息和生物標本的采集、檢測、信息報送。疾控中心負責監測信息的審核分析、食源性疾病暴發的流行病學調查等,并承擔監測工作的技術培訓和質量控制,其中現場督導工作每個季度開展1次。疾控中心每年須開展對所轄區食源性疾病監測醫療機構疾的食源性疾病暴發流行病學調查培訓,且培訓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
(三)監測方法
參見《2021年國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監測工作手冊》、《2021年國家食源性疾病監測工作手冊》。
(四)監測結果報告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等相關規定,按照監測方案要求報告監測結果。
1.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監測。
我縣疾控中心按市級方案要求進行采樣送樣,并根據市疾控中心反饋的監測數據;發現重要食品安全隱患應當在核實后報送并及時告知上級機構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縣疾控中心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向市疾控中心報送上一季度的匯總分析報告,2022年1月10日前報送全年監測結果分析報告和工作總結。
2.食源性疾病監測。
我縣承擔食源性疾病病例監測工作的醫院應當按時向當地縣疾控中心報送監測信息;縣疾控中心按時向市疾控中心報送監測結果。
縣疾控中心每月5日前向市疾控中心報送上月疑似聚集性病例分析結果??h疾控中心每季度第1個月的10日前向縣區衛生健康委報送上季度匯總分析報告,2022年1月10日前向縣衛生健康委報送全年監測結果和工作總結,同時抄送市疾控中心。
我縣轄區醫療機構和縣疾控中心發現食源性疾病病例、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向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h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信息核實。發現與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行為有關的病例、事件和食品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并報告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h疾控中心應當在啟動和完成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流行病學調查后及時進行網絡填報。
縣疾控中心匯總、分析醫療機構報送的監測結果,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h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調查處置情況通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3.及時通報監測情況。
承擔監測任務的部門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及時向轄區內衛生健康委通報監測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同時抄送上級疾控中心。
縣疾控中心應分別于2021年7月1日和2021年12月31日前報送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上半年和全年工作總結與分析報告,同時抄送上級疾控中心。
四、職責分工
在縣衛生健康委領導下,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我縣食源性疾病監測醫療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全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應當協助監測工作人員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采集樣品和收集相關信息,保證監測工作順利開展。
縣衛生健康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監測計劃和本市方案的要求,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訂本地區實施方案并于本方案下發后30日內提交市衛生健康委,加強組織管理與協調,適時開展督導檢查和通報監測結果。
縣疾控中心協助縣衛生健康委制定本級年度監測實施方案和抽樣實施方案、對本縣監測點進行技術培訓和質量控制、參加國家和省市組織的檢測分析質量控制工作、承擔監測樣品采樣和送樣工作任、審核本地區監測數據并按時上報監測數據、數據統計分析及撰寫本縣年度監測總結報告等。
縣區疾控中心負責本轄區的食源性疾病監測工作:參加上級組織的業務培訓;對轄區內承擔食源性疾病監測的醫院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控制;承擔食品樣品采集;受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托,對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食品監管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并留存記錄;按時審核、上報監測數據;開展數據統計分析及撰寫分析報告等。
承擔食源性疾病病例監測的醫院全年開展食源性疾病監測,并協助疾控機構開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學調查。
五、工作要求
(一)縣衛生健康委要參照《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2021年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縣級監測方案,并將縣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及編寫說明報市衛生健康委備案,我縣開展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監測,監測樣品采集點涵蓋我縣所有轄區。參加省市級疾控中心應對采樣的縣進行的業務培訓。我縣監測樣品數量不得少于市級監測方案要求的任務量,同時本地產品的數量所占比例不低于市級方案規定任務量的60%。綜合考慮本地區食品生產和消費量等實際情況,科學設計采樣方案,保證食品監測的采樣點和采樣時間相對固定,避免集中采樣。
(二)縣衛生健康委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加強本地區監測工作的組織管理,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委。按照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委應當收集并分析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承擔監測任務的部門應當按照《市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質量管理方案》要求,結合部門監測任務,加強監測工作的質量管理。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承擔風險監測任務的技術機構進行相應的培訓,加強監測機構管理,提高工作質量和有效性。縣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和疾控機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培訓和工作指導。
(四)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做好轄區監測工作的技術指導、監測數據的匯總分析以及質量管理,并牽頭做好轄區監測數據統一匯總分析工作;同時做好對轄區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指導,加強人員培訓和質量管理,及時對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和隱患信息進行評估研判。承擔監測任務的技術機構要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信息完全無誤,按照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五)監測工作人員可以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協助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采集樣品和收集相關信息,保證監測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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