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時間:2022-10-27 0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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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關于加強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嚴格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任務,集中解決水庫上游畜禽養殖污染問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畜禽規?;瘶藴驶B殖布局規劃,完成非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戶)糞便雨污分流,污水貯存、處理、資源化利用設施配套建設和糞污無害化處理設施改造,堅決對禁養區內養殖戶實行關停并拆除棚內設施或轉產,堅決遏制畜禽養殖污染擾民、信訪高發態勢,集中解決養殖污染問題。
二、工作任務
1、托清畜禽養殖底數。各管理區、村在前期統計上報反饋底子的基礎上,再進一步排查摸底,切實摸清底數,掌握轄區內養殖情況,確保底子清,為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打好基礎。
2、非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戶)糞污無害化處理設施改造提升。7月30日前對非禁養區內畜禽養殖戶配建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糞污處理設施、除臭設施,養殖場周圍環境衛生進行清理達標。逾期達不到要求的養殖場(戶)依法清理取締。
3、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戶)進行清理取締或轉產。禁養區(水庫二級水源地保護區、鎮駐地、沿河50米范圍內)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對禁養區內畜禽養殖戶進行清理取締或轉產。
4、建立長效機制。在非禁養區實行準養證制度,對符合養殖標準、配建合格由鎮畜禽污染整治專班驗收的放準養證,對不符合養殖標準的不予發放準養證,并下達停養整改通知書,整改合格后再允許養殖。在禁養區建立獸醫站、管理區、村三級監管機制,各村加強巡查,發現反彈及時上報管理區,管理區上報鎮級層面,及時制止,確保禁養區不反彈。
三、工作標準
1、非禁養區養殖戶整改提升標準
(1)建有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三級沉淀池,沉淀池上方安裝防雨設施,鋪設養殖棚通往沉淀池的排污管道。
(2)建有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儲糞場,儲糞場上方安裝防雨設施。
(3)養殖棚舍內安裝除臭設備,并正常使用。
(4)養殖棚舍周邊無污水、無污糞,清潔干凈,無直排現象。
禁養區養殖戶清理取締或轉產標準
(1)全面停止養殖或者轉產,未轉產的需要拆除養殖設施,拆除養殖棚或養殖圈舍;轉產的需要拆除養殖設施。
(2)全面停止養殖或者轉產后,需清理圈舍及周邊糞污及垃圾,達到地面干凈,無污水污物存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班子成員包扶所在管理區的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牽頭各管理區完成轄區內禁養區清理取締或轉產,非禁養區內改造提升工作。各管理區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組織各村加快整治進度。獸醫站負責對非禁養區整改提升提供技術指導,確保養殖戶提升有標準可依。
(二)嚴格驗收工作。實行銷號制度,整治完成的及時上報,鎮考核辦、獸醫站、環保辦聯合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銷號。
(三)發揮各方合力。動員鎮、村兩級黨員干部及職能部門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積極動員非禁養區、禁養區養殖戶的親屬朋友工作,引導養殖戶自覺進行拆除或改造提升。獸醫站與放苗中間商簽訂放養保證書。強化各級聯動,對拒不拆除或整改提升的,報縣農業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四)建立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對禁養區、非禁養區內養殖場(戶)清理取締及改造提升工作實行每日一調度、兩日一通報制度。對各管理區、村畜禽養殖污染整治開展情況和工作進度以簡報形式進行通報。
五、工作考核
考核對象為各管理區、村,實行百分制考核,各管理區成績為所轄村成績的平均值,成績列入年終考核成績。
(一)禁養區
(1)自即日起實施停養驗收制度,各村畜禽養殖戶清欄后利用一至兩天時間拆除養殖設施,清理周圍環境衛生,報畜禽污染整治領導小組等待驗收,每出現一戶清欄后不上報、不驗收的,扣所在村2分,并限期整改。
(2)從即日起每發現一處養殖場(戶)清欄后反彈復養的扣村5分,并限期拆除。對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根據以上標準加倍處罰。對工作落后的,給予相關責任人組織處理,并視情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3)禁養區內2021年7月30日前應全部清理治理完畢,到期禁養區內仍有養殖場(戶)未清理取締的,扣村10分,并限期拆除,對弄虛作假的根據以上標準加倍處罰。
(二)非禁養區
非禁養區內2021年7月30日前應全部提升改造完成。每出現一處未按照標準提升改造的扣村5分,并限期整改。
非禁養區內每出現一例雖提升改造完成,但在養殖過程中存在“建而不用、用而不管”致使糞污直排的,扣所在村10分,并限期整改。
(三)加減分項目
1、自即日起每轉產一處加村5分;每發現一處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的養殖場扣村50分。
2、每出現一例因畜禽養殖污染治理不力造成群眾撥打12345熱線電話或造成信訪案件的,一經查實,扣所在村10分,并限期整改,禁養區內養殖場一律關停,適養區內養殖場經整改仍達不到標準的限期關停,并清理在養畜禽及養殖設施。
(四)考核兌現
年底考核得分前10名的村和前3名的管理區,分別授予“養殖污染治理工作先進單位”。考核得分最后2名的村和最后1名管理區取消一切評先樹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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