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檢工作方案
時間:2022-11-18 03: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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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抽檢工作,有效發揮食品抽檢在食品安全監督執法中的技術支撐作用,切實保障群眾飲食安全,結合省局食品抽檢監測計劃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落實“四個最嚴”為根本遵循,以讓人民吃得放心為目標,以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為手段,以創新食品安全監管方式為動力,以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為導向,有效防控系統性、區域性和行業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進一步落實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促進食品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食品安全抽檢以發現問題、防控風險為基本原則。加大對農獸藥殘留、重金屬殘留、生物毒素污染等指標的抽檢力度,加強對農產品批發、校園周邊等重點區域的抽檢,提高問題發現率。
(二)堅持廣泛覆蓋。食品安全抽檢堅持點面結合、統籌兼顧。努力實現監督抽檢覆蓋城區、農村、城鄉接合部等不同區域,覆蓋生產、流通、餐飲、網絡銷售等不同業態。
(三)堅持檢管結合。配合日常監管、專項整治,聚焦輿情熱點,及時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抽檢;結合飛行檢查、體系檢查等日常監管發現的問題,以及法規制度、食品質量提升工程實施等情況,適時調整抽檢任務;加強監督抽檢與日常監管信息的互聯共享,聯管聯動。
三、工作任務
2021年食品安全抽檢涉及食用農產品、餐飲食品(含現制現售食品)、市州專項抽檢任務3大類,共安排抽檢食品及餐飲具700批次,其中食用農產品200批次,餐飲食品(含現制現售)、餐飲具220批次,市州專項抽檢280批次(含食鹽15批次)。
(一)抽檢對象
2021年度食品安全抽檢應覆蓋各園區。經營環節抽樣應涵蓋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小食雜店、學校和托幼機構食堂以及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旅游景區餐飲服務單位等不同業態。要加強對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問題多發區域、大型集體餐飲場所、農村和城鄉結合部、中小學校園以及周邊等重點區域的抽檢。專項抽檢主要針對轄區內地方特色食品、監管過程發現的高風險性食品、2020年食品安全抽檢中不合格率高食品、專項整治類別食品、節令性食品及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食品等進行抽檢。
(二)抽檢時間和頻次
為進一步增強食品安全抽檢工作的計劃性、科學性和針對性,充分體現抽檢時間的均衡性、時效性和靶向性,2021年食品安全抽檢時間為4月1日-10月30日,季節性生產銷售的食品或存在季節性質量安全風險的食品在相應季節增加采樣量。對2020年抽檢不合格企業、品種和項目加大抽檢頻次。節令性食品在節前開展抽樣檢測,具體食品安全抽檢任務分配如下:
4月:完成食品抽檢100批次、食用農產品40批次;
5月:完成食品抽檢100批次、食用農產品35批次;
6月:完成食品抽檢100批次、食用農產品25批次;
7月:完成食品抽檢50批次、食用農產品25批次;
8月:完成食品抽檢50批次、食用農產品25批次;
9月:完成食品抽檢50批次、食用農產品25批次;
10月:完成食品抽檢50批次、食用農產品25批次。
四、組織實施
(一)制定抽檢工作實施方案
按照《省2021年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及評價性抽檢計劃》《2021年市州食品安全抽檢計劃》《2021年市州食品安全抽檢項目表》要求,制定2021年度食品安全抽檢工作方案,明確抽樣地點、抽樣頻次、抽樣進度、檢驗項目及抽檢品種。
(二)合理分配抽檢任務
食品安全抽檢要統籌采樣進度,合理分配采樣時間和采樣量,全年均衡完成抽檢任務,避免出現集中抽樣,集中檢驗。
(三)確定抽樣單位和承檢機構
根據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總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規定》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實施細則(2021年版)》要求,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四)抽樣檢驗
食品安全抽樣人員在抽樣過程中應堅持問題導向,有效避免重復抽樣、多頭抽樣等問題的發生,盡量擴大抽檢業態的覆蓋面,對同一經營企業的產品實施抽樣時每批不得超過6個批次。樣品屬地理標志保護、有機認證產品的,應在抽樣單或檢驗報告中予以備注。
承檢機構應在要求的時限內完成相關配套計劃的抽樣、檢驗及不合格樣品的復核等工作,并將相關抽樣檢驗數據及時錄入《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管理系統》。對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樣品和問題樣品必須進行復核,確保檢測結果準確可靠后,于完成檢驗后的24小時內對檢驗報告等資料進行審核,并完整上傳至“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
(五)核查處置
各園區市場監管部門要責任到人,負責食品安全抽檢工作及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人員應在收到不合格結果通知書后,立即啟動核查處置工作,按規定要求督促其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并依法開展核查處置工作。不合格檢驗結論表明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應在24小時內啟動核查處置工作。未經復查,或者復查后同種食品仍然被檢出問題的,食品生產者不得恢復生產同種食品。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食品安全抽檢工作負責人員還需按要求開展“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核查處置模塊核查啟動、產品控制、原因排查、行政處罰情況的填報工作。核查處置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切實防止失職瀆職行為,要對不合格樣品實行“一樣品一表一案卷”建立檔案。
對國家總局規定高風險限時限報的不合格樣品,核查處置工作應當在24小時之內啟動。
(六)信息公布
市場監管部門應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出具10個工作日內或完成異議復檢工作后依法依規及時公布食品安全抽檢信息。可能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應當在信息公布前加強分析研判。
承檢機構實行首檢負責制,應對擬公布食品安全抽檢結果信息進行整理、匯總、核對,并對產品信息、企業信息、檢驗數據和檢驗結論等內容的準確性負責。
五、結果分析利用
各園區市場監管部門應強化對抽檢結果的分析利用,及時向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等機構通報抽檢不合格信息,對發現可能存在食品安全苗頭性、系統性、區域性問題和風險的及時報告。
六、抽檢評估
為規范食品檢驗檢測機構抽樣檢驗工作行為,有效提高工作質量,確保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按期高質量完成,2021年將推行抽檢監測執行效果評價,承檢機構在每批任務完成后應認真核實并評價計劃執行效果,重點從人員培訓、組織實施、數量執行、范圍區分、不合格問題檢出率、數據差錯率等各方面進行效果自評,填寫《2021年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計劃實施效果評價表》(附件4),于每批任務完成時限后的3個工作日內報送市場監管局。市場監管局在2021年4月、6月分別對承擔食品抽檢監測承檢機構開展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以承檢機構工作進度、抽樣環節規范性、樣品管理、檢驗過程控制、數據及報告管理、質量分析、國抽系統信息錄入等為重點。監督檢查采取查閱資料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查閱資料。重點查閱承檢機構抽樣檢驗人員情況、設施設備檔案、抽檢工作實施方案及管理制度、檢驗資質證書、管理體系等文件資料。
(二)現場檢查。對承檢機構抽檢監測的工作組織實施及管理、設施設備及環境、抽樣、樣品流轉及儲存、檢驗、報告出具等抽樣檢驗各環節進行現場檢查。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園區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2020年食品安全抽檢工作及日常監督管理制定2021年園區食品安全抽檢計劃,向園區管委會申請食品安全抽檢經費,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抽檢工作。
(二)各園區市場監管部門應充分發揮在核查處置中的“協調器”作用,確保各類核查處置案件嚴格控制在領取后的90個自然日內完成,并準確填報信息系統。
(三)參與抽檢的市場監管部門、抽樣單位、承檢機構及其
工作人員不得隨意更改抽樣地點和樣品信息,不得瞞報、謊報、漏報檢驗數據,不得擅自有關抽檢的信息,不得在開展抽樣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檢單位和接受被抽檢單位的饋贈,不得利用抽檢結果開展有償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市場監管局在對承檢機構監督檢查的基礎上進行不定期巡查,回訪被抽樣單位,采取發放問卷調查、電話回訪等形式,隨機抽查承檢機構工作紀律。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抽檢行為一律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四)抽樣人員和參與抽樣的監管人員應自覺落實疫情防控
有關要求,嚴格遵守被抽樣單位關于疫情防控的相關規定,確保在做好自身防護的基礎上再行開展抽樣和檢驗工作。
(五)各園區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食品安全抽檢監測
工作,確定負責食品安全抽檢工作的人員要相對固定,請各園區于2021年3月25日前填報食品安全抽檢工作負責人登記表(附件5)報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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