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房屋改建規劃工作交流
時間:2022-02-10 0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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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場鎮居民自有房屋的改擴建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119號)、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印發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價款確定技術規則(試行)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255)、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發〔〕113號)和市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落實土地出讓制度的通知》(府〔〕31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就進一步規范場鎮居民房屋改擴建審批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控制改擴建審批范圍
場鎮居民申請自有房屋改擴建,需持有效房地產權證,在不改變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審核符合規劃的,可以辦理改擴建審批。凡涉及非經營性建設用地經規劃部門調整為商住用地的,按渝府發〔〕119號文件關于已供應的土地改變用途收回土地后出讓的類型規定,不得辦理“劃轉出”和改擴建審批。
二、繼續落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凡原使用權類型屬劃撥用地的,申請危房改建并保持原建筑面積不變的,可維持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變;申請改擴建增加建筑面積的,在不改變原土地用途,經規劃部門審核符合規劃的,按協議方式先行辦理劃轉出,按渝國土房管發〔〕255號文件補交土地出讓金,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三、嚴格限定場鎮居民改擴建建設規模
在改擴建審批中嚴格按照單戶不超過300平方米,多戶聯建不超過平方米進行管控審批。
四、嚴格控制改擴建新占國有建設用地面積
為嚴格落實招拍掛制度,促使國有建設用地公開、公平、公正交易,防治國有資產流失,原則上不予審批場鎮居民擴建新占國有建設用地。對于各鎮街加快推進舊城改造,實施場鎮規劃,涉及小面積國有邊角用地,經區規劃局認可不能單獨開發建設,且需納入居民改建一起建設的,可通過公示程序協議出讓,該面積原則上不超過20平方米。
五、進一步明確增加建筑面積的計算方法
“劃轉出”增加建筑面積按規劃許可面積減房屋產權證確權面積計算;原屬協議出讓土地的,按規劃許可面積減原出讓合同面積計算,如原出讓合同未明確面積的,以規劃許可面積減房屋產權證確權面積計算。
六、調整改擴建審批中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
(一)“劃轉出”仍按申請用地時區政府公布的對應土地用途級別出讓金標準和房屋產權證確定的建筑面積乘積的結果作為應實繳的土地出讓金,商業、居住容積率不足1.5的按1.5計算,超過的據實計算。
(二)改擴建審批中新增建筑規模的,按照申報時區政府公布的對應土地級別綜合樓面價標準乘以增加的建筑面積計算補交土地出讓綜合價款。目前按區人民政府《關于頒布區年度增加建筑面積補交國有土地出讓價款綜合樓面地價標準的通知》(府發()79號)文件規定執行,如標準調整,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三)涉及新占國有建設用地的,取基準地價、基礎價格和對應土地級別綜合樓面價標準計算的土地價款高者,作為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凡我區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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