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集中制最

時間:2022-10-17 10:50:00

導語: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集中制最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集中制最

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集中制最基本的原則之一,也是黨內重要的政治紀律。

當前,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貫徹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個人主義傾向。突出表現為:黨組織在做出重大決策時,“一把手”不征求、不采納多數人的意見,什么事都是個人說了算。二是自由主義傾向。盡管黨組織的決議是按多數人的意見形成的,少數人當面也不反對,但背后公開發表不同意見,到處亂說,在實踐中不執行組織決定,我行我素,或者搞“上有大政策,下有小對策”,使“服從”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文字上。三是派性傾向。一些人把“少數服從多數”等同于“少數人服從多數人”,進而把“少數人”“多數人”的劃分看成是因人而異,一成不變的,以致在組織、領導班子內部拉幫結派,使黨組織、領導班子團結不起來,長期處于派性狀態。四是簡單化傾向。即把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看成是民主集中制決策機制的唯一內容和公式,似乎什么復雜的問題,只要一投票表決,少數服從多數,就迎刃而解,萬事大吉。五是絕對化傾向。把少數服從多數從其它三個“服從”中抽象出來,看成是組織決策的最高準則,以致出現按多數人的意見形成的決議明顯違背上級組織、中央的決議這一不正常現象,等等。這些問題不解決,民主集中制就不可能真正貫徹好。

1.少數服從多數體現了民主集中制量的規定性。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有機結合,是科學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這些都是從質的規定性方面來說明民主集中制的。如同任何事物一樣,除了質的規定性外,民主集中制還具有量的規定性?!吧贁怠薄岸鄶怠奔捌潢P系,就是它的一種基本內涵量,從一個方面反映了民主與集中的程度、方式等。

“少數”“多數”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中,并不是單純表示數量的多少,也不等于“少數人”“多數人”,而是用來表示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討論決定具體問題時,內部成員意見分歧的程度?!吧贁怠敝干贁等说囊庖?,“多數”指多數人的意見?!吧贁捣亩鄶怠眲t是指在處理這種分歧時,“少數人的意見”應服從“多數人的意見”,按照多數人的意見做出組織的決定。既然是表示具體認識問題上的分歧程度,“少數”“多數”的表現當然也就因事而異而不是因人而異了,是變化不定而不是一成不變的。具體問題不同,“少數”“多數”也就不一樣。在這件事上,持肯定意見的可能是多數,持否定意見的是少數;在那件事上,持肯定意見的則可能是少數,多數持否定意見。具體到個人來說,在這件事上,我的意見可能屬于“多數人意見”,在那件事上,我的意見又可能屬于“少數人的意見”。顯然,這與那種以人為界、從派性上來理解“少數”“多數”截然不同。民主集中制中一直提“少數服從多數”而不是提“少數人服從多數人”,這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執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深刻體現了民主集中制的本質要求。一方面,黨組織做出的決定集中了大多數人的意見和智慧,防止少數人甚至是個人說了算,不僅增加了決策的科學性,也有利于調動大多數人的積極性,使決定得到更好貫徹,因而是民主的。另一方面,少數人的意見服從多數人的意見,確保了意志的統一,進而保證了行動的一致性,維護了黨的團結,增強了黨組織的戰斗力。這又是集中。如果僅僅是充分發表意見而少數不服從多數,或者多數服從少數,那不是真正的民主,也談不上科學的集中。

2.執行少數服從多數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執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至少包括以下四個環節:

第一,在對重大問題形成決議前,要在組織內部進行充分討論。這里不僅要把有關專家、群眾的意見擺出來,而且要讓每個人充分表達自己的意志、主張,允許不同意見之間碰撞,允許爭論。這是前提。不允許發表不同意見,也就不存在少數服從多數問題了。

第二,公開表決,按照多數人的意見做出組織決定。這是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核心內容。需要指出的是,人類掌握真理的客觀規律表明,真理有時在少數人手里。先發現真理的總是少數人,真理從發現到被大多數人認同,要經過一個社會化過程,需要實踐普遍證明;與之相應的是,由于各種因素影響,有時多數人的意見也與真理性相悖。因此,為了避免武斷、出現失誤,使少數服從多數與堅持真理統一起來,在做出決定前,持主導意見的同志要認真考慮少數人的意見。

第三,在實踐中嚴格執行按多數人意見形成的決定?!胺摹辈粌H表現在決定的形成過程中,最終要落實到堅決執行決定的行動上。那種表面上服從,在實踐中卻自行其是,陽奉陰違,不是民主集中制所講的“服從”。當然,即使少數人的意見是錯誤的,也要允許其保留,這是黨員的權利。同時,客觀地說,一個人放棄自己深思熟慮后的見解,去接受一種相反的意見,不僅需要勇氣和毅力,也需要時間。但不論怎么說,首先必須堅決執行組織決定。

第四,逐步消除意見分歧。允許少數人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見,這是科學的。但是對于作為一個整體的黨組織、領導班子來說,長期存在意見分歧(盡管是“保留”意義上的分歧),畢竟不利于組織決定的徹底執行,不利于黨的意志統一和行動一致。因此,在按多數人的意見做出決定后,必須進一步消除意見分歧。做到這一點,對持主導意見的人來說,要繼續對持不同意見的人,進行艱苦細致的說服、教育,要以理服人,不能因為人多勢眾而以勢欺人。尤其是要用事實說話,促使少數人改變自己的看法,逐步接受多數人的意見。對于持反對意見的人來說,既要善于堅持真理,在堅信自己意見具有真理性時,要積極主動在組織內部進行不懈的宣傳、說服,爭取大多數人的支持;同時,發現自己意見是錯誤的,也要敢于承認錯誤,修正錯誤。

3.少數服從多數與其它三個“服從”緊密相聯。

我們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員個人與組織之間,上下級組織之間,具有內在的聯系。四個“服從”正是這種內在聯系的反映和要求,是處理黨內關系的基本準則。它們之間也是相互聯系、相輔相成的。其中,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是核心。

從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來看,一方面,這一原則貫穿于其它三個“服從”之中。服從,是指服從組織的決定、決議。個人要服從組織,而組織的決定本身又是依據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的,體現了大多數人的意見;同樣的道理,下級組織要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要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上級組織的決定、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也是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制定的,代表了更多數人的意見。

另一方面,貫徹執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需要與其它三個“服從”聯系起來,特別是要維護中央的權威。黨組織在討論決定問題時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但如果沒有個人服從組織這一條,按多數人的意見做出的組織決定也就失去了實際意義,流于形式。同時,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服從”,本身具有層次性。黨組織要求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討論決定問題,是受下級服從上級,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制約的。就是說,按多數人的意見做出組織決定,必須遵循上級組織、直至中央的有關決定。這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具體體現。按照這一內在要求,如果多數人的意見明顯違背上級組織特別是中央的路線方針,那么,少數人對他們的意見不僅不能服從,而且要阻止決定的形成,并及時向上級組織反映。這時不執行少數服從多數,不僅不違反民主集中制,恰恰是堅持了民主集中制。另外,在具體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過程中,情況比較復雜,許多時候不能簡單地以堅持意見人數的多少形成決定,需要與其它“服從”結合起來。比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或者意見比較分散,多數人只是相對多數(如班子內部七個人,三個人堅持第一種看法,二個人堅持第二種看法,另有二人堅持第三種看法),經過多次交換意見,仍不能改變局面,這種情況下就要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服從上級組織的裁決??傊?,少數服從多數與其它三個“服從”相互關聯,不可分割。我們只有從這種內在聯系中,才能獲得對這一原則的正確理解。也只有把四個“服從”看成是一個整體,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才能得到正確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