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勞動爭議糾紛現有處理機制之改造
時間:2022-07-11 0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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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年恢復實行“一調一裁兩審”為主要內容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以來,二十幾年幾乎毫無改變地“一慣操作”。但由于勞動爭議多發階段的來臨,勞動用工情況的快速發展,這種“一調一裁兩審”的糾紛處理機制與時代的不適應日益凸顯出來,已經到了應該動大手術進行改造的時候了。
第一、“老牛拉破車”式機制制約糾紛處理效率。按照“一調一裁兩審”的糾紛處理機制,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如果走完全過程,即便不延期也需要11個月,如發生延期情形就可能需要30多個月,既不利于勞動糾紛的及時解決,又增大了糾紛處理的成本,矛盾長期不能獲得排除,影響社會穩建和群眾的生產生活。①
第二,仲裁資源浪費嚴重。按現有體制,勞動仲裁僅系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而仲裁與訴訟程序之間連接上的空白,使仲裁活動僅為一種形式,法院也從不去管它合法不合法,因而勞動仲裁僅系一紙空文。這種浪費毫無價值。
第三,裁審之間銜接不暢。在仲裁前置階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于沒有查封、扣押或先予執行財產等權力,勞動者不可能向仲裁機關申請保全,也不可能向法院申請保全,給一些企業老板逃債或轉移財產提供了時間。到法院判決落定時,勞動者得到的也就是一紙空文。
第四,適用法律混亂。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大多傾向于適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而法院審判階段依法只能適用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且兩個部門對法律的理解有別,造成法律適用的混亂。一旦大量的仲裁裁決被否定,又極大地損害了仲裁機構的權威。
克服上列弊端的有效辦法,是創新勞動爭議糾紛解決辦法,構建裁審協調機制。②
一是建立“裁審分離,案件分流”的爭議處理機制。首先,要改變目前的勞動爭議訴訟化、勞動訴訟民事化的趨勢,堅持勞動爭議的處理應以協商、調解和仲裁為主,以訴訟為輔,改變現今以訴訟為主的機制。其次,建立強制仲裁和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相結合的原則。對于小額勞動報酬爭議,實行強制仲裁,而且一裁終局;對于其他案件,已經起訴的則不得再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起訴到法院的,法院也將開庭審理改為書面審理,只對仲裁裁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開庭審理。與此同時,法院改革勞動爭議訴訟收費制度,明確規定在裁審一致的情況下,由起訴方承擔訴訟費,通過加大成本的方法減少非理性訴訟及用人單位的惡意訴訟。
二是開放社會化調解機制,拓寬爭議糾紛解決渠道。在這一方面,應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具有調解功能的組織的作用,參與勞動爭議的調解;允許社會力量如工會,企業家組織、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開辦公益性調解機構調解勞動爭議,由當事人自愿選擇,調解協議由當事人自愿履行,法律上不賦予其強制執行力。如此,通過拓寬糾紛解決渠道,保障各種勞動糾紛及時化解,及時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力推動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