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構建和諧社會與司法理念的價值定位

時間:2022-07-18 03:26:00

導語:論構建和諧社會與司法理念的價值定位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論構建和諧社會與司法理念的價值定位

法治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而法治理念,尤其是司法價值理念則是司法行為深層次的向導,有什么樣的司法理念,就有什么樣的司法行為。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是科學社會主義的應有之義,是我們黨不懈奮斗的目標,是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證。要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一美好的社會理想,需要在全社會樹立和諧社會的價值理念。對于人民法官來說,最重要的是樹立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相契合的法治理念,尤其是司法價值理念,并在參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實踐中找準其價值定位。

一、法官的司法理念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關系

法官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己任,其司法理念應當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價值取向相契合。和諧社會作為一個社會理想,之所以符合社會潮流,順民心,得民意,具有無比的凝聚力、感召力,是因為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相處,始終是人類文化的價值核心。構建和諧社會反映了全體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并提供了實現共同的理想和奮斗目標的宏偉藍圖。在現實生活中,無論是社會的經濟、政治、道德和文化領域,還是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們的思想和行為普遍地受一定社會理想的指引。構建和諧社會,使我們黨的執政理念發生了根本轉變和升華。如何理解和對待面對的現實問題,在價值追求上抱有怎樣的信念、信仰和理想,是法官這一特定的社會角色不能回避的問題,其司法理念只有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價值取向相契合,行為的方向才能更明確,立場才更堅定,動力才強大,才能更好的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好務。

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相契合的司法理念是法官強大的精神動力。理念的(心靈的)東西非常重要,維系一個民族長期存在和發展的往往是人們內心的價值積淀,因為人是社會的動物,人要在社會中生活,就必須遵循社會組織為維護一定的社會秩序而建立的各種社會規范。社會和諧,就必須有共同的價值目標和行為規范,并要求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去維護和遵守。法官是護法使者,在著手解決當前人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而引起的糾紛時,一定要充分考慮建立共同的社會認同,沒有社會公共認同的文化價值,哪有和諧社會?理念的特有性質意味著,它必須對主體的行為起深層次的導向作用。法官的司法理念的一大特有功能,就在于它為法官心目中的價值判斷確立尺度,權衡長短輕重,從而確立自己的行為方向、態度和方式,有了正確的司法理念作支撐,法官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方向明確,態度堅定,方式得當,動力持久。

二、構建和諧社會視野下法官司法理念的價值特征

要科學界定法官司法理念的精髓和內涵,必須充分把握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相契合的價值本質和特征,即應當充分反映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發展的要求,充分地體現人民民主,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充分地體現馬克思主義和科學發展觀的指導原則,切合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核心價值體系。根據上述要求,構建和諧社會視野下法官司法理念的價值特征,主要體現為先進性,民本性,民族性,時代性和創新性。

(一)先進性—法官司法理念的價值追求

一種思想,理念之所以有生命力,就在于其先進性,就在于始終體現和引領時代。司法理念的先進性,是法官在自己一生中對理想信念堅定不移的追求并與此同行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它不僅僅是一種思想境界,更是法官在司法實踐中積極參與,通過完成本職工作以達到同構建和諧社會融合的一種精神狀態和實際行動。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指導思想和理論上的先進性。理論上的成熟是政治堅定的基礎,思想上的先進是其他各方面先進的根基;二是政治覺悟的先進性。即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場,遵守政治紀律,提高政治鑒別力,增強政治敏銳性,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頭腦,在關鍵的時刻不迷失方向;三是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思想的統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精髓和靈魂,是我國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領域的基本的指導思想,是科學的先進的法治理念;四是符合現代法治精神,崇尚法律,文明司法,堅持公正與效率的統一,充分彰顯社會公平正義。只有堅持四者的有機統一,并與和諧社會的價值理念相契合,才能體現真正意義上的先進性。

(二)民本性—法官司法理念的價值核心

人民本位是社會主義國家性質所決定的價值取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是權利的主體,是價值的本位,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主體。堅持人民本位性的價值定位,必須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司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要求,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本質特性,是先進性的重要體現,是我們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對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人民司法必須堅持的政治方向。

堅持司法理念的人民本位性,首先必須解決的是為什么人的問題?!盀檎l司法,靠誰司法,怎樣司法”的問題,是人民司法根本的政治問題,事關人民司法的性質。人民法官要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好務,首先必須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理念,為人民用好權,司好法,服好務,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自己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常懷愛民、為民之心,常存便民、利民之意,常除坑民、害民之禍。

堅持司法理念的民本性,應著力于“三個轉變”:一是實現從單純的司法向以人為本、注重疏導、加強服務轉變。司法不是一項孤立的單純的法律技術和法律操作行為,而是與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社會政治活動。法官必須樹立大局意識和群眾觀念,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規范司法行為,做到司法與服務結合,懲罰與教育互濟,打擊與保護并重,結果與手段相當,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要多運用說服教育、調解疏導等非強制性手段司法,寓司法于服務之中,融制裁于教育之中,努力提高司法水平,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和諧。

二是實現重實體輕程序、重形式輕效果向實體與程序并重、形式與效果統一轉變。實體與程序并重,是司法為民的制度保障。保證司法為民,實現司法公正,必須充分重視程序的價值作用,要通過公正的程序讓每個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地位,都擁有平等的辯護權和申訴權,有利于緩解執法者與被執法者之間的心理沖突,有利于消除社會不滿情緒。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理念,切實克服司法中的形式化、口號化、利益化傾向,切實克服急功近利、華而不實、畢其功于一役的執法行為,確保司法的穩定性、連續性、權威性。

三是實現從片面強調公民責任向同時強調執法機關責任轉變。責任是法律的核心,“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無論是公民或法人違法,還是執法機關違法,都必須依法追究其責任,否則必然導致“有法不依”。要以強化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為依托,采取一系列切實有效的措施,強化司法人員的責任意識,加大司法責任追究力度,推動司法人員真正樹立司法為民理念。

(三)民族性—法官司法理念的價值基礎

社會意識具有很強的民族性和歷史傳承性。法官的司法理念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其價值理念應與民族精神相承接。民族精神,是一個民族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精神支柱,一個民族沒有振奮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不可能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同志曾指出:“民族精神是我們民族的生命力、凝聚力和創造力的不竭源泉?!痹谖迩Ф嗄甑臍v史長河中,中華民族形成了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偉大民族精神,包括“天下興亡,匹夫有責”,“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等優良傳統;包括我們黨領導人民在長期革命斗爭中形成的井岡山精神、長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紅巖精神,這些優良的民族精神是構建和諧社會寶貴的精神財富,是法官司法理念必須繼承和發揚的優良的價值理念。

(四)時代性—法官司法理念的基本價值取向

任何價值理念都是一定時代的產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要有與之相應的思想理念和價值體系作支撐。法官的司法理念只有緊扣時代脈搏,緊貼社會現實,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時代相契合,才有強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

當前,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正經歷著深刻的變化,我們既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又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從國際上看,世界形式復雜多變,綜合國力競爭日趨激烈,我們仍將長期面對發達國家在經濟科技方面占優勢的壓力;從國內來講,我國社會總體上是和諧的,但也存在不少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城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人口資源環境壓力加大;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教育、醫療、住房、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等方面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比較突出;體制機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還不健全;一些社會成員誠信缺失,道德失范,一部分領導干部的素質、能力和作風與新形勢的要求還不適應;一些領域的腐敗現象仍比較嚴重;敵對勢力的滲透破壞,危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這就要求法官增強大局意識,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更加積極主動正視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通過長期努力推動社會和諧發展。

(五)創新性—法官司法理念的價值原則

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的理論創新、制度創新,是中華民族發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是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嶄新的篇章。面對新理論,新發展,新境界,法官的司法理念不能永遠停留在一個起點上,要發展、要創新,使之跟上新的形勢。

法官的司法理念的創新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解放思想。要讓思想從那些不合時宜的觀點、做法和體制的束縛中解放出來,從主觀主義和形而上學的桎梏中解放出來,跟上時代的步伐;二是與時俱進、更新觀念。這是改革開放的時代要求,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改革的實質就是創新。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法官只有不斷解放思想,不斷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才能在新的司法實踐中不斷豐富、發展司法理念,開拓新境界,發現新經驗,找到新方法,作出新貢獻。

三、找準法官司法理念的價值定位,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

構建和諧,理念先行。法官只有確立正確的司法理念,找準其價值定位,才能為構建和諧社會提高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其主要途徑有:

(一)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為法官司法理念確立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價值坐標

馬克思主義是我們黨立黨治國的根本指導思想,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科學指南,為我們提供了正確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是正確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強大思想武器。人民法官只有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正確認識經濟社會發展大勢,正確認識社會思想意識中的主流和支流,才能在錯綜復雜的社會現象中看清本質,明確方向,才能把司法理念構建在科學的世界觀和人生價值坐標之上。

堅持馬克思主義在司法理念上的指導地位,就是要加強理論學習,用發展著的馬克思主義,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武裝頭腦,并用這一科學理論指導審判實踐,使審判工作符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宏偉理想。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理論學習制度,切實糾正學風不正的現象:一是“不學”,對理論學習沒有興趣,認為學不學無所謂;二是“淺學”,蜻蜓點水,淺嘗輒止,滿足于一得之功,一孔之見,一知半解,不愿在掌握理論的科學體系和精神實質上下工夫;三是“空學”,為完成任務而學,束之高閣,脫離實際;四是“歪學”,搞實用主義,斷章取義,各取所需;五是“假學”搞形式主義,做表面文章。

(二)堅持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價值理想,為實踐正確的司法理念提供精神動力

理想是一個民族、一個是社會的靈魂所系。人們的社會理想是人們對一定的社會關系、社會結構、社會運動方式、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求。同志指出:“理想信念,是一個政黨治國理政的旗幟,是一個民族奮力前行的向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的理想和追求,共同的文化和感情,也是法官確立司法理念并付諸實踐的精神支柱。

堅持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價值理想,必須加深對和諧社會本質屬性的認識。把構建和諧社會明確為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這是我們黨的重大理論創新,深化了對社會主義的本質的認識,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科學社會主義理論。同時,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長期的發展過程,是隨著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而不斷推進的歷史進程,將貫穿于社會主義社會的整個歷史階段。法官只有堅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價值理想,并將司法理念融入到這樣的社會理想當中,才有無窮的精神動力,才能有所發展,有所作為。

(三)堅持以司法為民為根本的價值導向,不斷校正法官的司法理念

司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核心,是人民司法必須堅持的根本政治方向。司法為民的價值基礎是“人民本位”,與“官本位”有本質的區別。

所謂的“官本位”則是指以官為本,把官作為衡量人價值的標準,封建“官本位”的核心是官與權的結合。一個官從生理構成上看,并不比普通百姓特殊,從學識上講,也不一定比普通的學者高明。那么,他的權利到底來自何處?只能來自他的官職,“職者,值也”,一定的官職都有相應的權利,官與權是統一的?!肮俦疚弧币l的價值導向是官位至上,其社會作用、個人名譽、財富、也都取決于官位.?!肮俦疚弧标P鍵的一條就是官與財富的高度統一?!爱敼侔l財”,“一任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等俗語,深刻揭示了作官的目的和“官本位”的實質。

堅持“司法為民”的理念,必須徹底清除“官本位”的影響,一切為了人民的利益,以人民滿意為最高價值標準,在群眾“最盼”上贏民心,在群眾“最急”上見真情,在群眾“最怨”上改作風,誠心誠意為人民群眾辦實事,謀福利。要采取有效措施,方便人民群眾的訴訟,讓確實有理的當事人打得起,打得贏官司,充分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司法溫暖。

(四)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價值準則,進一步豐富完善法官的司法理念

科學發展觀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靈魂,也是法官確立司法理念的靈魂。因為科學發展觀體現了發展的科學辯證法,指導我們在全面協調的發展過程中實現社會和諧;科學發展觀反映了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指導我們在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過程中實現社會和諧??茖W發展觀揭示了中國發展的本質和核心在于堅持以人為本,在實現以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的過程中,達到社會和諧。只有堅持用科學發展觀統領法院工作的全局,法官才能站得高,看得遠,胸襟寬。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價值導向,必須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服務大局,服務發展是司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責任。法治作為國家治理方式,歸根到底是受國家大局和根本任務所決定并為之服務,黨和國家的根本任務具有統領性,目標性和引導性的根本地位。我國現階段的根本政治任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這一任務要求人民法官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和科學發展觀,用自己的司法理念和實踐保障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的和諧發展。在司法實踐中要正確處理三個關系,即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系,政治與經濟的關系,司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之間的關系,以發展促和諧,以科學發展鞏固和諧。

(五)堅持以提高司法能力為價值途徑,不斷為法官司法理念的發展注入活力

理念指導實踐,實踐檢驗和發展理念。法官正確的司法理念只有轉化成司法能力,才能更好得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與此同時,通過服務于和諧社會的偉大實踐,才能進一步豐富和發展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重點著力于五個增強:一是增強法律的適用能力。法官必需精通法律,練就一身運用法律定紛止爭的高超本領。與此同時,還需要深入廣泛的了解歷史,了解社會,把握大勢,做一個頭腦清醒、博學睿智的人。二是增強駕奴庭審能力。法官的舞臺是法庭,開庭審判應該是法官的日常工作,駕奴庭審能力是法官的基本功。三是增強訴訟調解能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人民法官擔負著重要責任,調解是人民法官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實現社會和諧的有效途徑,只有努力提高訴訟調解能力,才能把“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落到實處。四是增強判決說理能力。法官的裁判要使當事人贏得堂堂正正,輸的得心服口服,就必須把法律和道理說清說透。從一份裁判文書的說理中,既能看出一個法官的法律功底,還能看出法官是否受到外界干擾。五是增強判后答疑能力。判后答疑是法官的一種責任,法官應對當事人不理解不明白的方面作出合理的解釋,并進行耐心細致的開導,使之服判息訴,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決不能簡單從事,一判了之,不作解釋。法官只有不斷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審判藝術,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